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幾日內能夠撤銷(合同幾日內可以撤銷)
合同簽訂后三天內可以撤銷嗎
1.已簽訂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除非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三種形式:協議解除、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經過協商,雙方達成協議,可以導致合同終止。這種終止被稱為協議終止。在合同簽訂后出現法定解除事由的情況下,具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以在未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單方面行使解除權,這是法定的解除權。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在條件滿足時單方解除合同。這種約定解除權被稱為約定解除權。
合同簽訂后三天內可以撤銷嗎
一、合同剛簽完可以取消嗎
1、如果簽訂的合同已經依法成立,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2、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種形式。
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此種解除的情形稱為協議解除。
簽訂合同后出現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形下,擁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行使解除權,而無需和對方協商一致,此種解除的情形為法定解除權。
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待條件成就時單方解除合同,這種約定解除的情形稱為約定解除權。
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條 【爭議解決條款效力】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二、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有什么關系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而使合同不發生效力,在法律后果上具有同一性。但二者之間也存在明顯的區別:
1、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法律將是否主張合同撤銷的權利留給當事人,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合同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
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前仍是有效的,無效合同則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3、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超過法定的期限便喪失撤銷權利,但無效合同因其自始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問題。
以上就是對“合同剛簽完可以取消嗎”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簽訂的合同已經依法成立,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
剛簽的合同多少時間內可取消
法律分析:簽訂合同后不可以毀約,否則要追究違約責任。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里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是多久
法律主觀:
合同撤銷權 的行使期是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沒有 行使撤銷權 的, 撤銷權消滅 ?;谥卮笳`解產生的撤銷權應當在九十日內行使。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 第一、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當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為 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剛簽的合同多少時間內可取消
一、剛簽的合同多少時間內可取消
1、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雙方自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1年內是可以進行撤銷合同的。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和公司簽了合同后可以辭職么
和公司簽訂了合同后辭職是可以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后,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范圍內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用人單位存在非法用工現象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雙方當事人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來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辭職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簽訂后三天內可以撤銷嗎
合同簽訂后三天內不可以撤銷。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主體資格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起請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立案、審理并作出撤銷合同的裁判;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不一定必須通過訴訟、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后果。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是可以撤銷的:1、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2、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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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簽訂的合同多長時間可以撤銷
履行的合同 如果屬于基于重大誤解、以欺詐手段、受第三人欺詐、顯失公平的情形下訂立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撤銷,如果是屬于重大誤解的需要在九十日內申請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銷權消滅 :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 行使撤銷權 ;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為 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辭職最快多長時間能把合同撤銷
勞動合同是否在辭職手續辦理完的當天就解除,要區分以下情況:1、如果當事人是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再辦理辭職的,那么辭職手續辦完的當天,勞動合同就解除了;2、如果是勞動者單方面提出辭職的,在試用期間的,要提前三天提出辭職,過了試用期的,需要提前30天遞交辭職報告,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出現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為保護一些特定群體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同時又規定在六類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理解需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本條禁止的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禁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二是本條的前提是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具備了本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一)預告解除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于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于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于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一)解除勞動合同應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均有專門條款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情形,這是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然,企業也可與員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應注意不能與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相抵觸。
(二)解除合同應有正式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上面應寫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參照依據等,內容應客觀真實,理由應充分,應有企業的蓋章和通知日期。重要的是,通知應以送達當事人時為準,如未送達并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為解除合同是重大的法律行為,會產生重大的法律后果,如草率為之或馬虎從事,日后可能造成不利于企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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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