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犯和累犯的區別(慣犯和累犯的區別在哪)
累犯和慣犯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1、累犯必須是受過一定刑罰處罰,并且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而慣犯的構成并不要求行為人受過刑罰處罰。2、累犯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而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累犯與慣犯的區別是什么
累犯和慣犯都是指有犯罪前科的人。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處一定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內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所謂慣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那么,累犯與慣犯的區別是什么?接下來我給大家講一講一些相關的知識。
累犯和慣犯的區別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所謂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和揮霍的主要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地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
累犯和慣犯有以下區別:
1、行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條件,而慣犯則不存在這種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慣犯,無前科的而屢次實施犯罪的,同樣可以成立慣犯;
2、慣犯反復實施的必須是同種犯罪,而累犯則沒有同種犯罪和異種犯罪的限制;
3、累犯要求前后罪須為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而慣犯則無此要求;
4、在主觀方面,累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間接故意。慣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則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實施犯罪,不能成立慣犯;
5、構成累犯的犯罪種類多,而構成慣犯的犯罪種類僅限于盜竊、賭博等罪。
相關法律知識:累犯的特征
1、累犯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累犯在客觀上表現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累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稱為重新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義上說,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種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嚴重者。狹義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為一種再犯罪的情形,它與前科具有一定的聯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認定有罪并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處刑罰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為前提。當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卻未必都是累犯,應當加以注意。
2、累犯是一種犯罪人的類型
刑法上的累犯,經歷了一個從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轉變。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學派的客觀主義作為其理論基礎。此后,隨著刑事實證學派的興起,開始了從犯罪行為向犯罪人的轉變,由此出現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為重點的累犯概念?,F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強調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將累犯視為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人類型。應當指出,雖然都是犯罪人類型,累犯與慣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學上,累犯與慣犯往往相提并論,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學上,兩者具有明顯區分。慣犯是在審判之前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反復多次地實施某一犯罪,這些反復實施的犯罪是未經處理的。因此,慣犯往往被作為一種犯罪類型,在罪數理論中討論。累犯并非像慣犯那樣,是審判前同一犯罪之關系,而是前后兩個犯罪之關系。累犯一般都是作為量刑制度加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犯罪人類型。
3、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各國刑法都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因此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累犯再犯慣犯的區別有哪些
法律分析:累犯與慣犯都是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在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但兩者存在明顯差異。 首先,累犯必須是受過一定刑罰處罰,并且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而慣犯的構成并不要求行為人受過刑罰處罰。 其次,累犯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而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 此外累犯是法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后罪而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慣犯和累犯哪個嚴重
法律分析:慣犯和累犯中累犯更嚴重一些。累犯是刑事法律概念,慣犯不屬于。行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條件,而慣犯則不存在這種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慣犯,無前科的而屢次實施犯罪的,同樣可以成立慣犯。慣犯是累計計算犯罪次數,而累犯屬于有前科,加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慣犯和累犯的區別是什么?判定標準是什么?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所謂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和揮霍的主要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地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
累犯和慣犯有以下區別:1.行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條件,而慣犯則不存在這種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慣犯,無前科的而屢次實施犯罪的,同樣可以成立慣犯;2.慣犯反復實施的必須是同種犯罪,而累犯則沒有同種犯罪和異種犯罪的限制;3.累犯要求前后罪須為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而慣犯則無此要求;4.在主觀方面,累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間接故意。慣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則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實施犯罪,不能成立慣犯;5.構成累犯的犯罪種類多,而構成慣犯的犯罪種類僅限于盜竊、賭博等罪。
“慣犯是指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的人”。成立慣犯,客觀上必須具有犯罪行為的慣常性,即行為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犯罪行為的同一性、多次性和時間上的長期性;成立慣犯,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具有基于慣常犯罪的心理傾向而多次產生實施同一犯罪的故意,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
慣犯和累犯都側重于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注重行為人的研究,二者有著必然的聯系,有相似乃至相同之處:(1)無論是累犯還是慣犯二者都具有較大的人身危害性,具有反社會性。(2)它們在犯罪次數上都有多發性、反復性。
初犯累犯慣犯在犯罪特點上的區別
累犯和慣犯與初犯相比較,在人身危險性,犯罪心理,犯罪方式和手段,勞動改造后的反復性等許多方面,都有一些特點。累犯和慣犯實施的犯罪,最多的是盜竊。其次是流氓罪。再次是詐騙罪。第四位是強奸罪。
初犯的犯罪特點主要有:
(1)犯罪行為的預謀性。
(2)犯罪行為的幼稚性,容易留下破綻。
(3)作案手段簡單。作案工具比較原始。
(4)共同犯罪較多。
累犯和慣犯的行為特征則主要為:
(1)犯罪行為的習慣性。
(2)犯罪行為計劃的周密性。
(3)犯罪行為的類似性。包含有模式化和習慣化的特點。
(4)犯罪行為的狡詐性,反偵查的行為明顯。
(5)犯罪行為的連續性。
(6)犯罪行為的堅決性。
累犯和慣犯的年齡越大,前科越多,教育和文化水平就越低。這種情況關系到他們的生活方式,使他們難以從事有益的社會活動,而經常容易染上一些不良習慣,一旦被判刑,也難以接受教育和改造。累犯和慣犯的犯罪心理比較穩定。他們有一定的犯罪經驗,在作案前往往絞盡腦汁,設想一套既不被發現,又能順利達到犯罪目的的辦法。在作案時,累犯和慣犯比初犯冷靜鎮定。累犯和慣犯的犯罪心理已趨定型,對監內生活由初犯時的畏懼轉為習以為常,他們比較容易適應勞改生活,但對勞動和嚴格的紀律則反感甚至厭惡。近代犯罪學和刑法學在處理累犯、再犯、慣犯方面有兩個趨勢:一是由單純的加重刑罰處罰,到采用不定期刑或保安處分;二是由注意社會隔離,轉為進而兼顧犯罪人的改過從善。
可見,僅僅依靠不定期刑也是很難收到對累犯的處罰效果的。因此,現代西方犯罪學者主張實行以下刑事政策:
對累犯、慣犯采取從重處罰的刑事政策。
在從重處罰的原則下,對累犯、慣犯應該適用特別的保安處分的措施。所謂保安處分,是指法律對于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的人,以及有特別危險性的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人,所適用的矯治、感化、醫療等特殊預防方法的總和。對累犯、慣犯適用的常見的保安處分有保安監督、保護觀察等等。
對累犯、慣犯的處罰,應該以他們的也有改善的可能為基礎。對這些犯罪人應該實施再教育,目的是使其復歸社會。
對累犯、慣犯的宣告,處罰措施的選擇,以及處罰措施的變更,希望由專門的法院機構,或由法院在聽取專家的意見以后再采取。
在監禁中,青少年應當與成年相隔離,累犯、慣犯應當與初犯、偶犯相隔離,防止相互傳染,有利于實施專門的教育。
在監禁中,對累犯、慣犯應當加強管理,定期檢查改造狀態;出獄前,應先行解釋,并輔之以就業就學前的監督和輔導。
我們應該堅持以判處必要的徒刑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辦法處理累犯、再犯、慣犯,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解決累犯、再犯、慣犯問題的最好辦法。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罪犯的指導思想,狠抓各項措施的落實,不斷總結經驗,創造出更好的解決重新犯罪問題的辦法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慣犯和累犯的區別
慣犯和累犯的區別:法律認定條件不同。
【法律分析】
累犯與慣犯都是多次實施犯罪行為,在主觀上都必須是故意,但兩者存在明顯差異。首先,累犯必須是受過一定刑罰處罰,并且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犯罪分子才能構成,而慣犯的構成并不要求行為人受過刑罰處罰。其次,累犯一般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而慣犯則是在一定時間內反復實施同種性質的犯罪行為,所犯之罪均未經處理。此外累犯是法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對慣犯的從重處罰是針對其后罪而言的。由于刑法分則有關條文根據慣犯的特征和危害程度專門規定了相對較重的法定刑,因此,慣犯不再是從重處罰的情節。累犯和慣犯有以下區別:1、行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條件,而慣犯則不存在這種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慣犯,無前科的而屢次實施犯罪的,同樣可以成立慣犯,2、慣犯反復實施的必須是同種犯罪,而累犯則沒有同種犯罪和異種犯罪的限制,3、累犯要求前后罪須為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而慣犯則無此要求,4、在主觀方面,累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間接故意。慣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則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實施犯罪,不能成立慣犯,5、構成累犯的犯罪種類多,而構成慣犯的犯罪種類僅限于盜竊、賭博等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1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慣犯,累犯,主犯,從犯。區分?
慣犯:長時間內反復實施特定犯罪行為。
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和揮霍主要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地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如“以賭博為業”的常業犯和“慣竊”、“慣騙”的常習犯。常業犯,又稱常業慣犯,即以某種犯罪為職業,經常進行某種犯罪活動。常習犯,又稱常習慣犯,即已形成某種犯罪習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來源。經常犯罪而屢教不改的罪犯。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對于后者,必須同時滿足:1、前后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這就是我國刑法關于從犯的法定概念。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于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