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抵押擔保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連帶擔保責任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什么時候
法律分析: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期限與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一、擔保期限的訴訟時效是什么
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期間早于、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是三年,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它可以理解為一種可約定的除斥期間,在這斷期間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過了期間,保證人的 保證責任免除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擔保人過了擔保期限怎么寫
擔保人過了擔保期限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民法典規定的擔保期限是多久
(一)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保證期間可以設定為除斥期間,在約定不明時可以按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計算債務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擔保中,盡管抵押權存續于主債權存在的始終,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二年內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
(三)司法實踐中,亦經常發生約定的保證期間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雖然約定期間明確,不像“二年以上”的約定不明確,但司法機關傾向于按主債務訴訟時效二年計算擔保責任期間,既可及時督促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亦可將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固定,并依法保障其追償權的行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期間與訴訟時效
擔保時效: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一、擔保期限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斷?
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期間早于、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是二年,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也就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它與一般訴訟時效相同,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規定,起算時間根據保證合同來確定,在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可以想法院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出訴訟時效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沒有免除,但是保證人獲得了訴訟時效抗辯,也可以說超出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喪失了勝訴權。
二、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典總則編》第195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诹x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在當事人進行訴訟時也是要確定訴訟的具體時效,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發生了一些法定事由后也是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訴訟時效中斷的,訴訟時效中斷一般會包括起訴、認諾以及請求等各類事由,當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解除后,那么訴訟時效也是會重新進行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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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的關系
一、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關系
(一)保證是分一般保證跟連帶保證的。
一般保證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就進入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連帶保證要在保證期屆滿前對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起計算訴訟時效。
(二)債權人依據保證合同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為普通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但按保證責任的不同,起算日也不同。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二、保證期間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轉換是怎樣的呢?
因為保證期間是不變期間,保證期間屆滿日之前債權人是否依法及時行使權利對保證人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產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如果債權人依法定要求主張權利,則發生保證期間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轉換;如果債權人未依法定要求主張權利,則發生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免于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為了便于理解,下面分兩類來分析保證期間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轉換的關系:
(一)就一般保證而言
首先,如果債權人要追求讓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須在保證期間之內(屆滿之日前)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債權人就喪失了實體上的勝訴權,即保證人免于承擔保證責任;
其次,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對象(即被告方)只能是主合同的債務人,而不能是保證人;最后,只有當訴訟文書或仲裁文書生效之日起,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即開始起算,保證期間已轉換成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期間;如果沒有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這一“前置”條件,則保證期間就不能轉換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即保證合同就喪失了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在此特別說明擔保法規定“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其法律用語的本義是“保證期間終結”,而不是“保證期間的中斷”,因為保證期間是不存在“中斷”的??紤]到訴訟或仲裁的提起到權利義務關系的最終確定有一段審理或仲裁過程,司法解釋規定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生效之日”,所以,審理或仲裁的過程是一段“空白時間段”,既不是保證期間,也不是訴訟時效。
(二)就連帶保證而言
首先,如果債權人要追求讓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須在保證期間之內(屆滿日之前)提出主張權利的要求,如通知等,這里的“要求”僅限于證明債權人主張權利,而不同于在一般保證中要求“訴訟”或“仲裁”;
其次,債權人主張權利的直接對象必須是保證人,而不能僅針對主債務人提出;最后,只要能證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之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保證期間在主張權利之日起即喪失作用,進而自然轉換為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開始起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三、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該權利,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不再予以保護的制度。
時效制度最初來源于羅馬法。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愿意,是要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躺在權利上睡覺”的現象產生,以維持民事關系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節省司法資源。既然過了一定期限,權利人仍未行使權利,致使沒有中斷時效的事實出現,這說明該項權利對權利人來說并不重要,法律就沒有必要長期到其進行保護。總而言之,訴訟時效的起算,須以“可以行使權利(請求權)而不行使”這一法律事實為合理前提。否則,訴訟時效不應起算。
最長時效亦如此:既然二十年了,權利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說明該項權利對權利人并不重要,法律就無須進行保護。
正因為如此,古今中外,法律無不規定行使權利有一定的期限。至于時效為多長,各國法律規定有所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是:訴訟時效適用于一切權利的行使,沒有任何例外。訴訟時效允許在一定條件下予以延長,但不允許完全排除適用。
就我國法律規定而言,規定有一般訴訟時效,最短訴訟時效及最長時效。既然規定了訴訟時效,那么判案時,就應當嚴格遵守,禁止在訴訟時效是否適用的問題上行使“自由裁量權”。所以,訴訟時效制度不應有任何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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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限最長不超過幾年?進行擔保的條件是什么?
保證期間最高為兩年,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了最高保證期間的,則約定無效。
《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保證期間最高為兩年,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了最高保證期間的,則約定無效。
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保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梢?,保證期間經過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