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認定(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認定標準)
如何確認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分析:我國現行法律對行政訴訟原告的要求是適格,即構成原告資格的條件是:第一,起訴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第二,起訴人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只要具備上述兩種情形中的一種,便可認定其符合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一)直接向法院起訴和經過行政復議以后向法院起訴被告的確定。直接起訴的行政訟訟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二)、共同行政行為中被告的確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三)、行政授權關系中被告的確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四)行政委托關系中被告的確定。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五)行政機關被撤銷后被告的確定。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如何確認行政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根據如下: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如何確定?
一、下級經上級批準的適用“訴訟看名義、復議看職權”這一情形。
1、行政行為是誰的名義做出的訴訟時誰就是被告
2、復議時看有沒有被授權,授權的話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復議機關,授權組織是復議機關
3、例外情況:行政許可由下級作出決定,但須經上級批準的,原則上以下級(決定機關)為被告;如果對許可決定和批準行為都不服,一并提起訴訟的,則以下級和上級為共同被告。這也算是多階段行為“訴訟看名義、復議看職權”的一個例外
二、派出機構是復議訴訟皆看職權。
擴展資料:
一、市政府打假辦作出規定、綠化辦、饅頭辦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決定,21條規定,沒有規定,行使職權視為委托,以設立的政府為被告,就是假授權等于真委托,授權時法律法規規章。委托者是市政府,被申請人是市政府,復議機關是省政府,被告是卻是市政府。07年復議條例14條規定了,內設機構要看職權,沒有授權或者幅度越權是自己為被告,種類越權需要上級是被告。稅務所未經批準的是自己為被告。
二、復議訴訟和賠償。授權和委托。法無授權即禁止。只要有授權就是主體。國務院和地方政府需要組織法授權的。被授權組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學位條例授權學校頒發學位證書。被委托組織,煙草專賣需要許可的,是市一級的煙草專賣局,法律規定可以委托給縣一級的工商局。
工商局是被委托人。這種情況必須是煙草專賣局發布公告。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才可以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被委托組織是行政機關委托,不得超越權限。工業大學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決定,是自己承擔責任,因為法有授權可以為。
但是被委托的工商局,蓋章時是煙草局,接受行為,不服是告煙草專賣局。
三、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后者是法律關系主體,管理關系監督關系,法律關系主體不可以是一個人,合同關系是相對方,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一種,但是行政主體不見得都是行政機關。例如公安局租房子就是租賃合同是民事合同關系。這是民事訴訟。
公安局建設一個辦公大樓,需要規劃局規劃,公安局申請,這是一種行政關系,但是規劃局是行政主體,公安局變成了行政相對人。原告是公安局,被告是規劃局。
因為公安局是行政相對人,規劃局是許可機關。只有公安局作出拘留才是名全責才具備被告。
四、公務員不是行政主體,民警罰款200元但是主體是單位,公務員身份被行政主體吸收了。職務行為代表國家。行政主體要看權名責。訴訟看名義、復議看職權。派出機構要看幅度還是種類,授權和委托區別。要看是否有授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復議法
百度百科-行政訴訟法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如何確定
行政訴訟中確定原告資格的辦法:原告一般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公民死亡的,則其近親屬可以起訴;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則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中幾種具體情形下原告資格的確定
(1)相鄰權人的原告資格:相鄰權是指不動產占有人在行使其物權時,對與其相鄰的他人不動產所享有特定支配權,主要包括:通行權、排水權、通風權、采光權以及截水權等。(2)公平競爭權人的原告資格:對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權的侵害有時來自于行政機關。公平競爭權人受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影響,他們唯有提起行政訴訟方能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需要賦予公平競爭權人原告資格。(3)受害人的原告資格:受害人對于行政機關拒絕追究行為,不予答復行為以及處罰過輕的行為均有權提起行政訴訟。(4)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原告資格:撤銷或變更行為往往會侵犯到以下兩種人的權益:一是合法權益的保護依賴于被撤銷或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二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信賴人。(5)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人的原告資格: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6)聯營、合資、合作方的原告資格:聯營、合資、合作企業的各方并不因企業成立而喪失自身的獨立主體地位,它依舊有自己獨立的利益,因此,在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具有原告資格。(7)非國有企業的原告資格:非國有企業的成立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許可,一經許可成立,非國有企業即具有獨立的權利主體地位。因此,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行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8)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組織的原告資格:合伙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雖然不具有法人的地位,但卻有獨立的權利主體地位,具有原告資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合伙企業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9)股份制企業的原告資格: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到其合法權益時,企業本身自然具有原告資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業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依《若干解釋》的規定,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到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需要注意,他們并不享有原告資格,原告資格的享有者是股份制企業本身,他們只是被法律允許代為行使企業的起訴權而已。
行政訴訟幾種特殊情況的原告資格認定
行政訴訟法規定,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是原告。根據這一實質性規定來看,所謂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對行政機關或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這一定義,原告具有以下特征:1、原告須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原告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3、原告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人。下面將對幾種特殊情況下的原告資格進行闡述。 一、關于受害人能否作為原告的問題。 此處所說的受害人,就是受到其他主體違法行為侵害的人。加害人由于受到行政機關處罰也稱為受罰人。在發生侵害時可以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行政機關不予受理,這里沒有受罰人;二是行政機關進行了處理,處罰了加害人,但受害人仍然不服。這都涉及到受害人是否有原告資格的問題。筆者認為,受害人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都有原告的資格,只要其他條件具備,就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其理由是:1、有的法律已明確規定受害人有權起訴,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度舾蓡栴}的解釋》也明確規定了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2、行政訴訟法承認權利主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向主管行政機關的要求保護是一種合法權利,即受保護權。例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5項就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如果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人有權向法院起訴。這樣的規定實際上就是全面承認受害人原告資格而不是僅限于個別領域。 二、對民事糾紛進行行政處理后的行政訴訟原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經對這類問題分別作了解釋與區分,《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只規定了“調解行為”和“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沒有區分強制與否等,但是,筆者認為,對民事糾紛進行行政“裁決”、“強制性決定”、“處理決定”不服的糾紛當事人,均可以原告資格提起行政訴訟,而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仲裁”不服的糾紛當事人,則只能以民事訴訟原告資格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在對民事糾紛進行行政裁決、決定時,是具體行政行為,原民事糾紛雙方主體如有不服,均有資格作為原告而起訴。當然在一個案件中可考慮一方作原告,另一方為訴訟第三人。 三、關于企業投資人的原告資格的問題。 在有兩個以上投資人組成的各式各樣的企業中,投資各方的權益與所投資組成的企業的權益,一般情況下都是混同的、一致的,但是,在個別情況下二者的權益也可以不一致。這就有必要探討作為投資者的企業內部權利人的原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這個問題有兩方面的規定:一是規定聯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的聯營、合營、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二是規定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從以上兩個方面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對于聯營、合資、合作企業內部的權利人賦予了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承認無論是企業權益受損還是內部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損,該內部權利人均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充當原告,而且都可以以內部權利人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對于股份制企業則有所不同,由于在股份制企業中,股東的權益被認為是被企業完全吸收,所以,涉及企業權益的時候,它的利害關系人就成為了企業而不包含企業的投資人。至于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是作為企業的權力機構代表企業權益的,他們以企業名義起訴仍然是企業的原告資格問題。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等,一方面是企業的內部權利人,另一方面,它也是投資人即股東行使權利的組織形式。 所以,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這條規定,同樣可以推導出投資人也是利害關系人的結論。只不過在股份制企業中,投資人行使其權利仍然要通過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等形式。另外,這里面也有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就是股東的權益是否完全被企業吸收?股東的權益與股東大會等所代表的權益是否完全是同一權益?大股東的權益在行政決定中如果被保護了,而成千上萬小股東的權益在行政決定中則被侵害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投資人的原告資格能否也適用于股份制企業,目前的司法解釋并未解決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投資人的權益應當得到全面承認與訴訟保護,而不能以企業權益或企業權力機構來抹殺投資人的獨立權益與主體地位,也不應當人為地以企業性質來限制投資人的原告資格。 四、關于企業被終止或改變形態與隸屬關系情況下的原告資格問題。 《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規定國有企業被具體行政行為終止或改變形態與隸屬關系的,國有企業是否具有原告資格。這是不是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國有企業不具有原告資格呢?筆者認為不是的。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都有一定程度的 企業權益,行政訴訟法也明確承認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所以,國有企業被侵犯經營自主權的,該國有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以原告資格提起行政訴訟的。只不過在實踐中,改變國有企業形態與隸屬關系的行為往往是由該企業國有資產代表人作出的,國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與非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內容也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應當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具體處理其原告資格問題。 對于非國有企業,《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則更明確、統一,凡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訴訟。所以,1、行政機關的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改變隸屬關系這些行為形式,只是示范性質的列舉規定,不是也不應該是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全部形式或限定范圍;2、涉及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行政行為,企業本身自然具有原告資格。雖然企業可能已經被行政機關注銷,但必須賦予其司法救濟的權利與資格,原企業與注銷行為有利害關系,具有起訴的原告資格,能夠代表企業提起訴訟的既有企業的權力機構,也有法定代表人。(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