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與債法的關系是什么(合同法與債法的關系論述)
合同法中的債權債務的規定有哪些?
一、合同法對 債權轉讓 的規定 1、 債權人 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 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權轉讓通知 《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轉讓,也稱債權轉讓,是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二種法律關系:一是原合同法律關系,二是 轉讓合同 法律關系。其中的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往往又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交易,各國法律均允許債權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轉讓債權。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而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應當說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三、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 債權轉讓協議 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四、債權轉讓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于考慮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了商業銀行巨額債權,債務人眾多,在通知債務人上壓力很大,有些債務人拒絕在通知上簽字,試圖逃廢銀行債權。而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的銀行債權屬于不良資產,與一般債權轉讓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對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確的要求,因此認定公告有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據此,有人認為,債權轉讓公告也是債權轉讓通知的一種方式。筆者對此不能茍同,發布債權轉讓公告的主體是企業,而用公告的形式送達法律文書以告知相關內容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及有關行政機關的權力,企業不享有該項權力。由此推定相對人應當知曉公告內容無法律依據,相對人也無公告的法定義務。正如該司法解釋第12條所稱“本規定僅適用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而沒有普遍的適用性。 以上就是在我國合同法中的債權債務的有關規定,從上文中也可以看出,債權債務兩者是不可分割的關系,否則他們將會失去意義。那么合同法也是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每一位公民的權利都進行保護,賦予了雙方相應的權利,所以我們不應違反相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無視法律中規定的條例。
合同法與債法的關系
法律主觀:
合同法已失效,民法典合同編和債法的關系是合同編屬于債法的主要內容,主要規范合同行為及權利義務。因為債權債務發生的原因除了合同以外,還包括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所以合同編是債法的一部分,并且是主要部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什么是債權債務的關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的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
債務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得利息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一約定日期償還這些資金和利息。
擴展資料: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逗贤ā返?6 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p>
二、后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后履行抗辯權?!逗贤ā返?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p>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逗贤ā返?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毙枰f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無效抗辯權?!逗贤ā返?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睙o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參考資料:債權債務_百度百科
債權法和合同法的重點是什么??
由于我國還沒有專門的債權法,雖然合同反映了現實生活中正常、典型的商品交換關系,然而實踐中還大量存在一些非正常特殊的交換關系,如因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所產生之債等等,這些都是獨立于合同之債外,所以合同只是債的一種形式,盡管它是債發生的主要形式,但也不能就此認為合同法便是民法中債法的重點,原因很簡單,因為合同法作為規范合同權利義務的主體法,已經具有自身的獨立體系,作為一部獨立的債權法沒有必要太多規范其合同法已規范的內容。當然這也是我國債權法遲遲沒有出臺的一個方面。
債權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成為不完全債權,這時該債權的效力即變得不完全,其效力缺失的部分不僅包括債權的執行力,而且包括債權的部分對外效力,債權人代位權便在其列。
自然債權又稱不完全債權,是指不具有法律債權的全部權能的債權。自然債權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后,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債權人只享有法律上的受領權和道德上的請求權,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給付,則不得援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從債務人的角度講,又可稱之為“自然債務”。實際上不管將之稱為“自然債權” 還是“自然債務”都是一回事,債權債務關系的客體是同一的,只不過是分別從債權人或債務人的角度來看待自然之債的。一般來說,自然之債只是一種道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不對其進行調整。但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化解債權債務糾紛、維護社會秩序,大多數國家都通過民事法律對自然債權加以適當保護。探討自然債權的法律保護方法,對于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解決民事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將有所裨益。
一、債(合同)的相對性
債只約束債權人與債務人,而與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無涉,其它第三人不會承擔違約責任。債的合同相對性的表現:
1.涉他合同:(合同法第 64、65 條)
(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債的主體;
(2)違約責任——仍由原來的債務人向原來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四條 【合同債務的代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 【合同債務的代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三人原因導致的違約(合同法第 121 條)
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責任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3.加害給付中的違約責任(消法第 35 條)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轉租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 224 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 【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 253 條第 2 款,合同法第 254 條)
(1)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親自完成主要工作義務】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輔助工作的完成】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6.多式聯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 317、318 條)
第三百一十七條 【經營人權利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經營人權利義務】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二、債(合同)的相對性的例外:債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 73、74 條)
(1)代位權:債權人以自己名義向次債務人起訴,債務人為第三人;
(2)撤銷權: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使債權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 【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買賣不破租賃(合同法第 229 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 【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權與第三人的選擇權(合同法第 403 條)
第四百零三條 【隱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4.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 272 條第 2 款)
第二百七十二條 【建設工作的分包】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單式聯運合同中的區段承運人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 313 條)
第三百一十三條 【聯運人的責任劃分】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6.不動產債權的預登記(物權法第 20 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合同法》與《債權法》之間有什么關系?
中國民法一般學理通說為五分法。即人身法、物法、債法、繼承法和侵權責任法。
合同法是屬于債法的一個主要內容,主要規范合同行為及權利義務的。而債的發生除了合同的原因導致外,還包括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
所以,合同法是債法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
基本介紹:
債權法可分為形式上的債權法和實質上的債權法。形式上的債權法,僅指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債編;實質上的債權法,除上述之外,還包括有關債事的單行法、立法與司法解釋以及司法中適用的有關國際公約、國際條約、雙邊協定等一切債的法律規范。
債法是對商品流通關系的反映與保障。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物權、知識產權等絕對財產權,二是債權關系。前者為財產關系的靜態,后者為財產關系的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