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解除養子女關系(養父母解除養子女關系一放不想解除怎么辦)
領養的子女可以與養父母解除關系
法律主觀:
(一)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符合下列條件:,1、雙方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合意;,2、雙方均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解決。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解除收養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解除權的;,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解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對于養父母撫養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對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對于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收養關系解除的效力是全方位的,不局限于養父母子女之間。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能解除嗎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可以解除。收養關系不同于自然血親,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父母子女關系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1、收養人未成年,通常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2、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綜上所述,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未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怎么解除養子女關系
法律主觀: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解除存在兩種方式:協議解除與法定解除。,協議解除的,除雙方合意外還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管關系的登記;協議不成的,起訴至法院。法院審查符合解除的因素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此處需要注意的是,養子女未成年之前,不可以訴訟解除收養關系。但可以協議解除,比如子女的親生父母要求繼續撫養的。,起訴的時候需要注意原告要承擔證明與被告之間的收養關系,比如那民政局的登記信息或者事實收養的時間點,如果舉證不了之間存在合法的收養關系,法院會因原告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的。,在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系自然解除但與親生父母的關系不一定會自動恢復。如果該養子女已經成年其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解除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解除要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如果養子女是未成年人,不允許解除撫養關系。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需要與養父母協商,如果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可以持居民戶口簿;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解除權的;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2、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登記;
3、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慎橡解告早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也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襪孝雀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如何解除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法律主觀: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 收養 關系解除存在兩種方式:協議解除與法定解除。協議解除的,除雙方合意外還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管關系的登記;協議不成的,起訴至法院。法院審查符合解除的因素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養子女未成年之前,不可以 訴訟 解除收養關系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當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解除后成年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
法律主觀:
一、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的條件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 收養 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
1、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后,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并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收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后,對符合解除收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準予解除。當事人自接到公證書之日起,收養關系即告終止。如果不符合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不予辦證,對有關糾紛,可建議當事人依訴訟程序提出請求。
基層政權機關或戶籍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也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按照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三、解除收養關系公證
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解除養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系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活動。
1、解除收養關系公證,由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
2、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1)解除收養關系公證事項,當事人雙方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辦理。被收養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解除收養關系事項必須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監護人 代理 。
(2)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的動機必須正當,不得有逃避履行贍養、 撫養 義務,違反社會公德的情況。
(3)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必須親自表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意愿,并記載在卷。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機構不能受理:
(1)收養人與有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死亡并無其他監護人的;
(3)無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并在經濟方面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生活的。
4、辦理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雙方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雙方收養關系成立的公證書或其他能夠證明收養關系成立的證明材料;
(3)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5、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捎杞獬?/p>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養父母與已經成年的養子女因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收養關系解除后,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的贍養義務也就一并解除。但解除收養關系后的成年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具體可參考收養法如下條款: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第三十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合法收養后,養父母斷絕養父母子女關系的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應當經過有關機關的審查和批準,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一旦收養程序合法,收養關系就成立,被收養人與養父母之間建立了法律上的親屬關系。
因此,養父母與被收養人之間簽訂的“斷絕養父母子女關系的協議”無法生效。收養關系是法律上的親屬關系,不是一般合同關系,不能單方面解除或者通過協議予以改變。除非在法定情形下,如被收養人達到法定年齡后自行解除收養關系,否則不得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收養關系。
如果養父母已經與被收養人簽訂了“斷絕養父母子女關系的協議”,但被收養人不同意,可以通過向有關機關或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恢復收養關系。如果被收養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解除,并且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和批準,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