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標準(泉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標準)
廣州仲裁費用收取標準
法律主觀:
仲裁費用按照雙方爭議金額的大小按遞減比例收取仲裁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規定,經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確定的收費標準計算。 申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最后一日遇節假日順延)預交仲裁費。原則上,仲裁費不能減免。確有困難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最多可以緩交一半,但須在開庭前交清。如果不預交,又不申請緩交仲裁費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申請人到財務室交納仲裁費的,現金、 支票 均可,也可以通過銀行轉帳。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具體內容是什么?
廣東省 勞動爭議仲裁 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 勞動爭議處理 條例》、原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68號及《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爭議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勞動仲裁機構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 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條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第五條 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金額以 申訴 人請求的數額為準;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第六條 申訴人增加仲裁請求、被訴人提出反訴、第二人提出與本案相關仲裁請求的,案件處理費按不同的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內預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訴處理。 案件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通知后五日內預付,預付金額按第四條規定的標準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視案情而定。 第八條 申請勞動仲裁 的當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況,除交納仲裁處理費和受理費外,還應當負擔下列費用: _一、負有 舉證責任 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 證據 確有困難,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地調查取證申請,或仲裁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異地調查取證所發生的辦案人員差旅費用; _二、當事人依法申請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仲裁文書的實際費用; _三、當事人申請第三方進行鑒定、勘驗、翻譯、公告的費用; _四、 證人 、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食宿費和誤工補貼等費用。 前款規定的費用,(一項四項的食宿費和誤工補貼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二、三項和四項的交通費按實際支付的金額收取,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預付。 第九條 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當事人一方敗訴,一方勝訴的,仲裁費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仲裁費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雙方各自負擔的數額。 第十條 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十一條 撤訴的案件,仲裁費由申訴人負擔,減半收取。 第十二條 職工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減、緩、免交仲裁費: 一、追索 工傷醫療待遇 ,沒有固定收入的傷病殘人員; 二、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員; 三、已經按規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員; 四、勞動仲裁機構認為其它確有困難的人員。 第十三條 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仲裁委員會關于仲裁收費向人民法院提出 訴訟 ;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仲裁費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費主要用于仲裁活動經費開支的補助,包括:仲裁辦案費_辦案補助、交通補助、誤餐補助、聘用人員費用等;文書表冊印刷費;辦案車輛及專業設備購置費;資料、宣傳教育費等。 第十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應當到當地物價部門申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收費收入按“收支兩條線”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加強對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的收費管理政策和財務制度,接受同級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實施。 由此可見,在勞動仲裁收費項目中,受理費很少,往往可以忽略不計。真正的大頭在處理費上,目前廣東省對有爭議的勞動仲裁案件實現累加收費,按照爭議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當事人在進行勞動仲裁之前,也應該對這些收費標準有所了解。以上就是關于《廣東省 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 》的全部內容。
勞動仲裁委收費標準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勞動仲裁機構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 勞動爭議案件 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1、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2、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綜上所述,代理詞中有幾個重要的部分必須要提到,對于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仲裁庭收費標準
法律主觀:
仲裁費收費標準根據爭議金額的大小按比例收?。? 1、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 2、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納; 3、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納; 4、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納; 5、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納; 6、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納; 7、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納。
法律客觀:
《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三條 案件受理費用于給付仲裁員報酬、維持仲裁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 《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被申請人在提出反請求的同時,應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仲裁費收費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仲裁分為勞動仲裁、商事仲裁,勞動仲裁是不收費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商事仲裁的仲裁案件受理費的具體標準由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案件受理費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各仲裁委委員會的收費標準不同。仲裁費用收取的標準是按照仲裁數額來確定的。
仲裁案件收費費表規定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納;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納;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納;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納;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納。
法律依據《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被申請人在提出反請求的同時,應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仲裁案件受理費的具體標準由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案件受理費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并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核準。第七條 案件處理費包括:
(一)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三)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
(四)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五)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
本條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案件處理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
仲裁委員會收費標準
法律分析:仲裁費用收取的標準是按照仲裁數額來確定的,一般情況下1000元以下的按照40到100元收取,超過的按照一定的比例來收取,具體情況當事人可以在申請仲裁事務時咨詢當地的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三條 案件受理費用于給付仲裁員報酬、維持仲裁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
第七條 案件處理費包括:
(一)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住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住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三)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
(四)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五)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
本條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案件處理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
第八條 案件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合理的實際支出收取。
仲裁費用收費標準
仲裁費用收取的標準是按照仲裁數額來確定的,一般情況下1000元以下的按照40到100元收取,超過的按照一定的比例來收取,具體情況當事人可以在申請仲裁事務時,向司法機關咨詢來了解相關費用標準。
一、仲裁費用收取的標準是多少?
仲裁費用收取的標準是按照仲裁數額來確定的。
1000元以下的部分: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納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納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納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納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納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交納
二、仲裁費用的種類
1 、申請仲裁費
仲裁機構在其仲裁規則中都規定有申請仲裁費,這是每一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都必須繳納的費用。它的計算方式是按照爭議金額的不同,適用不同的比率得出當事人應繳的申請仲裁費。一般,爭議金額越大,收費比例越小。對于確認之訴或者沒有具體金額的,仲裁機構一般都有一個替代的計算方式。在中國地方仲裁機構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國內爭議仲裁中,申請仲裁費用分為兩部分:即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在中國國際經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國際或涉外案件中,當事人應繳納的申請仲裁費除了按費用表計算的費用預繳外,每一案件還要繳納 1 萬元人民幣的立案費。 這里說的申請仲裁費用對于案件的反請求人同樣適用。
需要說明的是,仲裁機構收取的上述費用中實際包含了兩部分內容:仲裁機構的案件管理費用和仲裁員辦理案件的報酬。由于中國仲裁機構對仲裁費采取集中收取的辦法,仲裁機構不再另行收取仲裁員報酬。仲裁員報酬將由仲裁機構從收取的申請仲裁費中分割出來。
2 、仲裁員實際費用
第 1 項費用中包括了仲裁員的報酬,但仲裁員的實際費用卻不包括在內。所謂的實際費用是指仲裁員為辦理仲裁案件而要花費的交通費、差旅費等。該費用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會發生:
( 1 )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的居住地不在仲裁機構的所在地即外地或外籍仲裁員,該仲裁員到仲裁機構開庭、合議等將發生實際費用。
( 2 )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在仲裁機構所在地,但仲裁案件要到其它地方進行開庭或調查。只有在發生以上兩種情形時,仲裁機構才會向當事人收取該項費用。否則就沒有該項仲裁費支出。
3 、輔助費用
因為案件審理的需要,在某些情況下會發生一些輔助辦案費用,該部分費用將由當事人承擔。這些費用包括:翻譯費、記錄費用、通訊費用、開庭室費用等。
翻譯費是經常會發生的費用,尤其是在涉外案件中當事人選定了外籍仲裁員或者聘請了外國代理人,那翻譯工作就必不可少了。在實踐中甚至發生了兩個翻譯在三種語言交叉翻譯的情形。
在臨時仲裁中,記錄費、通訊費、租開庭室費等輔助費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機構仲裁中,這些費用支出通常由機構承擔。但如果案件對于輔助事項有特殊要求,金額較大時,仲裁機構也會要求當事人承擔這些額外的輔助費用。
4 、調查取證費
仲裁案件堅持誰主張誰舉證,但在如當事人請求或者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也會由仲裁庭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 38 條規定: “ 當事人應當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出證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 ” 該規則第 39 條還規定: “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的專門問題向專家咨詢或者指定鑒定人進行鑒定。 ” 如果仲裁庭進行上述工作,則必然會發生調查取證費,這部分費用應由當事人支付。
實踐中,經常發生的調查取證費用有:
( 1 )檢驗費。在案件涉及貨物品質問題,當事人爭執分歧重大,仲裁庭可能會委托一家獨立的品質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從而發生檢驗費。
( 2 )鑒定費。仲裁中常見的鑒定有:筆跡鑒定、價值鑒定(也可以稱為價值評估)等。
( 3 )審計費。仲裁案件在涉及到公司經營、財務賬目問題時,通常當事人雙方誰也說不清或者一方當事人進行的查帳另一方堅決不予認可,這時仲裁庭委托一家會計師或審計師事務所進行查帳或審計則很有必要。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合資糾紛案件中,委托會計師或審計師進行查帳是常有的事。
( 4 )專家費用。仲裁員都是專家,但也并不是每一個領域都很精通。當案件涉及到某些領域的專業問題時,仲裁庭聘請專家就該問題發表專門意見就會對案件的審理有很大幫助。被聘請的專家可以出具書面的咨詢意見,也可以出庭向仲裁庭和當事人陳述其專家意見。
在當事人向司法機關申請仲裁時,必須按照仲裁機構的相關程序和規定來處理相關事項,特別是對仲裁費用的收取上,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交納,另外,當事人還應當了解其它的仲裁費用類型,并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認定。
廣州仲裁委員會收費標準
《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該辦法的規定交納仲裁費用。
實施日期:
2022年05月30日
失效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廣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收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國辦發〔1995〕44號),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仲裁費用,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的具體標準按照《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執行。
第三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廣州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被申請人在提出反請求的同時,應當按照《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四條《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中的爭議金額,以申請人請求的數額為準;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申請仲裁時爭議金額未確定的,由廣州仲裁委員會根據爭議所涉及權益的具體情況確定預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費數額。
第五條廣州仲裁委員會收取下列案件處理費:
(一)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二)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
(三)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
前款規定的費用,由當事人按案件受理費的30%(不足人民幣3000元的按3000元計),與案件受理費一并向廣州仲裁委員會預交,按照合理的實際支出情況在結案時進行結算,具體辦法由廣州仲裁委員會自行制定。
第六條下列案件處理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
(一)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
(二)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
第七條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增加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的,應當在收到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交仲裁費用。
第八條當事人預交仲裁費用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廣州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緩交。
當事人在本辦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的期限內不預交、補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反請求、撤回增加的仲裁請求或者反請求。
第九條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書、調解書或者決定書中寫明雙方當事人最終應當支付的仲裁費用金額,結清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第十條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并已預交仲裁費用,在廣州仲裁委員會發出受理通知書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請的,廣州仲裁委員會全額退回仲裁費用。
廣州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申請的,案件受理費全部退回。
仲裁庭組成后,尚未開庭審理,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申請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費。
仲裁庭組成并已開庭審理,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申請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按不超過2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費。
第十一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仲裁費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四條、第十條的規定同樣適用于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情形。
第十三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費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案件處理費。
仲裁庭依法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作出補正,不得收費。
第十四條廣州仲裁委員會收取的案件受理費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案件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通過財政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繳入國庫。廣州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核算制度,加強財務、收支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物價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4月26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穗府辦規〔2020〕4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
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受理費表
爭議金額(人民幣)
仲裁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1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5%交納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4%交納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3%交納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2%交納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1%交納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交納
仲裁費收費標準
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勞動仲裁機構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金額以申訴人請求的數額為準;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案件受理費由申訴人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內預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訴處理。案件處理費由當事人雙方在收到仲裁委員會的通知后五日內預付,預付金額按第四條規定的標準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視案情而定。
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況,除交納仲裁處理費和受理費外,還應當負擔下列費用:
(一)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地調查取證申請,或仲裁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異地調查取證所發生的辦案人員差旅費用;
(二)當事人依法申請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仲裁文書的實際費用;
(三)當事人申請第三方進行鑒定、勘驗、翻譯、公告的費用;
(四)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食宿費和誤工補貼等費用。前款規定的費用,(一)項、(四)項的食宿費和誤工補貼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二)、(三)項和(四)項的交通費按實際支付的金額收取,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預付。
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當事人一方敗訴,一方勝訴的,仲裁費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仲裁費由仲裁委員會決定雙方各自負擔的數額。
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撤訴的案件,仲裁費由申訴人負擔,減半收取。
職工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減、緩、免交仲裁費:
(一)追索工傷醫療待遇,沒有固定收入的傷病殘人員;
(二)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員;
(三)已經按規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員;
(四)勞動仲裁機構認為其它確有困難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