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債務的遺產怎樣分割(有債務的遺產怎樣分割的案例)
遺產繼承債務如何處理
遺產繼承債務需要通過清償方式進行處理。繼承人有義務清償遺產中存在的債務,但是在清償時需要注意先后順序以及債權人的優先權。
在遺產繼承中,如果遺產中存在債務,那么繼承人有責任對這些債務進行清償。具體來講,遺產繼承債務的處理需要分兩步走,即確定要清償的債務和確定清償的方式。首先,要確定要清償的債務。遺產繼承債務包括遺囑人生前的債務、遺囑人死后遺留下來的債務以及與遺產有直接關系的費用等。繼承人應當通過查閱法律文獻和調查采訪等方式,全面了解遺產中存在的債權債務情況,以便做出準確的判斷。其次,確定清償的方式。遺產繼承債務處理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以遺產中的財產清償;二是通過其它途徑清償;三是主張無力清償債務從而放棄繼承權。在進行清償時需要注意先后順序以及債權人的優先權,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考慮支付一些重要的債務,例如人身傷害賠償金、遺產稅等。
如果繼承人不清償遺產中存在的債務會有什么后果?如果繼承人不清償遺產中存在的債務,那么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對遺產負有清償債務的責任。如果繼承人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催收,甚至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因此,繼承人一定要準確了解遺產中存在的債權債務情況,并且主動采取措施進行清償。
遺產繼承債務處理是遺產繼承中的一個重要方面。繼承人有義務清償遺產中存在的債務,但是在清償時需要注意先后順序以及債權人的優先權。如果遺產中存在債務,繼承人應當及時了解有關法律規定,并主動采取措施進行清償,以避免可能面臨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即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申請條件,應當提出申請,之后在賠償款到了之后根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的責任比例退還救助基金。
繼承人分割遺產后,還有債務怎么辦?
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的處理:1、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2、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遺產分割時的義務】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關于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如何處理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1、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遺產繼承糾紛訴訟管轄是什么
1、遺產繼承糾紛訴訟管轄是指具有遺產繼承管轄權的法院,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遺產分割完畢后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在分割遺產前應當清償被 繼承人 的 債務 。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債務清償有哪些原則 (一)接受繼承與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相統一原則 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是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財產權利而不承擔財產義務。接受繼承的繼承人同時依法接受了債務清償責任;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債務。我國 繼承法 第33條第2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边@是我國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二)限定繼承原則 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的清償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不負無限清償責任,而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負有限的清償責任,超過部分可以不予清償。 我國繼承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 納稅 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愿清償的不在此限?!贝思蠢^承法關于限定繼承的規定。 依據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接受遺產后,對于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在其接受的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負責清償應當交付給被繼承人的 債權人 的債務,對于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可以不負責清償。對于這一原則的理解和使用,需要明確以下兩條界線: 1、要明確繼承開始前的債務和繼承開始后的債務的界限。繼承人應清償的債務和繳納的稅款只限于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和應繳納的稅款,不包括被繼承人死后繼承人所欠的債務和稅款。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完畢以前,遺產保管人或實際占有人因保管遺產或對遺產進行必要的維修保養所支出的費用,以及按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這些債務雖然是在繼承人實際取得遺產以前發生,但它不是被繼承人個人生前所欠,是在被繼承人死后,即繼承人已依當然繼承主義取得遺產所有權后發生的,因此應當由繼承人在自己的個人財產中清償,而不得在分割遺產時從遺產的價值中扣除。 2、要明確繼承開始時遺產的實際價值和分割遺產時遺產的實際價值的界限。我國繼承法所規定的“遺產實際價值”,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財產的實際價值,而不是遺產分割時的實際價值。因此在遺產分割以前,如果繼承人已實際占有遺產,并由于其對遺產的使用導致其價值的減少,那么在清償債務時,繼承人應承擔的債務或債務份額仍應按繼承開始時遺產的實際價值計算,并且該繼承人不得以放棄繼承為理由拒絕對債務的承擔。也就是說,在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如果遺產因在分割前已被該繼承人實際占有并消耗掉部分價值而不足以清償債務,則應由該繼承人補償其消耗的那部分價值。 (三)特定遺產債務的清償不受限定繼承范圍限制的原則 被繼承人生前為繼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債務和繼承人應盡 扶養 義務而沒有盡到義務致使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清償時不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應負無限的清償責任,即繼承人應以自己的固有財產進行清償。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規定:“因繼承人能盡而不盡扶養義務所欠的債務,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繼承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我們雖然把限定繼承作為一個一般原則使用,但是,正如任何原則都不可能包羅萬象一樣,限定繼承也不應是包括一切情況下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比如說,被繼承人生前為了繼承人上學、 結婚 、經營個體企業等的需要所欠的債務;或者是由于繼承人有扶養能力而未盡扶養義務,致使被繼承人因生活困難所欠的債務等。此類債務的清償當然不應受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的財產總額的限制。當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繼承人仍然要履行清償的義務?!斑@種清償債務的義務不是來自繼承本身,歸根到底是來自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父母有養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 贍養 父母的責任,因而父母因年老體衰、無勞動能力或者因病治療所欠的生活費、醫療費等,理所當然應當由其子女承擔。這完全屬于子女對父母應盡的義務。如果有勞動能力的子女不負責償還其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的債務,就等于拒絕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這樣勢必也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會助長那種推卸贍養父母的不道德行為,這是與社會主義法律和道德不相容的?!?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特定條件下的對遺產債務的無限清償責任,但這種特定條件是受到限制的,即只有在繼承人因沒有履行其應盡的義務而導致被繼承人所欠下的債務,繼承人才負無限責任。所以,我國繼承法的清償遺產債務基本原則仍然是限定繼承原則,這是處理遺產債務清償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 (四)應為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原則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 遺囑 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贝艘幎w現了養老育幼、保障殘疾人生活的原則,不但遺囑人立遺囑、繼承人分割遺產,而且清償遺產債務都應當嚴格遵循這一原則,為此,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明確指出:“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清償債務。”因此,在清償遺產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的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五)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 遺贈 原則 遺贈是被繼承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死后贈與國家、集體或 法定繼承 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為。所謂清償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即是在被繼承人負有遺產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如留有剩余的遺產才執行遺贈。這主要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被繼承人利用遺贈逃避債務。為此,我國《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p>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遺產中的債務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法律,債務在遺產繼承的范圍內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來償還;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可以負責償還,不給如果繼承人自愿償還債務的也可以。
法律客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