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離職怎么承擔違約金
簽勞動合同提前離職需交違約金嗎
簽勞動合同提前離職需交違約金要視情況而定:
1、簽合同提前辭職了一般是不用賠償違約金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員工離職的情形包括以下:
1、辭職:員工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后離開用人單位;
2、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根據勞動合同中的約定,雙方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
3、合同到期: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合同自動終止;
4、辭退或開除:員工因違反公司規定、工作表現不佳、嚴重失職等原因被用人單位辭退或開除;
5、續聘不成功: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后與用人單位協商續聘未能達成一致,合同自動終止;
6、病退:員工因病無法繼續從事當前工作,經過醫療鑒定后離開用人單位;
7、退休: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規定離開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員工提前離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員工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離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簽合同提前辭職了用賠償違約金么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員工離職不用付違約金。提前離職是否需要付違約金,取決于員工的辭職是否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員工主動辭職不用付違約金。轉正后,員工辭職的話,要以書面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曾給員工付培訓費用,進行技術培訓;員工約定保守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和知識產權。提前離職那要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提前離職需要交違約金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員工離職不用付違約金。提前離職是否需要付違約金,取決于員工的辭職是否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員工主動辭職不用付違約金。轉正后,員工辭職的話,要以書面形式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曾給員工付培訓費用,進行技術培訓;員工約定保守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和知識產權。提前離職那要付違約金。如果員工在離職之前就已經提前了一個月向單位提交了書面的離職申請,或者該員工和所在的單位進行協商以后得到了單位的認可,又或者該員工所在的單位有違反法律的情況的,該當事人都可以提前進行離職。如果所在的單位故意刁難該員工不讓這個員工離職的,是屬于違法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離職要給公司賠償違約金嗎?
1,員工離職公司是可以讓員工賠償違約金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2,一般來講,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離職,是不需要賠償或違約金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約定中,嚴格限定了違約金的約定條件,規定單位只有在“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情形下,才能設定違約金。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在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滿前離職,或違反了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約定,否則勞動者可以正常離職無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離職要交違約金怎么辦
跟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未正式入職的員工,可以提前三天向單位提出辭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已經入職的員工,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單位有特殊規定的,員工離職也不需要交違約金。
一、簽訂勞動合同后辭職違約金怎么辦?
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簽訂勞合同后職工是可以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別解除權的情形,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也不得約定有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什么?
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于競爭日趨激烈、就業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應當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僅發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于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侵犯人身自由,與現代社會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作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世界各國立法之通例,我國《勞動法》修訂時規定損害賠償責任方式應明確這樣幾個原則:
(1)用人單位違約時應賦予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或損害賠償的選擇權。勞動者本人可謂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賦予其選擇權的目的在于保護在勞動合同中處于相對劣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權益。
(2)勞動者違約時,單位可以主張除要求繼續履行以外的諸如損害賠償、禁令等責任方式以救濟自己的權利。
(3)主張損害賠償必須依實際損失為標準,而不應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其金額。
3、申明、禁令等方式。申明、禁令等違約救濟方式,在國外勞動立法中一般都有規定。禁令是英國衡平法上的一種救濟方法,和依約履行令相反,它是由當事人申請法院發布的要求某人不許做某一事情的命令。例如雇主向法院申請要求雇員不得將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申明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各自的權利有爭議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法院作出的關于當事人權利的申明,這種申明盡管無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對于促使雙方認清各自權利義務,避免爭議繼續有重大作用。可見,禁令、申明等違約救濟手段的好處在于把工作做在事前。這些措施的功效,不僅在于違約救濟,更在于通過對違約的防止或防止違約行為程度的擴大以達到救濟權利之目的,建議我國《勞動法》修訂時借鑒這樣的制度。
4、支付違約金的方式。支付違約金可否作為承擔責任的方式問題,《勞動法》和其他有關勞動法規對此沒有規定。有人認為,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見有禁止性規定,況且違約金與明令禁止收取的定金、保證金或押金等在性質上完全不同,因此可以作為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有人認為,我國目前尚無關于違約金的金額或計算方式的具體規定,如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則存在弊端:忽視勞動合同與其他合同的本質不同,忽略了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弱者地位。特別是在我國,勞動力長期供大于求,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很難真正實現,這就容易使雙方在約定違約金時,更多地體現用人單位意志,用高額違約金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紤]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提前離職要交多少違約金
法律主觀:
提前離職不算違約,若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期或競業限制條款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員工擅自離職怎么賠償公司損失
法律分析:1、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可能需要賠償單位由此造成的損失(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如臨時招聘新人所要花費的招聘費用。
2、如果簽訂了培訓協議,需要根據協議約定向單位支付因提前離職所應支付的違約金。
3、如果簽訂了保密協議,并且勞動者違反了保密協議的保密約定,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4、如果勞動者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直接到新單位工作,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原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與新單位一并支付其損失。
綜上所述,員工不想繼續工作的話,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到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如果未經批準擅自離職,則要承擔員工擅自離職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按照合同條款支付違約金。單位追償損失的時候,要以實際損失為準,并考慮員工過錯程度及工資收入等情況。
擅自離職又稱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為,使得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實際上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依法通知或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說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為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提前離職違約金一般多少
員工提前離職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不需要給違約金,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起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合同解除中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5、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綜上所述,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期里離職賠多少違約金
勞動合同辭職違約金的標準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相關情況可以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和處理,法律上中規定了違約金的上限不得超過造成實際損失的30%,超出上限的可以要求降低違約金標準。
一、勞動合同辭職違約金是多少錢?
由雙方協商認定,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二、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勞動合同在簽訂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需要對違約金的支付標準來進行協商認定,特別是對于違約的具體原因應當進行說明,但相關情況是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違約金的標準不清楚的,可以起訴至少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簽合同提前辭職了用賠償違約金么
一般情況下提前離職不需要繳納違約金。如果用人單位有對勞動者進行專業的技術培訓,簽署了服務期限的就會要求支付違約金。否則只要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離職申請,完成交接之后就可以離開單位。
一、簽合同提前離職違約金要支付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的。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或者僅進行入職培訓的,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勞動者提前辭職無需支付違約金。即使簽訂了提前離職需要賠償2000元違約金,該條款也是無效條款。
二、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除了上述的幾個情況,用人單位不得和勞動者簽訂違約金。如果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違約金的,可以和相關部門進行起訴,比如說勞動監察單位。但是離職的人必須提前30天和單位提出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