賠償和補償的法律上的區別(賠償和補償的法律上的區別行政)
補償與賠償的法律區別
法律分析:
補償一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則而做的填補性規定,目的是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填平原則,對承擔補償責任的個體并不進行否定性評價;賠償則是法律為了懲罰責任人而進行的懲罰性規定,目的不僅是填補受害人損失,更側重懲罰責任人,對承擔賠償責任的個體進行否定性評價。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意在恢復到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國家補償是一種例外責任,意在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公平負擔的精神。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福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國家賠償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條件。國家補償既可以在損害發生前,也可以在損害發生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和補償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補償和賠償的區別
補償一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則而做的填補性規定,目的是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對承擔補償責任的個體并不進行否定性評價,通俗點說就是你沒做錯,但是為了公平,多少給人家受害人補償點。
而賠償則是法律為了懲罰責任人而進行的懲罰性規定,目的不僅是填補受害人損失,更側重懲罰責任人,對承擔賠償責任的個體進行否定性評價。通俗點講,就是你的行為是違法的,法律通過要求你賠償,讓你以后不敢再犯。
賠償責任比補償責任更重。補償責任小于等于受害人的損失,賠償責任往往超過受害人的損失。
二、輕微傷的概念及其費用賠償
輕微傷是指損傷程度明顯輕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顯傷害,也不會遺留器官功能障礙的損傷。輕微傷賠償項目主要包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輕微傷賠償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輕微傷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三、勞動賠償金與補償金區別
勞動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勞動糾紛中,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區別如下:
1、在勞動法中,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較為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相對賠償來講,經濟補償的范圍較小且不是很精確。當職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條件時,企業就應按規定向職工一次付清經濟補償金。否則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2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而賠償金的支付未作出此類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不是很精確是指大體上一年工齡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經濟補償金通常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服務時間進行計算,賠償金通常是指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3、賠償的條件較為嚴格,強調的是過錯責任。企業承擔賠償的主要內容。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客觀: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二)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四)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五)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六)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補償和賠償的區別
法律主觀:
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
1、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
2、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出于公平原則進行的,需要進行賠償一般涉及到有過錯;
3、補償由合法行為引起,賠償由違法行為引起;
4、補償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為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補償和賠償在法律上的區別
【法律分析】:兩者法律含義不同,賠償意味著賠償方存在法律上的過失,如侵權或者違約,需要承擔賠償對方全部損失的法律后果,包括精神賠償;而補償而意味著補償方不存在法律過失,僅僅是因為合法進行的法律行為而給相對方造成了合法利益損害,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給予補償,并且補償時需要考慮雙方利益均衡,以合理為必要。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補償一定是比相應標的的賠償金額要少。賠償是要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出一定的懲處,補償只是對行為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不帶有懲罰性。
【法律依據】:《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解釋1》第十五條 有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制度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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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哪些
其實在我們實踐中經常會聽到補償和賠償,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差距卻是天差地別的,具體所適用的場合也大不相同,但是實踐中經常會有人對二者不能很好的加以區分。那么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哪些?以下將由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其實在我們實踐中經常會聽到補償和賠償,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差距卻是天差地別的,具體所適用的場合也大不相同,但是實踐中經常會有人對二者不能很好的加以區分。那么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哪些?以下將由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哪些
1、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所以如獲得補償,其價值一定是比相應的標的的賠償金額要少。懲罰性是要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出一定的懲處,補償只是對行為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是不帶有懲罰性的。
2、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由于公平原則而來的。比如說張三撞死一個闖紅燈的人,他無責任。但是因為對方死了。按照公平原則,還是要適當補償的。賠償就涉及到過錯了,侵權,違約等就是賠償了。
3、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國家補償則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
4、性質不同: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意在恢復到合法行為所應有的狀態。國家補償是一種例外責任,意在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公平負擔的精神。
5、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6、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國家賠償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條件。國家補償既可以在損害發生前,也可以在損害發生后。
二、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區別有哪些
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較為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
相對賠償來講,經濟補償的范圍較小且不是很精確。當職工符合文件中列出的條件時,企業就應按規定向職工一次付清經濟補償金。否則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職工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2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而賠償金的支付未作出此類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不是很精確是指大體上一年工齡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賠償的條件較為嚴格,強調的是過錯責任。
企業承擔賠償的主要內容。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有標準嗎
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4、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以上就是由我為您收集整理的關于補償和賠償的區別有哪些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補償和賠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補償是無過錯形態下由于公平原則而來的以及二者發生的基礎不同、性質不同、承擔責任的方式以及承擔責任的時間不同。
補償和賠償的解釋
法律主觀:
補償和賠償在法律上的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不同,補償帶有補充性,賠償帶有懲罰性; (2)原則責任不同,補償在無過錯形態下出于公平原則進行,賠償涉及過錯責任; (3)引起行為不同,補償由合法行為引起,賠償由違法行為引起; (4)賠償方式不同,補償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賠償以金錢賠償為主、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為輔; (5)擔責時間不同:補償可以在損害發生前、可以在損害發生后,賠償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條件。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補償金和賠償金有什么區別
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如下:
1、適用條件不同。補償金的補償條件比較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而賠償金強調的是對損失的一種賠償。
2、主觀過錯不同。補償金不考慮主觀過錯,而賠償金是強調過錯責任的。
3、單向或雙向不同。補償金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4、法律性質不同。補償金是對勞動者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對過錯方的懲罰。
補償金的常見條件如下:
1、合同解除或終止:補償金通常適用于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終止的情況。這可能是由于一方違反合同條款、協商一致、經濟困難等原因引起的。
2、特定情況和限制:有些法律可能對補償金的支付設定特定的條件和限制。例如,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能獲得補償金,如勞動合同因雇主的過錯而被迫解除,或者雇主提前解除合同而沒有正當理由等。
3、經濟損失:通常,補償金的支付是為了彌補因合同解除或終止而給受害方帶來的經濟損失。這可能包括未支付的工資、福利待遇、獎金、離職補償金等。
4、合同條款:合同中通常會包含有關補償金的具體規定。合同條款可能規定了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支付方式、限額等細節。
綜上所述,補償金主要涉及到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的經濟損失補償,而賠償金則涉及到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和非經濟損失的彌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國家補償和國家賠償的區別
法律主觀:
國家賠償和國家補償的區別在于:兩者發生的基礎、性質、時間要求、承擔責任的方式、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補償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對其給予彌補的制度。
法律客觀:
《 國家賠償法 》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繼承人 和其他有 扶養 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補償和賠償有什么區別
補償與賠償有以下區別: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于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后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后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侵權損害賠償特點如下:
1、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
2、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提醒,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于侵權行為人所有。
3、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
綜上所述,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賠償金和補償金的區別是什么
賠償金和補償金的區別具體如下:
1、適用條件不同。補償金的補償條件比較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而賠償金強調的是對損失的一種賠償。
2、主觀過錯不同。補償金不考慮主觀過錯,而賠償金是強調過錯責任的。
3、單向或雙向不同。補償金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4、法律性質不同。補償金是對勞動者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對過錯方的懲罰。
企業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