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的關系(勞動仲裁和訴訟的關系)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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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而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并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4、程序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并送達后,仲裁程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6、效力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作出后,如果當事人未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則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爭議案件內法院從頭另行全面獨立審理。

勞動仲裁與訴訟之間的關系

法律主觀:

訴訟和 勞動糾紛仲裁 之間的關系: 勞動爭議仲裁 是 勞動爭議訴訟 的法定前置程序;已經向 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由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其他。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與訴訟的區別與聯系

法律主觀:

1、性質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 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于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 強制執行力 。 勞動爭議糾紛 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2、依據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企業 勞動爭議處理 條例》; 勞動爭議訴訟 的法律依據主要是《 民事訴訟法 》。3、原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①先行調解原則;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③及時原則。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4、程序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并送達后,仲裁程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后,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5、審限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審限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復雜需延期的,報批后可最長延期30日;勞動爭議訴訟一審的審限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報院長批準可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序三個月,訴訟二審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可報批延長。6、效力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作出后,如果當事人未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則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爭議案件內法院從頭另行全面獨立審理。7、收費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雖然都是最終由 敗訴方承擔 ,但收費標準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費有全國統一標準,為10元;而勞動爭議訴訟受理費則為:50元。8、當事人稱謂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當事人分別稱為:申訴人、被申訴人、第三人;勞動爭議訴訟中的當事人則在一審時被稱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審時被稱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以上是對于勞動仲裁與民事訴訟有什么區別問題的回復。

法律客觀:

所謂勞動仲裁訴訟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兩項專門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律制度。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請求,對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依法做出判斷和裁決,并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勞動爭議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而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并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關系: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審”制,勞動爭議當事人須首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后,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收到仲裁裁決后,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該裁決,否則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響。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差異:1.性質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于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糾紛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2.依據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3.原則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①先行調解原則;②少數服從多數原則;③及時原則。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4.程序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并送達后,仲裁程序即終結,如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不能向上一級仲裁機構再行申請,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進入訴訟程序;勞動爭議訴訟則有二審,訴訟一審結束后,如對一審的判決不服,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二審法院應對一審法院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5.審限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審限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復雜需延期的,報批后可最長延期30日;勞動爭議訴訟一審的審限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報院長批準可延長六個月;簡易程序三個月,訴訟二審的審限為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可報批延長。6.效力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作出后,如果當事人未在收到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則裁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如果當事人在此期間內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爭議案件內法院從頭另行全面獨立審理。7.收費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受理費雖然都是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但收費標準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費沒有全國統一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比如北京為300元;而勞動爭議訴訟受理費則有全國統一標準為:50元。8.當事人稱謂不同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當事人分別稱為:申訴人、被申訴人、第三人;勞動爭議訴訟中的當事人則在一審時被稱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審時被稱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

仲裁與訴訟、調解的關系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仲裁與訴訟有如下關系:1.仲裁與訴訟之間是或裁或審的關系。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選擇由仲裁機構仲裁的,人民法院則失去了對該雙方當事人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2.仲裁程序的某些事項需要按訴訟的程序辦理。如財產保全措施、執行措施。3.訴訟對仲裁有監督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仲裁裁決后,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確有錯誤,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二是仲裁裁決作出后,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裁決,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確有錯誤的,可以不予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法律分析:聯系:訴訟與仲裁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區別:第一,通過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要有仲裁協議;訴訟過程中,起訴條件之一便是一方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第二,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第三,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與仲裁的關系

法律分析:1.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規范的總稱”,仲裁法就是“調整仲裁法律關系的規范的總稱”。

2.民事訴訟是實行“兩審終審制”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啟動民事糾紛解決的一審、二審,甚至,還可以對生效判決進行申訴申請再審。

而仲裁則實行“仲裁終結制”,一次仲裁則結束。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就是說一個案件,仲裁庭只做出一次仲裁裁決,便進入執行程序,沒有第二次裁決,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經做出,當事人必須履行義務。如果一方當事人不主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 仲裁是協議制度,無協議不仲裁,而民事訴訟不要求,只是符合起訴條件即可 仲裁是一裁終局,民訴是二審終審, 兩者是或裁或審,管轄相互排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民事訴訟與勞動仲裁的關系

勞動仲裁,或稱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請求,對勞動爭議的事實和責任依法做出判斷和裁決,并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種方式。

勞動訴訟,或稱勞動爭議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而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并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兩者之間的聯系:

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審”制,勞動爭議當事人須首先將爭議提交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后,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在收到裁決書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決后,當事人未在十五日內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該裁決,否則對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十五日內起訴的,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全面審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響。

拓展資料: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與仲裁的關系

都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根據查詢華律網信息顯示,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并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由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而仲裁則是指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將爭議提交給獨立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一種方式,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仲裁員,并根據仲裁協議的約定進行仲裁程序,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兩者都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規則。

訴訟與仲裁的關系

訴訟與仲裁的關系如下:

1、都是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

2、仲裁是一局終裁,只能撤銷不能上訴,而訴訟是兩審終審制,可以上訴、再審;

3、仲裁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發生糾紛時,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4、仲裁靈活度高,當事人可以參與仲裁庭成員的選擇;

5、當事人之間約定有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未提交仲裁協議的除外;

6、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由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訴訟與仲裁的關系

法律主觀: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申請仲裁必須要存在仲裁協議,向法院起訴不需要相關協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仲裁活動,人民法院處理訴訟活動;其他。 仲裁和訴訟的聯系:屬于勞動仲裁的,必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才能向法院起訴;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效力進行認定、進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并且可以執行、撤銷仲裁裁決;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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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后訴訟費給退;退費時間現行法律未規定。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而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 ...
2023-11-22 17:16

仲裁和訴訟的關系(勞動仲裁和訴訟的關系)

勞動爭議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而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并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4、程序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只有一審,仲裁裁決作出并送達后,仲裁程序即終結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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