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偽造貨幣罪不再處以死刑了嗎
偽造貨幣罪的量刑標準
偽造貨幣罪是指以非法印制、制造、復制或者變造方式偽造貨幣,或者以偽造的貨幣進行交易等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偽造貨幣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貨幣罪是指以非法印制、制造、復制或者變造方式偽造貨幣,或者以偽造的貨幣進行交易等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偽造貨幣罪的量刑標準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具體來說,對于不同情節的偽造貨幣罪,其量刑標準也有所不同。例如:
情節較輕:如果情節較輕,即偽造金額較小或者未得手,則可以從輕處罰;
情節較重:如果情節較重,即偽造金額較大或者多次犯罪,則可以從重處罰;
犯罪后果嚴重:如果犯罪后果嚴重,例如導致社會不穩定等,則可以加重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量刑,并確保量刑公正、合理。
如何防范偽造貨幣罪?
防范偽造貨幣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加強貨幣管理:加強對于貨幣的管理和監管,提高貨幣安全性;
提高公眾意識:提高公眾對于偽造貨幣罪的認識和防范意識;
加強執法力度:加強對于偽造貨幣罪的打擊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偽造貨幣罪是指以非法印制、制造、復制或者變造方式偽造貨幣,或者以偽造的貨幣進行交易等行為。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量刑,并加強對于犯罪的打擊力度。同時,應當加強貨幣管理和提高公眾防范意識,以預防該類犯罪行為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偽造貨幣罪最高量刑
偽造貨幣罪的最高量刑為無期徒刑。
1、觸犯偽造貨幣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偽造人民幣,總面值在30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1500張以上的,即可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這里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主要是指:
第一,以機械印刷方法偽造貨幣的;
第二,從事金融、財會等工作的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偽造人民幣總面值達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達100張以上的;
第三,偽造人民幣并投放市場流通,總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第五,因偽造貨幣受過刑事處罰后,又實施偽造貨幣的行為,偽造的人民幣總面值達到500元以上或幣量50張以上的;等等。
一、變造貨幣罪的構成條件
1、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犯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變造貨幣的行為。變造貨幣是指行為人在真貨幣的基礎上或者以真貨幣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接、涂改、揭層等加工處理,改變原貨幣數量、形態或面值的行為。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式變造貨幣,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變造貨幣是以真貨幣為基礎進行加工處理,因此變造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有原貨幣的成分,如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偽線、油墨等。而偽造貨幣則是將非貨幣的一些物質經過加工后偽造成為貨幣,偽造的貨幣則不具有貨幣的成分。這是偽造貨幣與變造貨幣最大的不同。
3、行為人變造貨幣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犯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偽造貨幣罪金額怎么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制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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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偽造貨幣罪的定罪、立案及量刑相關規定(2022年最新)
偽造貨幣罪是指沒有貨幣制作、發行權的人,非法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妨害貨幣的公共信用的行為而構成的犯罪。
刑法規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 2010年5月7日)
第十九條 [偽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制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三)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規定中的“貨幣”是指流通的以下貨幣:
(一)人民幣(含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港元、澳門元、新臺幣;
(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
貴金屬紀念幣的面額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幣總公司的初始發售價格為準。
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自200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條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制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三條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不足五千張(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五千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總面額不滿人民幣四千元或者幣量不足四百張(枚)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七條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0]14號 2010年11月3日)
第一條仿照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偽造貨幣”。
對真貨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價值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變造貨幣”。
第二條同時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偽拼湊貨幣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貨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假境外貨幣犯罪的數額,按照案發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四條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
第五條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相關司法意見:《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 2001年1月21日)
(二)關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2.關于假幣犯罪
假幣犯罪的認定。假幣犯罪是一種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出售、購買、運輸、使用假幣行為,且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偽造貨幣的,只要實施了偽造行為,不論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構成偽造貨幣罪;對于尚未制造出成品,無法計算偽造、銷售假幣面額的,或者制造、銷售用于偽造貨幣的版樣的,不認定犯罪數額,依據犯罪情節決定刑罰。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數額較大,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行為人是為了進行其他假幣犯罪的,以持有假幣罪定罪處罰;如果有證據證明其持有的假幣已構成其他假幣犯罪的,應當以其他假幣犯罪定罪處罰。
假幣犯罪罪名的確定。假幣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實施數個相關行為的,在確定罪名時應把握以下原則:
(1)對同一宗假幣實施了法律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行為,應根據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行為,按相關罪名刑法規定的排列順序并列確定罪名,數額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并罰:
(2)對不同宗假幣實施法律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行為,并列確定罪名,數額按全部假幣面額累計計算,不實行數罪并罰。
(3)對同一宗假幣實施了刑法沒有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數個犯罪行為,擇一重罪從重處罰?!鐐卧熵泿呕蛘哔徺I假幣后使用的,以偽造貨幣罪或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4)對不同宗假幣實施了刑法沒有規定為選擇性罪名的數個犯罪行為,分別定罪,數罪并罰。
出售假幣被查獲部分的處理。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亦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但有證據證實后者是行為人有實施其他假幣犯罪的除外。
制造或者出售偽造的臺幣行為的處理。對于偽造臺幣的,應當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出售偽造的臺幣的,應當以出售假幣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是否屬于“變造貨幣”問題的研究意見
對從廢舊金屬、洋垃圾中分揀的外國殘損、變形硬幣進行加工修復行為所涉情形較為復雜,應當區分情況處理對分揀出的外國硬幣進行清洗、挑選或者對扭曲變形的外國硬幣進行敲打、壓平,不應認定為。變造貨幣。對其中內芯、外圈分離的硬幣進行重新拼裝、加工修我的,改變了真貨幣的形態、價值,侵犯丁這些外幣發行國對貨幣的專屬發行和修復權,危害了貨幣的公共信用可以認定為“變造貨幣”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若干經濟犯罪案件如何統計涉案總價值、挽回經濟損失數額的批復(公經[2008]214號)
云南省公安廳警令部:
《云南省公安廳警令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如何統計涉案金額、挽回經濟損失數等有關問題的請示》(云公警令[2008]2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三、走私假幣案、偽造貨幣案、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持有、使用假幣案、變造貨幣案,按照已經查證屬實的偽造、變造的貨幣的面值統計涉案總價值。
偽造、變造的外國貨幣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貨幣的面值,按照立案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后統計。
五、挽回經濟損失額按照實際追繳的贓款以及贓物折價統計。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制造、銷售用于偽造貨幣的版樣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公經[2003]660號2003年6月19日)
廣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關于對買賣假幣膠片行為定性問題的請示》(廣公(經)字[2003]439號)收悉。經研究并征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的意見,現批復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以及《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有關規定,對制造、銷售用于偽造貨幣的版樣的行為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子馬黨權變造貨幣案中變造貨幣數額認定問題的批復(公經[2003] 1329號 2003年11月12日答復江西省公安廳經偵總隊“贛公傳發〔2003〕 569號”請示)
犯罪嫌疑人以貨幣為基本材料,采用挖補、撕揭、拼湊等方法,改變貨幣的外在形態,變造貨幣的數額應以實際變造出的貨幣的票面數額計算,包括被因挖補、撕揭而改變了外在形態的貨幣,但已滅失的貨幣除外。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制販假貴金屬紀念幣行為性質認定問題的批復(公經[2007]2548號 經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和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研究同意,2007年11月2 答復北京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處“經偵辦字〔2007〕310號”請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貴金屬紀念幣是人民幣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國家法定貨幣,制版假貴金屬紀念幣的行為,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等規定的偽造貨幣罪,出售、購買、運輸假貨幣罪等罪定罪處罰,其犯罪數額認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幣總公司初始發售價格為依據標準。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販賣偽造的澳大利亞法定貴金屬紀念幣有關問題的批復(公經金融[2009]184號 經與國務院反假幣工作聯席會議辦心室函商,2009年6月15日答復北京市公安局經偵處“經偵辦字〔2009〕48號”請示)
(一)澳大利亞法定貨幣(含貴金屬紀念幣)的官方造幣廠只有澳大利亞皇家造幣廠和澳大利亞珀斯造幣廠,兩造幣廠均未生產過。五牛圖。純金紀念幣。
(二)所謂五牛圖純金紀念幣不是澳大利亞法定貨幣。澳大利亞金幣控股有限公司(在澳名稱為澳大利亞金幣總公司)是在澳注冊的私人公司,并不具有生產和發行澳大利亞法定貨幣資格。
(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關于對進口黃金及其制品加強管理的通知》(銀發【19981 363號)、《關于重中對進口金銀及其制品加強管理的有關規定的通知》(銀發【1989】 244號)有關規定,國外金銀紀念幣進口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按照國務院有關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從2003年3月21日起,人民銀行已停止審批白銀進口(含銀鑄幣),進口白銀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目前,金質紀念幣的進口仍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四)對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仿制澳大利亞金幣控股有限公司的商標、包裝銷售“五牛圖”純金紀念幣的行為,有侵權的嫌疑,而澳大利亞金幣控股有限公司本身也有混淆視聽的行為,其如何處理,請你處依據已掌握的證據,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