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斷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信用卡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借錢另一方不知情算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借錢另一方不知情不算共同債務。
一般根據借錢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或者借錢后得到另一方追認的,用于共同生活的以及得到追認的,都屬于共同債務。如果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借款作為共同的生活期間所用,就是屬于共同債務,否則屬于個人的債務,對方也并沒有償還的義務。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錢,只要另一方沒有追認,而且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也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視為是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負債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婚內債務不一定屬于屬于共同債務,若某公民在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之后,雖然是以個人的名義向借款,但是借款所得確實用于家庭生活,此種情形下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一方婚內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婚內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關鍵要看對方所負債務是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所用。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有兩種例外情況: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判斷標準除了上述情形以外還應當根據分居的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對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此期間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但是對于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可慎重考慮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系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于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系,但這只是身份關系而已。因此,此種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債務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顯然有失公允。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哪些
1、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2、從事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此處因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包括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并不是只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情況有以下兩種:第一種是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種是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3、因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系期間因醫療費用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看接受醫治的病人身份,具體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負有法定義務的人,如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
4、因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了自身更好的發展等原因參加教育、培訓需要支付費用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6、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生活交往中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而負債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參加婚禮等隨份子就屬于常見的一種形式。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之間不僅可以對財產分配做出約定來解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問題,還可以通過雙方約定劃分婚姻關系期間的債務,此時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劃分優先適用約定。此時,只要是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在不侵害債權人的前提下均認定為共同債務。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于那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建立的債務關系,如果非借款人并不能證明當初配偶借錢的時候自己不知情、且也不能證明配偶的借款并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該借款就一般會被認定為是共同債務。
結婚前借的錢算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婚前一方 債務 不會轉化為 夫妻共同債務 ,但 債權人 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生活中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項目譬如購買生活用品、子女學費、生病 醫療費用 等等,都屬于家庭共同債務。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怎么樣算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主觀:
夫妻之間共同債務要根據欠債用途認定,通常這些債務會被算作是夫妻共同債務:,1.雙方共同簽字確認過的債務;,2.欠債是不知道,但事后予以追認的;,3.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離婚的,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首先應當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1.堅持男、婦女平等原則。這是我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則是指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2.堅持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雖然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并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應當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3.堅持以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采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新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一、新司法解釋對 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 新 婚姻法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自2018年起,我國《婚姻法》頒布了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和 個人債務 的具體的認定標準,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一個認定原則就是要“共債共簽”,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夫妻共同簽署才能認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負 債務 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當然,如果是單方所負的債務,但是事后另一方認可了,那么也是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上述規定還有一個例外情況,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但是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債務數額也是在合理范圍之內的,那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 離婚 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 共同財產 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 關于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我國在2018年初出臺的一部司法解釋中有相應的規定。如今,在通常情況下,要求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在事后進行了追認的,那么才可以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當然,也要注意,要是一方欠債,但該債務確實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并且也在合理的范圍之內,那也是按照共同債務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