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留的房子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父母留下來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老人留給兒子的房子算婚后財產嗎
法律主觀:
婚后給父母買房算不算婚后財產要分情況: 1、子女明確表示購的房系贈與其父母,那就要算作父母的共同財產; 2、子女購房的目的是屬于只供父母居住,且財產的所有權仍屬子女,子女婚后用 夫妻共同財產 購置的,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下列財產,為 夫妻的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 投資的收益 ;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父母的房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父母的房能算 夫妻共同財產 嗎 屬于 共同財產 。 繼承 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至 離婚登記 或 離婚 判決生效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 結婚 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 工資 、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 未婚同居 、婚外 同居 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 證據 ,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贝艘幎词沁@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 民法典 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 繼承法 處理。 綜上所述,獨生子女結婚以后可能會有父母贈與給一方的房產,而這部分房產即使說明了給夫妻中的其中一人,那么是作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符合我國中婚姻共同財產的規定的,如果是結婚之間的贈與那么是屬于個人財產的。
父母給子女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贈送的房產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父母留下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父母留下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1、父母留下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以下情況:
(1)父母留下來的房子,若是在贈與合同或者遺囑中約定只歸屬于該方子女的,原則上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若是在贈與合同或者遺囑中約定贈與雙方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若沒有贈與合同或者遺囑明確表明給與誰的,視為對夫妻雙方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女方從父母繼承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女方繼承的財產不一定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遺產中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并且中不是遺囑中確定歸一方所有的,遺產是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財產分割一般對外是無效的,雙方簽訂的協議只能對協議當事人有效,對外不具有對抗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父母婚前買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父母的房子結婚之后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在婚后將房屋贈送給夫妻雙方。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后將房屋贈送給子女個人,那該房屋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前買的房子寫了兩個人的名字是否算共同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寫了兩個人的名字算共同財產。
只要房產證登記了兩個人的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有了,那么離婚時夫妻雙方都有權要求分割該房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如下:
1、婚前一方全款買房,產權登記在準夫妻雙方的名下;
2、婚前一方由父母全款買房,產權登記在準夫妻雙方額名下;
3、婚前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
4、婚前準夫妻雙方一起全款買房,產權登記在準夫妻雙方的名下;
5、婚前由其中一方先付首付,婚后雙方再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方的名下;
6、婚前一方由父母進行貸款買房,產權登記其中在一方父母的名下,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還款。若是在婚前由一方父母全款買房,產權登記在買房一方父母的名下,那么產權肯定歸一方父母,跟夫妻雙方是沒有任何關系的。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是不是所有的房產證,只有老婆的名字才能有他的財產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綜上可知,在離婚的時候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通常情況下都是均等的進行分割,但可以適當的照顧女方。如果是因為夫妻一方過錯而導致離婚的話,那么可以對過錯方適當的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期間一方繼承其父母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期間一方繼承其父母的房產,這樣的房產并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而屬于繼承的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也應該把自己的財產進行公證,尤其是對于女方在面臨父母去世以后,女方家里面沒有兄弟姐妹,就只能把房子的分配權交給女方。但是女方和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分到了娘家的財產就只能歸屬于女方。而且在財產信息方面,女方也應該直接帶著丈夫一起去做財產公證,這樣即使日后彼此離婚了,也不會對女方父母留下的房子造成任何的影響。
其實在生活中大多數女方父母在離世了以后,都會想要把自己的房子留給女兒,為的是讓女人能有一個安身之地。如果女兒在婚姻當中過得非常的幸福,就不用擔心女兒會被丈夫趕出家門,但如果女兒過得不幸福,即使在父母走了以后,也不用擔心女兒沒有地方去。就可以直接去到父母給孩子留的房子里面居住,這樣對女兒會有很大的保障。
而作為女方的父母在給女人留財產的時候,也可以直接立下遺囑,表明這樣的一份房子只歸屬于女兒和女婿沒有任何的關系。雖然說對于男性而言會覺得老丈人和丈母娘這樣的做法容易傷害夫妻之間的感情,但是父母往往都是有先見之明。為了從長遠的角度考慮問題,才會有這樣的做法,男性也應該理解老丈人和丈母娘的行為。
在感情當中,只要夫妻之間感情能夠好好的相處,任何一個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女兒會離婚,也只不過是為了先提防著女婿而已。有一些女婿確實會總是想到女方的家庭財產究竟有多少,這樣等到女方父母離世以后,所有的財產就都歸屬于女方。為了防止年輕人離婚時,男方輕而易舉的分得了女方的財產,立遺囑做財產公證都是很有必要的。
父母留下的房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遺囑中明確屬于一方所有的,則屬于這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父母留下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留下的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必須是立遺囑并且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才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