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過后還會被判刑嗎(拘留過后還會被拘留嗎)
刑事拘留37天滿了還會再判嗎
刑事拘留37天滿了是否會再判要視情況而定,具體規定如下:
1、在拘留37天剛屆滿的時候公安機關釋放了被拘留者,就不會被量刑。
2、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查院移交案件。
3、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退回偵查機關,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偵查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拘留結束了還會關著等判刑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超過37天。如果拘留結束后,公安機關還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需要提出具體的理由,并經過審批后才能執行。常見的強制措施包括逮捕、監視居住等,這些措施需要經過法院批準后才能執行。
當然,在審判階段,被拘留過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因為犯罪事實的嚴重性或者其他原因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罰,但這與拘留的期限無直接關系。判刑的程度取決于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等因素。因此,拘留結束后,還需要等待判刑的決定,具體情況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被拘留了,一定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
拘留會不會被判刑要看拘留的性質,如果是刑事拘留則有可能會被判刑。
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一般情況下,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期滿,拘留所會釋放,拘留期間若被發現符合刑事拘留,則期滿會轉為看守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若符合逮捕條件的會被決定或者批準逮捕,然后會被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由法院依法判決確定是否有罪。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由此可知,刑事拘留的期限不超過37天。
刑事拘留會坐牢嗎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后,不一定會判刑坐牢。 1.刑拘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 2.如果偵查機關認為 犯罪嫌疑人 不構成犯罪 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可以決定撤銷案件。 3.移送公訴機關 審查起訴后 ,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4.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過審判,法庭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宣告無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5.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6.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拘留出來后還會判刑嗎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后會由人民法院審理決定是否判刑,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一般認為為37天。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 檢察院批捕 ,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 審查起訴階段 。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 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 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的期限 。 刑事拘留后需要根據法院審理決定是否判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一定會判刑嗎
不一定。
刑事拘留后,不一定會判刑,應當結合具體的案情來確定。
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后,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過審判,法庭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宣告無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可以刑事拘留的情況: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程序
1、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對,應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
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應加以注明。執行拘留的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時不出示拘留證,或先行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
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
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
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后會被判刑嗎
刑事拘留后不一定會被判刑。
刑事拘留后經過偵查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移交檢察院后檢察院提起公訴后法院判決追究刑事責任的,會被判刑,反之沒有構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則不會被判刑。還要經過批捕、提起公訴和審判等程序;若法院經審查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才會作出有罪判決。
拘留的程序: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3、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長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綜上可見,刑事拘留后到判刑之間有一個時間過程,此過程需要公安機關取證,如果經查證犯罪嫌疑人有罪,便對其的判刑,反之則應該釋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批捕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
審查批捕,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拘留過后還會被判刑嗎
法律主觀:
一般不會,除非該治安案件被轉為刑事案件。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 限制人身自由 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 違反治安管理 但 不構成犯罪 ,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派出所拘留了,法院還判刑嗎?
依情況而定,如果是行政拘留的話不會再被判刑。因為行政拘留本身就是一種行政處罰,根據一事不再罰原則。對于同一件事,不能給予二次處罰。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話是有可能被法院判刑的,因為刑事拘留本身不是處罰,只是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而已。目的是防止嫌疑人逃跑,或在社會上危害他人的安全。
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兩者的性質不同。行政拘留是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決定。而刑事拘留是觸犯刑法被采取的強制措施。只有在治安拘留期間,案件性質發生轉變的,才可轉為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適用的是刑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和判刑兩個概念。只有在刑事拘留后,經過辦案機關的偵查和審查,然后確定有罪,然后再提交檢察院走司法程序,諸如批捕、起訴等等,然后等法院來判決,如果確實犯了罪,就會判刑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處罰方式的一種,但是兩者的性質不同,所依據的法律也不同。一般來說,行政拘留的當事人,違反了公共秩序,造成了公共安全危害,社會危害性較刑事拘留的程度要小,因此處罰的力度較輕。但是刑事拘留的當事人社會危害性大,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因此處罰的力度要重得多。行政拘留一般不會判刑,但是如果在拘留過程中,警方查到犯罪證據或者案件性質發生了改變,是需要判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會判刑坐牢嗎
法律主觀:
被處以刑事拘留的行為人,不一定會被判刑,更不一定需要坐牢。 首先,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處罰,公安機關沒有權利對被拘留的行為人進行定罪。只有經過審判的行為人,才能夠被 認定為犯罪 分子。對于證據不足的案件,公安機關當然可以釋放涉案的行為人。這時候行為人既不會被坐牢,更不需要判刑。其次,就算行為人被定罪判刑,也不一定需要坐牢。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坐牢,主要是指刑法規定的自由刑。根據刑法的規定,法定的刑罰類型還包括了管制這一項刑罰。被判處管制的行為人,不需要在監獄中服刑,也就不需要坐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