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強制執行的流程和執行時間(強制執行后還不還錢怎么辦)
仲裁書下來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已經有了結果,仲裁機構也出具了相關的文書條件,只要雙方按照仲裁書的內容執行即可。但是一些人卻發現對方遲遲不按仲裁書的內容執行,自己也沒有什么耐心,那么,仲裁書下來如何申請強制執行?我介紹了相關內容。
仲裁書下來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1、受理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這一規定告訴我們:第一,執行裁決必須經當事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執行也不接受仲裁機構的移送執行。第二,由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既是法院的權利,又是法院的義務。在我國,只有法院有權實施強制執行措施,這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的。但是法院接受當事人的申請后又“應當”執行,因此,強制執行又是法院的義務。當然,所謂應當執行,并不是說法院應當不分具體情況一概執行,經法院審查核實,對具備法定情況的可以不予執行。第三,申請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法院的強制執行權是法律賦予法院的一項抽象權利,要將其具體化,必須是某一案件與某一特定法院有一定的聯系,并不是任何法院對任何人申請的案件都可以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確認了兩種聯系因素,即被申請人的住所地和被申請人的財產所在地。換言之,只有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才對執行案件享有管轄權;當事人必須在兩者之中選擇其一,其強制執行的申請才能被受理。向兩者之外的其他法院提出的申請都必然要被駁回。
2、執行抗辯。
執行抗辯是指被申請人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后,根據法院規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執行的行為。仲裁裁決的執行不同于法院判決的執行,作為執行依據的法院判決,為法院終審判決或因當事人未提起上訴而發生效力的判決,而仲裁裁決則不存在上訴權。如果裁決不當,當事人就不能通過行使上訴權來予以糾正。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法院監督仲裁機關依法行使仲裁權,因此,法院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抗辯程序,抗辯的理由即前述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的理由。
3、審查。
對仲裁裁決執行的審查,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依職權審查。人民法院受理仲裁裁決執行申請后,應對仲裁裁決的內容是否違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審查,此項審查側重于仲裁裁決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是否違反黨的政策和社會公德。二是依當事人請求審查,即在被申請人提出執行抗辯的情況下進行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申請人認為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上述兩種審查主要有以下區別:
(1)從審查的起動來看,依職權審查是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進行,無需當事人提出請求,而依當事人請求審查,則必須由被申請人提出請求。
(2)從審查的內容來看,依職權審查主要審查該裁決是否存在法律上禁止性規定,是否違反黨和國家的基本政策,是否違反社會公德,從而判斷該裁決的執行是否違反公共利益,而依當事人請求審查,則主要側重于仲裁裁決是否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要求法院不予執行的理由是否成立。
(3)依職權審查無須組成合議庭,可由具體承辦人員進行,而依當事人請求審查,則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
4、作出執行裁定。
在被申請人未進行抗辯的情況下,通過審查,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的執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應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否則,應作出執行裁定。在被申請人提出抗辯的情況下,通過合議審查,認為被申請人的抗辯理由成立的,應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反之,則應作出執行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即視為撤銷,當事人可依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亦可向法院起訴。裁定予以執行的,仲裁裁決的執行效力受到承認,并產生強制執行效力。
5、執行前的準備。
準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作出以后,法院應當做好一些執行準備工作,以保證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
6、采取執行措施。
被申請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仍不履行的,執行員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章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強制被申請人履行裁決書規定的義務。
7、執行中止。
在執行過程中發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的,恢復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應該向誰提出
一般來說,權利人需要申請強制執行的,主要是找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執行。而一些涉外、專利以及海關等的執行案件應該找財產被執行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具體的申請的執行法院安排如下: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3、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4、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在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并執行。
5、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受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6、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7、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仲裁書下發后是有執行期限,過了執行期限對方還沒有執行的時候,就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書下發后對方不按照內容執行需要申請強制執行時,應該要及時請律師從旁指導。
仲裁強制執行的流程和執行時間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勝訴后,申請法院執行的期限是2年。人民法院自收到 申請執行書 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 訴訟時效中止 、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勞動仲裁裁決書怎么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關資料。
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是:
1、申請。申請人向下達判決書的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需要一并提交的資料包括有效的法律文書、申請人的身份證等,均需原件和復印件,有條件的也可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有助于執行效果。
2、審查立案。法院部門通過審核確定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會接受強制執行申請,立案處理。
3、通知。法院執行組織接到法院的移交執行書后,通知被申請人并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判決義務。被申請人在執行期限到期后仍未履行的義務的,或者在接到執行通知后,對財產進行轉移等逃避執行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進行強制執行。
4、執行。強制執行主要有以下措施:
(1)強行凍結或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強行扣留被申請人的工資等收入款項。
(3)強行對被申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變賣、或者查封、扣押。
(4)可對被申請人強行查詢、搜查,確認是否有隱匿財產。
對于無財產可執行的被申請人,法院可以對其采取高消費限制以及將其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迫使其早日履行義務。如果經過種種措施仍然無法執行的,法院可裁定對此案件進行中止執行,待被申請人重新獲得、賺取財產后,再隨時恢復強制執行。
執行人員在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時,應該向被申請人出示工作證件,對執行情況做出記錄并要求在場的相關人員簽名。
拓展資料:勞動爭議仲裁證據包括哪些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文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工資單(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戶籍證明、醫療憑據等。
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聯系的客觀實在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兩類。如勞動場所、不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
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勞動場所的監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
4、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爭議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如其他在場勞動者的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記憶的與爭議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對訴訟請求的陳述”。主要體現在申訴書、答辯書、庭審筆錄、委托代理
人的代理詞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勞動仲裁強制執行流程
一、勞動仲裁強制執行流程:
1、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決書原件而不是復印件;
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范圍,不可以提其他要求。強制執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二、需要注意的點: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如果代為申請執行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5、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申請強制執行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21元交納。
勞動爭議申請強制執行流程
法律主觀:
一、勞動仲裁申請強制執行流程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并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行結束。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人應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于執行。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二、去哪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相關資料。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三、爭議仲裁調解協議書怎么申請執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協議書沒有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書一樣有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的效力,當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要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協議書獲得強制執行力,有如下三個途徑解決:1、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依據該仲裁裁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申請法院支付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3、申請法院司法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協議可以不經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效力。
法律客觀: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2.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一)位于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陽、石景山、豐臺區的中央和市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二)外省、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3.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4.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5.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決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內到仲裁委領取《案件受理通知書》,辦理受理手續。決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請人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7.經仲裁委批準決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超過舉證期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勞動仲裁強制執行流程
勞動仲裁強制執行流程:
1、申請,當事人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
2、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3、開庭,仲裁庭調查事實、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辯論、陳述最后意見等環節;
4、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5、裁決,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及住所。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要載明其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2、裁決書的主要內容及生效日期;
3、具體的請求和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勞動仲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
1、可在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財產所在地向法院申請執行。建議先把公司的地點找到,如果公司或財產都找不到,法院即使強制執行,也無法拿回應得的利益。
2、裁決書生效后,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只有法院執行庭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仲裁裁決書或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2)執行費用由對方承擔。(個別地區要求申請人先墊付執行費,執行后再返還)
(3)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車輛、廠房、應收賬款等資產。所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需要盡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信息,以供法院執行人員去盡快執行。
(4)需要寫一份強制執行申請書,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復印件及對方的資產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后強制執行的流程是怎樣的?是也先調解嗎?如果對方不怕封賬戶和公司怎么辦?
1、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2、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3、法院會通知被執行人限期履行,如果在限期內還沒有履行,就可以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仲裁裁決書已生效,怎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在裁定生效或判決生效后(勞動仲裁裁定送達后15天內,當事人不向法院提出起訴,勞動仲裁裁定即生效;法院一審判決送達后15天內,當事人不提出上訴,判決即生效;法院二審判決送達立即生效)單位卻拒不履行,你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申請執行需要提交資料: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如果代為申請執行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5、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6、還需要到仲裁員那兒開個生效證明,證明仲裁裁決已生效或者證明雙方領取裁決的時間及雙方送達回證復印件。
三、你就執行公司財產。不能執行股東個人財產。執行公司的銀行存款、公司財產。
勞動仲裁申請強制執行流程
勞動仲裁強制執行流程
1、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
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裁決書原件而不是復印件。
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范圍,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強制執行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
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強制執行的規定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組織,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本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原則上也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采取重大執行措施時,應當有司法警察參加。
如果被申請執行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在外地、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員又不便前往執行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函后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內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