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概念(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量刑
法律主觀: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量刑: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刑法的基本規定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第七十一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第八十九條對于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第九十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第九十一條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2004年12月22日法釋[2004]19號)第三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第十二條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第十五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第十六條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法律客觀: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制造商標標識罪量刑標準
非法制造商標標識罪屬于侵犯商標權的犯罪行為。依據情節,可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期長短、罰款數額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非法制造商標標識罪作出了規定,指出“制造假冒的注冊商標,銷售假冒的注冊商標,或者制造假冒的他人已經取得的商品標志,在情節較輕的情況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不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銷售假冒的注冊商標或者商品標志的行為中,非法所得數額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因此,非法制造商標標識罪是一種侵犯商標權的犯罪行為,入罪標準主要由是否制造假冒注冊商標或他人的商品標志,以及情節輕重這兩個方面來考慮。一般情況下,涉案金額越大、制造假冒的商品標志種類越多、犯罪行為持續時間越長,犯罪情節就越嚴重,判刑量也會相應加重。而犯罪人有自首、認罪悔罪等情節,則依法可減輕或免除處罰。
非法制造商標標識罪中,如何判斷制造的商標是否屬于假冒注冊商標?制造的商標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主要參考是否在商標上使用與他人所有(或先注冊)商標近似而容易引起混淆的圖形、文字,以及這些圖形、文字是否與與商品相適應,并最終導致消費者對商標產生混淆誤認。同時,也需要考慮到是否受到商標法保護,以及犯罪人的意圖等因素。
非法制造商標標識罪嚴重侵犯了他人商標權,對商業發展和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因此,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加大打擊力度,保障商標權益,維護市場秩序。而對于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過程中,應依據具體情況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制造假冒的注冊商標,銷售假冒的注冊商標,或者制造假冒的他人已經取得的商品標志,在情節較輕的情況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不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銷售假冒的注冊商標或者商品標志的行為中,非法所得數額大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1)所侵害的客體為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之行為;
(3)主體為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
(4)在主觀方面只能故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量刑標準
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量刑標準為: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何認定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法律主觀: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 注冊商標 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有下列情形的認定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 非法經營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 違法所得 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215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怎么判刑?
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銷售、分發或交易偽造或仿冒已注冊商標的標識或標志的行為。判決此罪通常涉及多個因素,包括犯罪的嚴重性、數量、是否有主觀故意、合法權益持有人的損失以及被告的個人情況。這類案件在犯罪行為、犯罪要件構成的認定上存在很多爭議。你可以問問處理這類犯罪比較專業的律師,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魏封周律師,都是國內處理這類犯罪比較專業的團隊。
如何認定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刑法規定及司法解釋
刑法的基本規定
第二百一十五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號)
第七十一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九條 對于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4年12月22日 法釋[2004] 19號)
第三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2010年3月26日 法釋[2010] 7號)
第一條(第四款)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卷煙、雪茄煙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行為人實施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運輸、倉儲、保管、郵寄、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生產技術、卷煙配方的,應當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
(2011年1月10日 法發[2011] 3號)
九、關于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六萬件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三萬件以上的;
(三)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
(四)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節錄)
(2004年9月1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5號)
第七條 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
商標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標標識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商標印制單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十二條 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商標印制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承接印制業務,且印制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所述的商標侵權行為,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商標印制單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商標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標標識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包括注冊商標標識和未注冊商標標識。
本辦法所稱“商標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標標識的商標注冊人、未注冊商標使用人、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其他商標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商標印制單位”是指依法登記從事商標印制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本辦法所稱《商標注冊證》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發的有關變更、續展、轉讓等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節錄)
(1983年3月1日)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2009年修正)》(節錄)
(1992年1月1日)
第二十一條 煙草制品商標標識必須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非指定的企業不得印制煙草制品商標標識。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法印制煙草制品商標標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銷毀印制的商標標識,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區分"假冒注冊商標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一、概念:
1、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2、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二、區別:
1、相同:三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三罪侵犯的客體都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三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2、不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