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盜竊罪法律條款(2023盜竊判刑標準)
刑事訴訟法盜竊罪
法律主觀:
扒竊: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場所直接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夾”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內的錢財或物品?!鞍歉`”在行為特征上,相對于其他盜竊的竊取行為,扒竊有著自己特殊的竊取模式;因此,在成立犯罪的標準上,只要實施了“扒竊”類型的竊取行為,理論上就可以予以定罪。盜竊: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偷竊公私財物的行為都屬于盜竊。扒竊和盜竊都屬于盜竊行為,“扒竊”是盜竊的一種形式?!缎谭ā返诙倭臈l【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擴展資料:根據兩高頒布實施的關于盜竊罪的司法解釋,對于“扒竊”的定義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由此可見,“公共場所”和“隨身攜帶”是認定“扒竊”的兩個核心要素,故如何解釋“公共場所”和“隨身攜帶”對“扒竊”行為的定性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法律客觀: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程序是什么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程序如下法律規定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盜竊刑法第幾條規定
法律主觀:
盜竊罪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根據法律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
法律分析: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構成盜竊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秘密竊取,就是行為人采用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行為。如溜門撬鎖、挖洞跳墻、潛入他人室內竊取財物;在公共場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竊取是盜竊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區別其他侵犯財產罪的主要標志。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
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憲法規定盜竊罪應該受到怎樣的懲罰?
盜竊罪處罰如下:盜竊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
您好, 盜竊罪 相關法律 法規 ,大體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關于盜竊罪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 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 入戶盜竊 、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六條 【 信用卡詐騙罪 、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 身份證 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罪、 詐騙罪 】盜竊 增值稅 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法條內容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規定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修正案第39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盜竊罪不再以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為唯一構成要件,只要是入戶盜竊,不管有沒有偷得財物,都已觸犯刑法,構成“入戶盜竊”,涉嫌盜竊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一、法條修改前后的主要變化
(一)取消了盜竊罪適用死刑的規定。刑法修正案實施前,刑法規定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這一規定,也就是說,當前犯盜竊罪,無論何種情況,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
(二)將盜竊罪狀表述為五種情形,更具體,更具操作性。刑法修正案(八)將原來的盜竊數額較大和多次盜竊兩種罪狀表述為五種情形:一是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二是多次盜竊;三是入戶盜竊;四是攜帶兇器盜竊;五是扒竊。罪狀表述更具體,更具操作性。
二、對修改后盜竊罪五種情形的理解和適用
(一)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這是刑法關于盜竊罪數額的限制。盜竊數額的認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根據現行規定,山東省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這也是盜竊罪追訴數額的起刑點。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以上標準為盜竊既遂。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如果具有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財產損失、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惡劣情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所謂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參照有關規定,應為達到規定數額80%以上。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贓退賠、主動投案、被脅迫作案等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處理。
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二)多次盜竊。
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這一規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額仍達不到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內,多次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以“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情形來定罪處罰。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對多人、多戶實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盜竊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三)入戶盜竊。
刑法修正案(八)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入戶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奸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戶盜竊的這一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財產權的保護,刑法作此修改。
對刑法修正案(八)關于“入戶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入戶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戶盜竊”時,應當注意: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戶”,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于“入戶盜竊”。
(四)攜帶兇器盜竊。
所謂攜帶兇器盜竊的“兇器”應為兩類。一類是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槍支彈藥、爆炸物、管制刀具等,這些在辦案實踐中應當由規定的部門進行鑒定。另一類是為盜竊而準備的兇器,不屬于國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對于攜帶兇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須是為了在盜竊中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則,若只是為了實施盜竊方便,為順利實施盜竊創造條件而攜帶剪刀、鉗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若查明攜帶的器具確實不是為實施盜竊而攜帶,則更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若在盜竊中,將攜帶的兇器向被害人加以顯示或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則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五)扒竊。
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認定扒竊行為,應重要把握兩個特點:一是地點性特征,即發生的地點是車站、碼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竊的對象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既包括帶在當事人身上的財物,如口袋中的錢包、手機等,也包括隨身帶在身邊,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財物,如當事人吃飯時放在餐桌上的手機、掛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錢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