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訴訟費收費標準(2023年訴訟費計算公式)
國家的起訴費百分之幾收費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費收費標準如下:第一為當事人的訴訟標的不足一萬元的,訴訟費按照每件五十元的標準進行收取;第二為當事人訴訟標的在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訴訟費收費標準按照百分之二點五的標準進行收取;第三為當事人的訴訟標的在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訴訟費收費標準按照百分之二點五標準進行收取。
一、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費收費標準是多少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費收費標準為: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一般民事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1、當事人請求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按承擔責任的比例負擔。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負擔。
3、撤訴案件,由原告負擔,但減半收取;駁回起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
4、申請執行費和執行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第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分別為;
(1)經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訴人負擔,雙方上訴的,由雙方負擔;
(2)上訴后撤訴的案件,由上訴人負擔;
(3)二審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審負擔原則負擔后,還應當相應調整一審訴訟費用的負擔;
(4)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兩審訴訟費用;
(5)經人民法院再審或提審的案件,如認為原審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并依法進行改判的,對訴訟費用一并改判。
三、民事訴訟費的范圍
1、案件受理費。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本項費用由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法院交納工本費。
所以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費收費標準從當事人的訴訟標的不超過一萬元的,收費標準按照每件五十元進行收取作為開始,直到當事人訴訟標的超過兩千萬的,收費標準按照百分之零點五的標準進行收取作為結束,一共是十項收費標準缺一不可。
律師訴訟費一般是多少?
法律主觀:
訴訟費是律師收取的代表債權人提出訴訟并跟蹤完成訴訟的費用。律師只有在向法庭提交起訴狀時方可收取訴訟費。訴訟費不是律師成功后的傭金。債權人在向律師支付法庭費時,必須同時交納訴訟費。通常,訴訟費約為追償金額的5%---10%。有時,律師把訴訟費和勝訴后的酬金加在一起統一計算;或者收取較小比例的訴訟費而收取較大比例的勝訴后傭金。也可能存在這種情形,律師完全放棄收取訴訟費而要求增加勝訴后酬金的比例。
法律客觀: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如果請律師訴訟,訴訟費是如何收取的?
法律主觀:
我們都知道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應該根據具體的案由和訴訟金額,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標準,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一、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二、案件受理費包括:(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三、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四、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五、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二)申請保全措施;(三)申請支付令;(四)申請公示催告;(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六)申請破產;(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六、訴訟費用交納標準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最高法院有規定,訴訟費收取,不涉及財產的,按件數收費,一般為50元一件,但是還要加其它訴訟費(有的稱訴訟活動費或者實際支出費);涉及財產的,依標的大小,訴訟受理費按照0.5%—4%的比例收費,標的越大,比例越低,另外要加其他訴訟費,有的法院是按照受理費的50%收取,有的法院是按照受理費的30%收取。
法律客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按件收取訴訟費的標準
法律主觀:
民事案件, 訴訟費 按件收費標準是(一) 離婚 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 財產分割 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二)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 專利權 、 著作權 、 商標權 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 專利 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七) 勞動爭議 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如何計算? 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 申請執行等費用如何計算? (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二)申請 訴訟保全 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其他費用 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的金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交納。 復制庭審記錄或者法律文書,按實際成本收費。 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 訴訟費用 的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客觀: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九條 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八條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離婚訴訟費收費標準2023
訴訟費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三種。法院決定受理民事案件時,起訴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向法院交納一定的費用,訴訟費用由原告在收到預繳通知書的次日內七日內預交,七日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或上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規定的計算方法繳納,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的繳納數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收費標準或規定執行。
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案件受理費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50元至100元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10元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財產案件收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右側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每件交納50元;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其他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2000元訴訟費多少錢
法律主觀:
不同種類的 訴訟費用 ,有不同的收費標準。而收費標準的確定,主要考慮兩個因素:其一是訴訟費用的性質,裁判費用的確定應根據國家的財政水平和當事人的一般支付能力確定,否則就可能脫離本國實際而至收費標準失去合理性;而當事人費用則一般是根據實際開支的情況確定。其二,應考慮案件的性質,看收取訴訟費用的案件是 訴訟 案件還是非訟案件,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案件的性質不同,收費的標準也不同。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系和人身非財產關系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收費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通過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在規定的收費幅度內按件計征,涉及財產的部分依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 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 財產分割 的,總額不超過1萬元,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權、 著作權 、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識產權 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勞動爭議 案件,每件交納30至5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財產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收費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和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其具體收費標準是: 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千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元到11313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商標侵權訴訟費收費標準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商標侵權訴案件訟費用的承擔:一、權利人為調查商標侵權行為及提起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是否應予賠償權利人為調查商標侵權行為及提起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應予賠償,這是實際損失的一部分。關于合理費用的內容,應當包括律師費、調查費、差旅費、公證費、消除影響的登報費等。關于合理費用的標準,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區標準的,從標準;無標準的,從公平合理原則。合理費用的發生數額,由權利人證明,侵權人可以反駁質證。二、申請執行階段支出的律師費是否由被告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該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痹摋l第二款繼而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庇纱丝梢?,合理的律師費可以計入前述合理開支,但關鍵問題在于這筆開支是不是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費用。因此,當原告申請執行與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分別處于兩個不同的程序階段,原告在申請執行階段聘請律師系為了完成執行事宜,與商標侵權訴訟中對相關侵權行為進行調查與取證不同,則原告主張其在申請執行階段支出的律師費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賠償范圍。相反,如果案件沒有產生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而原告進行的聘請法律人員在判決前進行的訴訟活動,則屬于合理的賠償范圍。
民事訴訟受理費標準
1、案件受理費,分為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和財產案件受理費;2、申請勘驗、財產保全等費用;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民事訴訟費的收費標準是: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2。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3。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民事訴訟的收費一般分為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和財產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則按件收費,而涉及到財產的部分則按爭議財產的數額比例收取。非財產案件的收費則以不同類型的案件進行收費: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數額不超過20萬則不另行收費,超過20萬的按財產0。5%收費;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的,數額不超過5萬元不另行收費,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按1%收取,10萬元以上按0。5%收??;
3、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4、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至100元。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