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保全與債的擔保的關系是啥
債的保全和債的擔保的區別
債的保全和債的擔保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債的保全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如申請強制執行、提起訴訟等。而債的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而提供的擔保措施,如抵押、質押、保證等。
具體來說,債的保全是債權人通過司法程序追討債務的一種方式,例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起訴訟等;而債的擔保則是在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或第三方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提供一定的財產或者擔保行為。
總的來說,債的保全是一種法律手段,而債的擔保則是一種合同約定。兩者都是為了保障
債的保全和擔保有哪些區別債的保全和擔保的區別
1、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
(1)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有代位權與撤銷權兩項。
(2)債權人的代位權是為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于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債務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債權人的撤銷權是為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于債務人不應減少而減少其責任財產的情形。
2、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
(1)在現代各國法上,債的擔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兩類。
(2)人的擔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擔保債的履行的擔保方式。
(3)人的擔保即保證擔保,是由保證人以自己的信用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
(4)物的擔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財物來作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
(5)物的擔保包括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移轉型的物的擔保和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限定物權型的物的擔保兩種形態。
債的擔保和債的保全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擔保的對象不同。債的保全是擔保全體債權人利益的,屬于債的一般擔保。而債的擔保是一種特殊擔保,是擔保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其目的是為了強化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和打破債權人平等的原則,使特定債權人能夠從第三人那里得到受償或者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二)擔保的基礎不同。債的保全是以債務人的信用為基礎,也就是說,債務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擔保著債權的實現,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其清償全部債權的責任財產。而債的擔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制度,擔保的標的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或者債務人的特定財產。,《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條【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和反擔?!總鶛嗳嗽诮栀J、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一)擔保公司收費標準,1、擔保業務收費主要有兩塊:咨詢、評審費和擔保費。,2、在擔保項目進入到評審風險的階段,就需要交納咨詢、評審費了,一般為貸款擔保額的1%-3%不等。,3、擔保費按照貸款擔保額的利率和期限來計算,一般情況為貸款利率的50%按實際貸款期限收取,有的公司還可以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下浮50%收取,舉例:,貸款100萬,期限1年,那么評審費按照2%計算為2萬,擔保費為100萬*5.31%*50%*1年=2.655萬,4、如果有向擔保公司提供抵押資產的,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所發生的費用也將由申請擔保的一方支付。,(一)要注意了解自己所提供擔保的形式,明確自己提供擔保后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必要時可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二)銀行貸款,最需要的是信譽,同樣,做銀行貸款擔保人,也要為有信譽的人做擔保。擔保銀行貸款,切忌礙于同學、朋友的情面,不假思索,盲目相信。要知道,不是您們的關系越好,風險就越小,而是貸款人信譽越高,擔保風險越小。想方設法收集到此人的信譽資料,對他的信譽情況進行了解,如果信譽不佳,關系再好也不能為其擔保。,(三)合理評估貸款人的償還能力和自己的擔保承受能力。在評估擔保人的償還能力時需要對貸款的數額、貸款人的財產狀況做詳細的了解,因為貸款人的償還能力決定了擔保人所承擔風險的大小。,(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權利,特別是要掌握擔保責任免除的合同條款,注意掌握被擔保人的貸款使用情況,出現違規操作可以申請不再為擔保人擔保。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 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 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債的擔保的權利之債的擔保形式
債的保全和擔保的含義
1、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法律制度。
債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債權人的代位權制度;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稱為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
2、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
債的保全和擔保的區別:
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有代位權與撤銷權兩項。債權人的代位權是為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于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債務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債權人的撤銷權是為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于債務人不應減少而減少其責任財產的情形。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在現代各國法上,債的擔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兩類。人的擔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擔保債的履行的擔保方式。人的擔保即保證擔保,是由保證人以自己的信用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物的擔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財物來作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物的擔保包括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移轉型的物的擔保和不移轉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的限定物權型的物的擔保兩種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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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和擔保的區別是什么?
債的保全與擔保的異同點:1、相同點是二者都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2、不同點是債的保全是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而債的擔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權利的制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在合同法中,保全與擔保有什么區別
一、兩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二、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