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婚姻的八個新規定(民法典對精神病婚姻的新規定)
《民法典》新頒布條例:8個常見法規已修改,還不知道?快來看看
你們都知道《民法典》:關于婚姻、房子,孩子九個常見問題的法律法規修改了嗎?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與你我的生活息息相關。其中,婚姻、房子、孩子等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法律法規進行了調整和修改。你知道有什么變化嗎?
《民法典》:關于婚姻和孩子的九項常見法律法規已經修訂,你還不知道嗎?
《民法典》是民法的法典化。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們有《民法通則》、《物權法》、《婚姻法》等12部民事單行法律,規范和保障了社會經濟生活的有序運行。
《民法典》的頒布是將上述12部民事單行法律進行法典化和整合,具有更強的邏輯性和系統性,將更有效地發揮其權利保護作用。
上述12部法律將在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同時廢止。
《民法典》共7篇,1260篇,關系到你我的日常生活。以下是知名專家學者對婚姻、房屋、子女法律法規變化的解讀。
以下9種情況,一定要注意!
-01-生病還能結婚,隱瞞病情的婚姻可以撤銷。
《民法典》不再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應當如實告知對方。如未通知,對方有權在了解情況后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舉例來說:王小姐和男友小李相愛,想結婚。但王小姐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她害怕這種情況被男友知道后,男友會拋棄她,于是隱瞞病情,和男友領結婚證。
結婚后,丈夫小李發現王小姐有時精神不正常,經檢查才知道妻子生病的事實。覺得自己被騙了,丈夫很生氣,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簡單總結一下:隱瞞病情的婚姻可以申請撤銷,視為無效婚姻。
-02-增加離婚冷靜期:離婚太沖動,30天內可以撤回。
為了減少頭腦發熱離婚,民法典規定,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有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這樣規定了原文: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舉例來說: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因雞毛蒜皮的家庭瑣事吵架,最后兩人誰也不肯讓步,一怒之下跑去離婚。幾天后,王小姐意識到自己的離婚決定太草率,后悔了,可以在30天內申請撤銷離婚。
-03-降低離婚判決門檻。
《民法典》規定,針對離婚訴訟中的久調不判現象,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允許離婚,并給予對方自由。
事實上,根據現行的《婚姻法》,離婚真的很難!
現行《婚姻法》規定,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起訴方應當在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且未必能成功離婚。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和理由,很難起訴離婚。例如,感情沒有破裂,一方沒有過錯,就不能離婚。
例如:李國慶與妻子俞渝的婚姻糾紛,前陣子鬧得沸沸揚揚。妻子俞渝堅稱夫妻關系沒有破裂,理由是李國慶曾經給她送過生日蛋糕,導致李國慶想離婚。根據《民法典》,分居一年后,李國慶再次起訴離婚,可以離婚。
-04-夫妻一方偷偷借的錢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1064條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舉例來說:李先生的兄弟要買房子,手里錢不夠,于是李先生瞞著妻子王女士,偷偷向同學張三借了100萬?,F在,王女士正在和李先生離婚。這100萬元的債務需要夫妻平分嗎?
不需要!李先生背著妻子借的債,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屬于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離婚時妻子不必平分。
-05-夫妻離婚,孩子不滿2歲的,由女方撫養。
現行《婚姻法》規定,母乳喂養的孩子,以母乳喂養的母親為原則,即孩子還在母乳喂養,如果夫妻鬧離婚,原則上孩子會被判給女方。
然而,這種哺乳期的說法存在爭議和漏洞。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2歲以下的子女應當由母親直接撫養。孩子8歲以上,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
舉例來說:王女士與丈夫李先生鬧離婚,孩子才一歲多,孩子該判誰?當然是判給女方的。
-06- 8歲以上的孩子,可以打醬油了
《民法典》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從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10歲降至8歲。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可以獨立實施純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適應其年齡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這句話的意思是,現在的孩子心智成熟早,可以獨立從事一些純粹的民事活動,但是如果給人造成損害,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應該負責。
舉例來說:王女士和丈夫李先生有個兒子,今年才8歲,是個熊海子,喜歡調皮搗蛋。有一天,熊海子打破了小區里幾輛車的玻璃,車主上門索賠。熊海子的父母一定要賠錢。
但是,8歲的孩子,父母離婚,他有權選擇和誰在一起,這是尊重他民事行為能力的表現。
-07-私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權利。
現行法律不承認私生子(非婚生子女)。但是,《民法典》對此進行了調整。
《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受到傷害或者歧視。
舉例來說:一位富豪意外身亡,在處理遺產分配問題時,一位女士抱著一個孩子來找她,說這是她和富豪的私生子,要求繼承財產。那么,這個孩子有權繼承財產嗎?
有!只要親子鑒定確定了是富豪親生的孩子,這個孩子就有權繼承財產。
-08-胎兒有繼承權。
以前的《民法通則》認為,胎兒沒有與母親分離,不是獨立的自然人,在法律上不被視為民事主體,原則上不具備民事權利。
但是,《民法典》對此進行了調整。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胎兒在分娩時是死體,其民事權利能力始終不存在。
舉例來說:一位富豪意外身亡,在分配遺產時,一位女士挺著大肚子跑來,說她懷的是富豪的私生子,要求分遺產,可以嗎?
只要孩子生來就活著,親子鑒定就是有錢人生的,孩子就有權分割遺產。
《民法典》的改變還有很多,《民法典》中有很多的規定都更加貼近我們的生活,不得不說《民法典》成為了每一個公民必備法典。
我們可以看到《民法典》的改變越來人性化了,當你更加了解法典中的規定的時候,你能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力,也能夠確保自己不去侵犯別人的權力。
民法典婚姻新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于2020年12月30日發布并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司法解釋頒布和施行的同時,有多部過去婚姻家庭相關的司法解釋從此廢止。,該司法解釋的編排體例是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章節相對應的,一共有91條,主要內容是對過去的婚姻家庭領域司法解釋進行系統梳理而組成的,其中吸收的過去的司法解釋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二)、(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最高院關于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剩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新司法解釋中完全無變化的條款有66條,結合民法典和本次修改條款在表述上做微調的有17條,真正修改的條款只有7條,剩下一條是第91條生效時間的規定。新司法解釋基本保留了上述司法解釋的條款,但刪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一)我國《民法典》不把訂婚作為結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當事人訂立婚約。只是這種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它的履行是以雙方自愿為條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約即自行取消。,而西方國家的婚姻關系立法視婚約為結婚的預約。有些國家還作了關于訂立婚約的規定。一些國家的親屬法規定婚約得依雙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對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但無故違反婚約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約者,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中國對此并沒有明文規定,由此產生糾紛。,(二)父母尊長強迫包辦。,(三)由于婚約的解除,往往引起給付財物一方與收受財物一方彩禮方面的糾紛。彩禮屬于財產的范疇,受我國民法的調整。,(一)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四)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法律客觀: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并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國家號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法定婚齡與晚婚號召,一個是防止早婚,一個是提倡晚婚;一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是提倡和號召,不應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經過宣傳教育,有些達到婚齡的人堅持要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給予辦理。積極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消極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2022年新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定
法律主觀: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
法律客觀: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并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國家號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法定婚齡與晚婚號召,一個是防止早婚,一個是提倡晚婚;一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是提倡和號召,不應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經過宣傳教育,有些達到婚齡的人堅持要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給予辦理。積極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消極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只進行了原則規定,沒有具體列舉。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榍搬t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民法典對婚姻的新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增加了重大疾病告知義務,如果不如實告知,受欺騙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換句話說,無論患有何種疾病都可以結婚,但應當告知對方。,(二)婚前買房,房本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被認定為財產贈與,將算夫妻共同財產。加入結婚時另一方不肯寫己方名字,總覺得心里不踏實,住不安穩的,可以去申請該房屋居住權,在居住權的期限內,享有這套房屋的居住權,哪怕此期間要離婚,房子會被賣掉,只要當事人不想搬出這套房子,也不可能被逼迫搬走。,《民法典》對婚姻的規定作出了新的必要的延申和拓展,對彩禮和贈送等當下流行的婚姻習俗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只要彩禮是合理的而且在一定價格范圍之內的,女方是不需要返還的,也沒有返還的義務,彩禮不是婚姻的必要條件,但給了就不能要回來了。,首先,分居再長時間,夫妻關系都不會自動解除。從法律上說,沒有什么婚是可以自動離的,離婚都是要辦手續的。離婚只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其次,因分居而離婚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第一,要求雙方連續兩年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第二,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第三,需經法院調解,且無和好可能。,所以說,“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錯誤的。,(一)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而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我國法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三)不到法定婚齡。,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系無效。,雙方都符合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后,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未到法定婚齡。,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分別從四個方面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一)無效婚姻溯及力,《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可見法律對無效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三)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四)父母子女關系,婚姻被確認無效后,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法律規定的關于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司法實踐中,存在婚姻締結時并不符合婚姻登記的條件,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婚姻締結的條件轉而成就。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達到法定婚齡,此時生硬的適用民法典關于無效婚姻的規定,認為該婚姻自始無效,不利于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民法典關于婚姻法的新規定
民法典關于婚姻法作出了以下新規定:1、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法結婚新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離婚 規定:離婚的途徑有兩種:一是訴訟離婚,二是協議離婚。當事人選擇的離婚方式不同,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就不同。那么,民法典規定 離婚的條件 有哪些呢?關于訴訟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也就是說,訴訟離婚中, 法院判決離婚 與否的主要依據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關于協議離婚的規定: 1.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兩個人都自愿的情況下進行,且雙方都具有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 ,自愿離婚,當事人雙方的離婚意愿還必須是真實可信的。 2.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合法的夫妻,而且離婚必須由雙方當事人本人親自進行,任何人都不可以替代。 3.離婚時,雙方必須就子女的相關問題,作出一個適當處理方法,解決子女今后教育等相關問題。 4.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財產問題做出適當處理,雙方必須在就債務的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清償等問題達成一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民法典婚姻法新規有什么規定
1、婚前不如實告知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明確夫妻一方沒有簽字或沒有追認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一方認為子女不是親生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4、設置離婚冷靜期,協議離婚需要冷靜30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5、婚姻存續期間也可以分割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6、增加了新的訴訟離婚途徑,分居讓訴訟離婚更加容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7、增加了離婚財產分配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8、增加了夫妻一方有重大過錯,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財產分割規定
1、雙方協商處理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自1月1日起實施)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著,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許可并且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財產的分割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應當予以承認;在協商不成,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判決。當然法院判決的原則與方法也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指導。
2、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
如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為使得共同財產能夠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國所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女方、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決分割問題。
(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并不意味著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這就是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后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國婚姻法對于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準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準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系的行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系的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后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需要說明的是:照顧并不是一種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于離婚時損害賠償。得到照顧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據離婚時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求獲得賠償。
(4)有利于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
(5)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4、下列財產不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1)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雙方、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不能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轉化為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p>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5、離婚時住房問題的處理
如果離婚當事人不能對住房問題達成協議,住房問題的處理經常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對離婚時住房可做如下處理:
6、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
有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獲得的贈與,但父母明前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離婚時住房為共同財產,按照一般共同財產分割。對不宜分割使用,以及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有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7、一方個人所有的住房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為一方所有的,離婚時住房一般仍歸該所有人。如另一方離婚后確實無房,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決準許其暫住,但一般不超過兩年;法院也可判決無房一方例外租房居住,若經濟上確有困難時,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