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債權債務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關于債務糾紛的法律有哪些?
債務糾紛是很常見的糾紛,對于涉及到金錢上的糾紛最好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申訴處理,那么關于債務糾紛的法律有哪些?對于債務糾紛我們一般都是通過民法通則上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下面具體內容就由我來為您回答。
債務糾紛是很常見的糾紛,對于涉及到金錢上的糾紛最好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申訴處理,那么關于債務糾紛的法律有哪些?對于債務糾紛我們一般都是通過《民法典》(.1.1生效)上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的,下面具體內容就由我來為您回答。
關于債務糾紛的法律有哪些?
《民法典》中的闡述: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債權債務糾紛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第二、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第三、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
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第四、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第五、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p>
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肯定;
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4、須有當事人的申請;
5、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第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采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復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有管轄權(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其他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證明;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
第八、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第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后,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狈芍宰鬟@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后,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第十、代位追償法。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說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贝粰嗟陌l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關于債務糾紛的法律有哪些?對于債務糾紛的相關處理方法我們都是通過以上十種方法來進行解決糾紛的,對于債務糾紛一旦債務人長久不歸還,并且拒絕執行法院的相關規定的話,可以通過強制執行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并且債務人有可能會被登入征信名單。
債務債權糾紛中的處理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對處理債務債權糾紛的方式的具體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自行協商,達成和解;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債權債務糾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于債務糾紛的法律規定有:選擇管轄法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申請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離婚債務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法律主觀:
離婚債務糾紛有哪些處理原則:《婚姻法》第40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從上面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處理共同債務,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1、堅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痘橐龇ā芬幎ǚ蚱挢敭a共同所有,共同債務共同清償,還規定了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由此,夫妻共同債務,雙方也有平等的清償權,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可由夫妻雙方約定各自的責任和清償日期,也可約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償,而后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清償一方向另一方追討。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為逃避債務,采取假離婚的手段,雙方協議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當債權人要求償還時,另一方則以財產歸一方,不應由其償還為由拒絕給付,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生,不給逃避債務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時,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共同債務視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將二者聯系起來進行考慮,如果財產判歸一方,那么債務也就應由一方負擔,即使其無財產清償,至少這一方分得的共同財產可折抵償還共同債務。2、協商一致的原則。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3、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離婚時(后),男女雙方對原夫妻共同債務各應負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原夫妻雙方都不能以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或者法院判決的承擔比例拒絕對債務的牽連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后,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這樣可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全部實現。適用連帶責任處理夫妻共同債務。4、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在財產關系中表現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管理、經營、使用的權利,分割財產時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并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向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的一方傾斜。5、采用舉證倒置規則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難以確認的,由直接證據證實承擔義務的一方負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當事人主張由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又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只有這樣,才能減少或杜絕在訴訟中夫妻一方或雙方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能給大家解答疑問。他們一天24小時在線,能隨時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債權債務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哪些
一、債權債務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哪些
1、債權債務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以下:
(1)和解法。協商和解是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2)調解法??上蛩诘氐娜嗣裾{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仲裁法;
(4)訴訟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追債屬于什么糾紛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什么不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不同,具體如下:
1、定義不同,債權人指的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借貸人和供應商。而債權人則是指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2、權利不同,債權人的權利有,代位權、轉讓權和撤銷訴權,而債務人的權利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債權無效抗辯權;
3、行使的義務不相同。
債務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債務糾紛適用的法律:1、借款合同適用《合同法》;2、民間借貸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3、侵權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欠款人不還錢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依據
一般來說,這個欠款糾紛法律依據的話是要視情況而定的,如果是涉及到借款合同方面和債權問題以及不當得利之債的話其法律依據是《民法典》,而如果是關于民間借貸的話則是《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
一、欠款糾紛法律依據是什么
債務糾紛適用的法律:
1、借款合同和侵權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
2、民間借貸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引起債權產生和消滅的原因是什么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一)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自己不存在過錯,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二)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1、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2、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3、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三、欠款糾紛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1、欠款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不是一回事。
2、欠款糾紛,是指因各種基礎經濟關系而發生欠款糾紛。如因買賣合同拖欠貨款而發生的欠款糾紛;因服務合同拖欠服務費而發生的欠款糾紛等。
3、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因資金借貸而發生的借款糾紛。僅指特定主體之間在借貸現金過程中而發生的一種糾紛類型。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綜上所述,如果遇到對方欠錢不還的話是可以在訴訟時效內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但要注意區分好自己的情況是屬于民間借款的糾紛還是欠款糾紛,因為涉及到的方面所應用的法律依據也有所不同,不過專業的法律只是最好還是找相關律師進行咨詢。
關于債務糾紛的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債權債務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是比法常見的一類民事糾紛,造成債權債務糾紛的原因有很多,特別是因債權債務產生的擔保責任,現我國關于債權債務糾紛適用的法律法規是比較多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方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債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清償債務,或沒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梢娤蛉嗣穹ㄔ荷暾堉Ц读钜允栈厍房畹淖畲蠛锰幘褪菚r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債務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調解。對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2、仲裁。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訴訟。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
4、申請支付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