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方式考試題目)
在國際貿易中如何應對復雜的國際商法體系
具體如下:
國際商事爭議的解決,在國際貿易與商事交往中,由于交易的極端復雜性和交易各方的利益取向不同,加之所處的文化傳統、法律傳統、交易習慣、利益訴。求以及各國的經濟、政治背景等都有所不同,難免發生各種糾紛和爭議,協商、調解、仲裁與訴訟是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重要方式。
在國際貿易中,首先采取協商的方式,希望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的氣氛下協商一致達成爭議解決的方法; 其次,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采用調解調停的方式解決爭議;在協商、調解不成。時,采取國際商事仲裁的方式。仲裁的優點在于:仲裁不但具有終局性,程序靈活,簡便迅速,收費較低,保密性高,而且仲裁裁決具有必要的強制性。
由于仲裁裁決的結果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國際貿易中的爭端解決大部分采用仲裁裁決的。在國際商事發生爭議后,雙方不能通過協商方式解決,且又不存在有效地仲裁協議,則任何-方當事人都可以向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
在國際商事活動中,因為當事人在國際商事交易中,為了避開不同國內法體系之間的差異和難以預測的變化,將國際法、國際商事慣例及國內法三者結合起來,以一種統一的法律體系的形式,即創立一個可適用的三者并存的法律體系來調整國際商事交易的作法在各個國家呈發展趨勢。
國際商法提供給國際貿易合理公平地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保證國際貿易順利正常的開展。國際貿易的作用在于:擴大相互作用,促進相互的經濟合作,改善國際環境,為各國的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而國際商法提供國際貿易順利正常的開展的基礎,國際商法的形成是為服務于國際貿易。
形式分析:
從形式上講,國際商法體系的確定既要考慮國際商法所調整、涉及的商事關系領域,又要考慮國際商法淵源本身的結構和特點,還要確定體系各組成部分內容之間的關系。在內容上,國際商法體系的確定取決于跨國界的商事關系的發展。
國際商事關系發展到今天,所涉及的已經不再是簡單的產品交換等內容。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起草《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時,就“商事”一詞所作的注釋,具有商事性質的關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換商品或勞務的交易;銷售協議;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
租賃;咨詢;設計;許可;投資;融資;銀行業;保險;開采協議或特許權;合營企業或其它形式的工業或商業合作;客貨的航空、海洋、鐵路或公路運輸。
在國際貿易中解決交易雙方發生的爭議可以采用那些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解決交易雙方發生的爭議可以采取以下四種方法: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我國法律對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采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于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一、友好協商
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
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我國仲裁機構采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一)仲裁的一裁終局特點 《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條款的規定
《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三)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內仲裁機構的選擇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為“對外貿易仲裁會”及“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部設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設有分會。2000年,該委員會啟用了一個新名稱: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過了新仲裁規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受案范圍目前為一切國內、國際仲裁。目前,該仲裁委員會受案數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國際上享有較高聲譽。
2)地方仲裁委員會
《仲裁法》第十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2、國際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際商會仲裁院
設立于1928年,總部在巴黎。為國際商會常設仲裁機構。該仲裁院為目前世界上提供國際經貿仲裁服務較多、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經濟仲裁機構。
2)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中心(ICSID)
該機構專門為解決國家契約———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簽訂的“特許協議”或“經濟開發協議”所產生的爭議問題而設。該中心為專門性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地位。ICSID與世界銀行關系密切。ICSID仲裁為完全自治的管轄體制,不受制于內國法律和內國法院。在該體制中,締約國對本國國民和另一締約國根據公約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協議不得給予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要求。內國法院僅限于為ICSID裁決提供便利和給予司法協助。
3)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
成立于1917年。為斯德哥爾摩商會內部機構,但在職能上獨立。瑞典中立國的地位,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國際聲譽。該院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業務聯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議,我國當事人在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時,可優先考慮該仲裁院。
4)美國仲裁協會
為美國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于1926年設立,總部在紐約,在全國主要城市設有24家分會。為獨立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該協會受理的案件多數為美國當事人與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5)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1985年設立,該中心為受限制擔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民間非營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區內仲裁案件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該中心無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實踐中,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操作。
6)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
成立于1892年,為英國最有國際影響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由倫敦市政府、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協會共同組成的聯合委員會管理。
(四)仲裁適用法律的選擇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后,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后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沒有協調的余地。
簡述國際民商事關系的調整方法。
【答案】:(1) 從國際和國內立法以及國際上形成的慣例來看,概括而言,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調整方法有兩種,即間接調整方法和直接調整方法。
(2) 間接調整方法是通過“間接法律規范”來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也就是說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只指出適用什么法律來確定某國際民商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通過什么程序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糾紛,并不直接規定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因而不直接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僅起間接的調整作用。間接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間接法律規范主要是“沖突規范”。
(3) 直接調整方法是通過直接規定國際民商事關系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的“直接法律規范”來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也就是指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直接規定國際民商事關系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告訴當事人應該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從而起到對國際民商事關系的調整作用。這種直接法律規范通常叫做“實體規范”。包括國際統一實體規范和規定外國人在內國民事法律地位的規范。
(4) 上述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直接調整方法和間接凋整方法,是國際私法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兩種互相依存、互為補充并缺一不可的方法,在目前,兩者不可能互相取代。
國際商事仲裁規則
法律主觀:
仲裁作為國際通行的爭議解決方式之一,相較于訴訟,具有無地域、級別管轄,程序靈活,一裁終局等特色。一、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適用原則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合意將他們之間業已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協議,它是國際商事仲裁得以發生的擔本依據。仲裁協議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它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有關合同時,在該合同中訂立的約定將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條款,是仲裁協議最常見和最重要的表現形式。(2)仲裁合同。它是指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有關當事人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共同簽署的一個將有關爭議提交補裁解決的專門性協議,仲裁庭在審理雙方當事人交付仲裁的爭議時:首先要確定雙方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協議無效,則仲裁根本無從發生,仲裁庭無權對爭議進行裁決,即傅作出裁決,其仲裁裁決也會被有關國家拒絕予以承認和執行。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實際上就是仲裁庭應適用何國法律來確定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我們按照國際私法上合同準據法的一般理論,從當事人的締約能力、仲裁協議的形式有效性和實質有效性三個方面來進行分析。二、國內仲裁費用由誰承擔仲裁費用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法應當交納的一定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用于給付仲裁員報酬、維持仲裁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由申請人或反請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請或反請求時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費表的規定預交。2.案件處理費。包括:(1)仲裁員因辦理仲裁案件出差、開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及其他合理費用;(2)證人、鑒證人、翻譯人員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費、交通費、誤工補貼;(3)咨詢、鑒定、勘驗、翻譯等費用;(4)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的費用;(5)其他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第(2)、(3)項規定的案件處理費,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付。仲裁庭在仲裁裁決中或在案件結案時,有權對仲裁費用的最后承擔作出決定。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仲裁費用的比例。三、國內勞動仲裁費用由誰墊付勞動仲裁勝了所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用人單位承擔。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實踐中大致包括以下情況:1、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同時,亦考慮到仲裁庭對當事人仲裁請求的滿足程度、責任劃分及其它因素,由當事人分攤仲裁費用。2、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庭調解過程中當庭或庭外達成和解時,仲裁費用將由雙方當事人按其達成的和解協議分擔。若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未對仲裁費用作出約定,仲裁庭將按當事人各承擔50%的比例進行裁定。3、仲裁庭還可以對預付仲裁費的一方當事人裁定由另一方當事人對其墊付費用進行部分或全部補償。其實我國很多仲裁類型是不收取受理費用的,比如勞動仲裁,國家財政補貼的,但是還是有很多的仲裁需要交納費用。仲裁費用原則上是由敗訴方繳納的,但是還有其它的規定。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能給大家解答疑問。他們一天24小時在線,能隨時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觀:
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方式
國際貿易涉及的業務環節與當事人較多,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解決糾紛是一種事后保障和補救。解決的結果關系到交易利益的實現和損失的承擔,所以選擇不正確的解決方式將事倍功半。不同的解決方式,由于其程序和結果的強制性不同,對雙方的影響也不同,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的解決方式。實踐中通常有四種方式: (1)友好協商,即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在友好的氣氛中,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弄清是非,消除分歧,解決糾紛,達到繼續友好合作的目的。(2)調解,指由當事人將爭議提請第三人居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優點是通過第三人起到緩沖作用,防止矛盾激化,可使當事人有更大的回旋余地。(3)仲裁。(4)訴訟。前二種方式達成的協議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后兩種爭議解決方式都須按法定程序進行,裁決具有強制執行性。
本章的學習要求是:1.了解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方式;
2.掌握國際商事仲裁的概念、特點及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
3.了解仲裁與訴訟的區別和效力;
4.了解商事仲裁的機構和程序;
5.了解我國涉外訴訟案件的管轄原則。
【知識結構】
【實踐應用】
1.試根據某一案例草擬一份仲裁協議書。
2.試根據某一案例草擬一份仲裁申請書。
3.組織學生參觀當地的仲裁委員會,請工作人員介紹一下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情況。
4.組織模擬法庭,進行國際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
國際經濟爭議解決的非司法方法包括
國際經濟爭議解決的非司法方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協商就是當事人通過自行協商解決了糾紛,達成了和解協議或形成了一致意見。
調解就是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介入,從中調停矛盾,以達到當事人和解的目的。在有關民商事領域的仲裁、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均同意調解的仲裁庭或法庭都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也可以找專門的調解機構進行,比如: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調解中心、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等。
仲裁是國際貿易糾紛中經常采取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它和訴訟相比具有“一裁終局”的效率優勢,一些涉及專業性、技術性很強領域的糾紛通常當事人會選擇仲裁解決。我國的國際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
國際貿易訴訟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貿易爭議,涉外訴訟相較于國內訴訟來說更加復雜,涉及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法院的管轄權及法律適用、國際司法協助、域外取證和域外送達、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一系列復雜問題。
因此,往往耗時長、查找國外法律困難、取證困難等,但也是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有效途徑。
國際貿易:
國際貿易也稱通商,是指跨越國境的貨品和服務交易,一般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所組成,因此也可稱之為進出口貿易。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進出口貿易可以調節國內生產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國際間的供求關系,調整經濟結構,增加財政收入等。
國際貿易專業屬于經濟學學科范疇,主要以經濟學理論為依托,包括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國際經濟學、計量經濟學、世界經濟學概論、政治經濟學等。
“貿易”一詞的來源是《商君書•開塞》“二者名貿實易,不可不察”,意思是二者表面相仿,實際卻以差易換好,不可不覺察。從商鞅的話中顯然可以看出,他并不喜歡商賈,可這樣一句批評商人的話,后來被縮寫成“貿易”,且失去了原來的貶義,變為了中性詞。
國際商事爭議的解決主要有三種方法
國際上出現的糾紛處理方式是經過各國的商議才得出來的。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國際民商事爭議的具體定義是什么樣的?國際商事糾紛處理方法是什么?國際民商事爭議的特點有哪一些呢?下面由我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國際民商事爭議
國際民商事爭議是指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在權利義務方面所發生的各種糾紛。在當今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由于各國法律有別,當事人的利益不同,以及其內在或外在、人為或自然的原因,難免發生這樣或那樣的民商事爭議。為了促進和保障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正常進行,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是國際私法的重要任務。
二、國際商事糾紛處理方法是什么
1、根據爭議是否裁判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可分為非裁判性的解決方式(包括和解或協商、調解)和裁判性的解決方式(包括仲裁和司法訴訟)。
2、根據爭議的解決是否有第三人介入,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可分為當事人自行解決爭議的方式(如和解或協商)和第三人參與解決爭議的方式(包括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等)。通常使用的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等。
目前,在爭議解決方式方面,所謂的替代爭議解決方式越來越受到重視。替代爭議解決方式是指司法沂訟以外的解決爭議的各種方式的總稱。替代爭議解決方式主要包括:和解、協商、調解、仲裁、無約束力仲裁、調解仲裁、小型審判、借用法官、私人法官、附屬法院的仲裁以及簡易陪審團審判等。替代爭議解決方式一般是以當事人自愿為基礎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替代爭議解決方式中非常重要。由于替代爭議解決方式具有形式多樣、程序靈活和快捷、費用低廉等優點,所以越來越受到國際民商事爭議當事人的青睞,是非常流行的解決爭議方式。
三、國際民商事的特點
由于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國際民商事爭議既不同于國內民商事爭議,也不同于國際公法上的國際爭端。國際民商事爭議具有如下特點:
1、國際民商事爭議含有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
國際民商事爭議或是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間發生的爭議,或是在特定情況下不同的國家、國際組織、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相互之間發生的爭議,或是具有相同國籍的當事人之間基于跨國交易發生的爭議,或是具有相同國籍而其勞業所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簡言之,國際民商事爭議的主體、客體或內容至少應有一個為涉外、跨國或國際因素。這一特點使國際民商事爭議同純粹的國內民商事爭議區別開來。
2、國際民商事爭議為國際私法爭議
也就是說,國際民商事爭議是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發生的爭議,是在民商事事項上發生的民事或商事爭議,如婚姻爭議、繼承爭議、合同爭議、知識產權爭議等。這一特點使國際民商事爭議同國家之間的政治、軍事、外交和領土等爭端區別開來。
3、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方式多元化
國際民商事爭議既可以通過一國國內的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來解決,也可以通過國際性的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來解決。同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多種爭議解決方式廣泛用于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而且,除了現實的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用于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外,網上的、在線的或虛擬的國際商事仲裁機制已經建立起來。并開始運作。
綜上所述,國際商事糾紛處理方法可分為非裁判性的解決方式(包括和解或協商、調解)和裁判性的解決方式(包括仲裁和司法訴訟),還可分為當事人自行解決爭議的方式(如和解或協商)和第三人參與解決爭議的方式(包括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等)。若您有其他疑問,可以登錄官網,可免費咨詢律師!
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方法
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方法也就是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途徑。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民商事法律沖突是大量存在的。為了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往來,對民商事法律沖突加以適當的解決是十分必要的。國際上的實踐,主要有如下兩種方法:
(一) 沖突法解決方法
綜觀各國的立法與實踐,對于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最早便開始采用而且一直沿襲至今的方法,是運用沖突規范(conflict rules)來指定應適用的法律的方法,即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的沖突規范來確定各種不同性質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從而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實質上是不同國家的民商事法律在適用上的沖突,換言之,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講的是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問題,而沖突規范恰恰是指定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因此,就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而言,沖突規范不可否認具有明確性、預見性和針對性,不失為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有效方法。可以說,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的特有規范,沖突法解決方法是國際私法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傳統方法。
根據沖突法的淵源,沖突法解決方法可分為國內沖突法解決方法和國際沖突法解決方法。前者是各國通過制定自己的沖突法解決與本國有關的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后者是有關國家通過以雙邊或多邊的國際條約的形式制定統一的沖突法來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在用國內沖突法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情況下,由于各國的沖突規范本身并不相同,有關國家的沖突規范之間便會產生沖突,這樣,同一個國際民商事案件在不同國家的法院審理就會得出不同的結果。這種沖突規范之間的沖突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國際民商事爭議的復雜性,常常導致當事人“挑選法院”,即當事人選擇于已有利的法院起訴,從而使對方蒙受不利這一現象發生。而通過國際統一沖突法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不僅可以避免各國沖突規范之間的沖突,防止當事人“挑選法院”現象的發生,而且還可以為各國實體法的統一奠定基礎。
沖突法解決方法就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而言,只指定有關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而沒有明確地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因而它對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只起“間接調整”的作用。由于這種方法只就有關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指定一個立法管轄權,而不問該管轄國家調整這種民商事關系的立法之有無以及內容如何,因而缺乏應有的針對性,所以也有人稱之為“間接調整方法”。由此看來,用沖突規范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并不能從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沖突,只能對有關具體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加以解決。從這個意義上講,這種方法只是一種消極的解決辦法。
(二) 實體法解決方法
實體法解決方法是指通過制定國內或國際的民商事實體規范來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因而避免或消除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方法。
為了克服沖突規范解決民商事法律沖突的不徹底性,更有效地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自19世紀末20世紀初起,國際實踐中出現了另一種解決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方法,即有關國家通過制定國際條約或借助在實踐中形成的國際慣例,把彼此在某些方面的民商事法律統一起來,直接適用于有關當事人之間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從而在所涉問題上避免和消除有關民商事法律沖突。正因為這種國際統一實體私法把有關國家的實體民商法統一起來,明確地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故它對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起到了直接的調整作用。就懈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而言,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解決方法由于從根本上起到了避免和消除民商事法律沖突的作用,因而它優于沖突法解決方法,是一種積極的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解決方法。國際統一實體私法的出現應該被視為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自然進程,是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手段日趨完善的一個合乎邏輯的結果。
根據國際統一實體私法的淵源,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解決方法可分為國際條約解決方法和國際慣例解決方法,而前者又有雙邊條約解決方法和多邊條約解決方法之分。目前,國際上已有不少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實體法公約,但規定有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的雙邊條約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視。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國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一些國際慣例。由于這些以國際慣例形式出現的統一實體私法規范,有的不及國際條約中的統一實體私法規范明確、具體,并且大多為需要當事人選擇才能適用的任意性規范,所以,國際慣例中的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中的作用和效果不及國際條約中的實體規定。
國際統一實體私法的出現和發展,雖然增加了一種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新方法,但是,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已有的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十分有限。從適用范圍方面講,其只適用于部分國家,從內容范圍方面講,其也只涉及不多的民商法領域。加之,各國法制差異如此之大,以至于至少在目前我們還看不到實現全球法制統一的曙光。因此,在現階段,國際統一實體私法并不能取代沖突法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