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多久會判刑(刑事拘留多久會判刑嗎)
刑事拘留多久判刑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判刑一般要七個月左右。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拘留一般要十四天,最長要三十七天;逮捕、偵查一般需要二個月,最長要七個月;審查起訴一般是一個半個月,最長是兩個半個月;法院一審一般是一個半個月,最長是兩個半個月。如果需要進行二審的,則一般需要一個半個月,最長需要兩個半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犯罪拘留了多久才判刑
法律分析:1、刑事拘留(公安):最多37天。2、逮捕后偵查(公安):2-7個月。3、審查起訴(檢察院):1-6.5個月。4、審判階段(法院,普通程序):2-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刑事拘留一般多久判刑
法律主觀:
刑事拘留后一般情形下七個月左右會判刑。
從拘留到判刑的程序是:拘留、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判決。
公安機關立案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刑事一審程序中人民法院會自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若是進入第二審程序的,法院會在兩個月內宣判,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一般關押多久會判刑
一般關押多久會判刑,
看守所關押需要七個月左右的時間才會判刑,不構成的犯罪不用判刑;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拘留最多三十七天,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進看守所多久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沒有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有: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情形;
2、可能判處有期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4、其他法定情形。
判緩刑前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如果是一審法院宣判緩刑,宣判完了后,應該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先放出來;
2、待過了上訴期判決生效則進入執行手續,定期到派出所報到即可。
綜上所述,當事人取得取保候審批準后,不出意外當天是可以回家的。
綜上所述,看守所關押需要七個月左右的時間才會判刑,不構成的犯罪不用判刑;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拘留最多三十七天,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涉嫌詐騙被刑事拘留會怎么樣?一般情況會不會判刑,多長時間可以出來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法律分析
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詐騙不足4000元的,為罰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為管制刑;5000元的,為拘役三個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事拘留到法院判刑需要幾個月
法律主觀:
關于“ 刑事拘留 多少天,怎么判刑”的相關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后會由人民法院審理決定是否判刑,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一般認為為37天,我國可能有 超期羈押 的情況。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 批準逮捕 ,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 后的 偵查期限 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 刑罰 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 證據 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拘留后需要根據法院審理決定是否判刑, 檢察院的 公訴 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后是到法院。審理是 二審 終審制, 一審 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 訴訟 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 二審程序 。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 律師 代為 申訴 ,申請 取保候審 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 減刑 的。如果高于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后按剩余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在監獄內服刑,符合減刑、 假釋 、 保外就醫 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假釋、保外就醫。 《 刑事訴訟法 》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ǘ┍缓θ嘶蛘咴趫鲇H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ㄈ┰谏磉吇蛘咦√幇l現有犯罪證據的; ?。ㄋ模┓缸锖笃髨D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ㄎ澹┯袣纭卧熳C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恢v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ㄆ撸┯辛鞲Z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可以判下來
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可以判下來視情況而定:
1、刑事案件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階段有不同的時間限制。
2、刑事拘留期限一般為17天。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3、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具體還要根據案件的涉及面,取證難易程度等因素來確定。
4、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對受理公訴案件作出判決,不超過三個月。
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刑事案件期限限制: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事項: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在人民法院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刑事案件開庭被害人是否可以不出庭:
1、刑事案件開庭被害人不一定可以不出庭。
如果開庭時被害人到庭的,被害人就有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和要求,法院在對被告人判決時,對被害人的主張或要求也會予以考慮。如果被害人不到庭的,不會影響案件的審理,但被害人就失去了當面向法官陳述的機會,法官只會根據公安機關以前對被害人所做的筆錄來進行判斷。
2、刑事案件的被告必須到庭。
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缺席審理和判決的規定,對被告人不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和判決,所以在宣判時,被告人必須到庭。如果被告人在宣判之前脫逃的,也可以中止審理,并由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對被告人進行抓捕。
3、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從刑事拘留到判決需要多久?
一、從刑事拘留到判刑的流程需要多久?
從刑事拘留到判刑的流程需要6個月的時間,而最長可以近16個月(也許更長)。(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偵查: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院一審: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不包括補充偵查和改變管轄)
(第一百六十四條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從拘留到審理判決的時間是非常長的,因為畢竟它涉及到不同的機關之間的通力合作,比如說拘留逮捕是由公安機關來做出的,但是也需要通過檢察機關的同意,然后再由檢察機關移送審查,最終才由法院來作出判決,通過對各個環節的計算時間大概是6個月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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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拘留到判刑要多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