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依法從“嚴”的政策要求
淺談故意傷害犯罪案件審理時如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淺談故意傷害犯罪案件 審理時如何貫徹件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劉 華 故意傷害犯罪是我國目前刑事審判實踐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也是涉及主刑刑種最多的一類犯罪,其量刑范圍自管制、拘役直至死刑,故在審理故意傷害犯罪案件中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意義重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根據以上規定,筆者結合審判實踐認為,在故意傷害案件審理中,應注重以下“六看”,方能在量刑時做好區別對待。一看傷害后果。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鄙鲜龇l屬于實施基本罪+結果加重犯+法定重刑罰的條文結構。這一法條當中有基本傷害罪、重傷害罪和傷害致死罪的三個檔次刑罰,后兩個檔次的刑罰均系結果加重犯而致。[①]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會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司法實踐中一般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雖然我國刑法第234條基本上按照輕傷、重傷、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分為三個量刑幅度,但由于在生活實踐中,同一類傷情又分為幾等,比如同是重傷就有輕重程度的不同,砍掉一個拇指是重傷,剁掉一只胳膊,也是重傷,但二者之間的危害程度相距甚大。因此,不同的傷害后果反映不同的社會危害性,應以此決定對被告人量刑時的寬嚴程度。其它情節差不多,但傷害后果輕的被告人的刑罰應輕于傷害后果嚴重的被告人。對傷害后果一般的可予以從寬。后果輕微的傷害案件,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悔過表現,主動向受害人賠禮道歉,愿意承擔醫療費用及損失,受害方能接受并諒解的,可以適用刑事和解,對被告人從輕量刑,或者判處非監禁刑。對傷害后果嚴重的應從嚴懲處,甚至可以考慮適用死刑。如傷害造成被害人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而導致植物狀態的;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四肢癱瘓或偏癱的;截癱伴有大小便失禁等后果嚴重情形的。 二看犯罪情節。一般看來,故意傷害犯罪情節應包括犯罪工具、手段、對象、場所等,不同的犯罪情節反映不同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情節多屬酌定量刑情節,法律未作明確的規定,但犯罪情節是適用刑罰的基礎,是具體案件決定從嚴或從寬處罰的基本依據,需要在案件審理中進行仔細甄別,以準確判斷犯罪的社會危害性[②]。從作案工具來看,一般的傷害案作案工具多系刀具,有的是水果刀,有的使用匕首,有的為砍刀,作案工具不同,社會危害性也有差別。筆者主審的一起故意傷害案中,被告人用石頭砸中被害人致被害人脾臟破裂出血性休克死亡,相對于使用刀具傷人致死的被告人,合議庭對其量刑時予以了適當從寬。從作案手段來看,不同的傷害手段往往反映出不同的社會危害性。如有的是僅刺一刀,有的砍刺數刀,有的是朝著四肢傷害,有的是對著胸、腹、頭部等要害部位下手。又如唐某某故意傷害案中,被告人唐某某在與被害人扭打過程中,為掙脫對方的撕扭,從口袋里掏出折疊小刀對被害人的大腿刺了一刀,因刺斷股動脈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這一案件雖然后果嚴重,但其傷害手段情節一般,對被告人還是應該予以從寬。審判實踐中,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量刑幅度明顯高于手段一般的被告人。所謂傷害“手段特別殘忍”,常表現為行為人在實施傷害他人身體行為之前,具有致他人身體傷殘的主觀故意,在實施傷害過程中有致他人身體傷殘的行為表現,且給被害人造成非常嚴重的后果。如挖眼睛致人失明,割耳、鼻,砍手足,挑斷腳筋致人癱疾或者腐蝕性極強的溶液毀人容貌以及電擊、燒燙他人要害部位等情形。特定的犯罪對象和場所也反映出社會危害性的不同,如針對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或在公共場所、鬧市區域實施的傷害犯罪,就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從嚴懲處。三看犯罪起因。故意傷害案件的起因,根據性質通常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以不特定人為行兇對象的傷害案件,如暴力恐怖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及其他嚴重暴力犯罪中故意傷害他人的;聚眾“打砸搶”傷害他人的;動機卑劣而預謀傷害他人的;大規模聚眾斗毆傷害他人的。這類案件應該是人民法院打擊的重點,要充分考慮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依法從嚴判處被告人重刑直至判處死刑。 另一類是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主要包括因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戀愛糾紛、親友同事矛盾糾紛、山林權屬或承包糾紛、勞務勞資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對于這一類案件處理時應注重體現從寬的精神,在判處重刑尤其是適用死刑時要特別慎重,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判處死刑。四看主觀惡性。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特殊主體身份是從嚴和從寬的重要依據,適用刑罰時應充分考慮。主觀惡性是被告人對犯罪行為將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從審判實踐來看,經過長期準備、精心預謀策劃犯罪的被告人,具有慣犯、職業犯等情節的被告人,其可教育改造的可能性較小。因為一時沖動而引發的激情犯罪,因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引發的傷害犯罪,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小。對前述主觀惡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重判,對主觀惡性較小的被告人應予以從寬。 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應從被告人有無前科、平時表現等方面綜合判斷。對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從重處罰,如累犯,在緩刑、假釋考驗期內又犯罪的,平時欺行霸市、橫行鄉里、動輒打罵他人的,因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對人身危險性小的被告人,應依法體現從寬精神,如被告人一直遵紀守法,平時表現較好,系初犯、偶犯的。 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的傷害犯罪與一般人犯罪相比,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方面有所不同,在處理時應當考慮從寬。對未成年被告人,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進行處罰。對于情節較輕、后果不重的傷害案件,可以判處管制或者依法適用緩刑。對于情節嚴重的未成年人,也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犯故意傷害罪的,由于其已沒有再犯罪的可能,在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和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一般應酌情從寬處罰,原則上不宜判處死刑。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根據刑法第19條之規定,也應從寬處罰五看悔罪表現。悔罪表現主要表現為被告人案發后主觀上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及客觀上采取的補救措施,對于故意傷害案件來說,一般包括積極搶救被害對象、自首或立功、認罪態度等方面。案發后能主動搶救被害對象或者通過撥打急救電話、招呼他人搶救被害對象,說明被告人對自己造成的傷害后果有一定的悔改之意,希望通過搶救治療盡量補救其造成的惡果,對這類被告人一般應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傷害后不管不顧,任由被害人自生自滅的的傷害案件,既反映了被告人對傷害行為和傷害后果的積極追求態度,客觀上也往往會使被害人錯過最佳搶救時期造成殘疾或死亡的嚴重后果,對這類被告人應從嚴懲處。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故意傷害案件的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的,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應予以從寬處罰。對親屬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抓獲被告人的,也可視為自首,原則上應當適當從寬。對于自首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一般不考慮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表現的被告人,應當體現從寬,即使因傷害行為致人死亡的,也可考慮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傷害后果不是特別嚴重,犯罪情節不是非常惡劣的被告人立功的,從寬處罰幅度應當更大。對于歸案后,能夠如實穩定地供述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有明顯悔罪表現的,只要不屬于那種罪行極其嚴重情形,均可酌情予以從寬。對那些畏罪潛逃,歸案后不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反而隱瞞罪行、編造事實,庭審時百般狡辯、拒不認罪,甚至揚言要再次報復被害人、報復社會的被告人應依法嚴懲。六看民事賠償。故意傷害犯罪侵害的是他人人身權,都會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故都有明確的被害人,因此,案件審理時往往伴隨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一般來說,故意傷害案的被告人很少有主動提出支付民事賠償費用的,本人或家屬支付賠償款項時往往都期望人民法院在量刑上能夠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積極進行民事賠償,既保護了被害人的切身利益,解決了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生活困難,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雙方的對立情緒,減少了社會不和諧因素,又反映出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因為積極進行民事賠償而對被告人適當從寬處罰,與社會上傳言的“花錢買刑”有本質的區別,實際上是在公權與私權相沖突的前提下,更加注重保護私權的表現,體現了我國對人權的保護程度。對于被告人或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一般應適當從寬。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可結合考慮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予以從寬。但對于那些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罪犯,如買兇傷人的、傷害至多人死亡的、手段特別殘忍的,即使能夠依法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提出超過法定數額賠償,也不能對其從寬。總之,故意傷害案件的現實特點決定了案件審理要達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刑事政策要求,就應該通過上述的“六看”,綜合分析每一起故意傷害犯罪行為的犯罪構成,犯罪的誘因,犯罪造成的危害結果,以及是否存在法定從寬從嚴的情節,是否存在酌情從輕從重的情節等等一系列因素綜合權衡以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準確適用具體的法律規定,形成寬與嚴之間的平衡,達到寬、嚴的良性互動,發揮刑罰預防犯罪的最佳效果。 作者單位: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①]周恩惠:《對故意傷害結果加重犯的思考》,載《河北法學》第2000-1期,第53頁。[②]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如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2004年12月召開的全國檢察長會議上明確提出對輕微犯罪采取輕緩的刑事政策從寬處理的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也規定在檢察工作中要進一步完善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這體現了在刑事司法中既要“雷霆萬鈞”,也要“春風化雨”;既要治標,也要治本;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會效果。
目前,在刑事司法中,既不能強調“嚴打”而忽視輕緩刑事政策的適用,又不能以輕緩刑事政策代替“嚴打”。那么,在具體的法律適用過程中,如何理解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呢?
筆者認為,輕緩刑事政策與“嚴打”刑事政策是我國基本刑事政策的兩個方面,是辨證統一的整體,是“寬嚴相濟”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具體體現。從辨證法的角度來看,兩者之間存在著統一性、相對性和運動性。在刑事司法工作中,我們要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要充分運用刑罰手段與嚴重刑事犯罪斗爭,貫徹“嚴懲”的要求,還要落實刑罰的教育挽救功能,體現輕刑化的發展趨勢。即使在同一案件中我們也要盡量做到寬中有嚴、嚴中有寬,要善于發揮這一政策的感召力,進一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攻守同盟,集中人力、物力把打擊的鋒芒對準主要犯罪者。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我們一定要切實兌現政策,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特別是有檢舉揭發等立功表現的,要依法寬大處理;對拒不歸案、坦白的,要查清犯罪事實、追捕追訴使之歸案,依法從嚴懲處。工作中,只有正確理解并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辦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得到有機的統一。
在刑事司法中,對于正確掌握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把握:
一、吃透刑法立法精神,堅持刑法基本原則,切實把握刑事法律的具體規定。
司法實踐中,要在法律框架下落實“嚴打”刑事政策和輕緩刑事政策,要堅持人道主義原則、法治原則和公正原則。對待犯罪分子的處理,法律規定該嚴的一定要嚴,該寬的一定要寬。要準確、深刻地理解“嚴打”刑事政策,嚴格限定“嚴打”對象,寬嚴相濟,以體現“嚴打”的重點和精度。但輕緩刑事政策也應掌握嚴格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條件,輕緩絕不是放縱。工作中,我們特別要注意防止以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的現象的發生。
二、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分析如何做更能有效地打擊和預防犯罪,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針對具體案件情況可分析以下幾點:1、分析在法律框架下,如何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初犯、偶犯及團伙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等輕刑犯。2、是否有利于保持犯罪人家庭的穩定與和諧。避免給犯罪人的家庭帶來情感缺失,增加經濟負擔,甚至出現家庭破裂或其他負面社會作用;3、是否有利于化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沖突。在對犯罪人適用輕緩政策時,通過充分聽取和考慮被害人的意見和建議,這樣既維護了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又可以較好地化解雙方的矛盾和沖突,更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正確、嚴格但要有相對性的把握二者的適用范圍。
對于有組織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多發性犯罪,應當適用“嚴打”刑事政策,從重從快,以起到震懾犯罪、警示社會的作用,達到預防犯罪和穩定社會的目的;對于一些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險性小的犯罪,應當適用輕緩刑事政策,采取非監禁化、非刑罰化的輕緩措施,以盡快實現犯罪人的社會回歸和社會秩序的恢復。具體來說,可以適用輕緩刑事政策的情形具體可表現為:輕微犯罪,一般偶犯,過失犯,中止犯,從犯,脅從犯,防衛、避險過當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孕婦或哺乳期的婦女犯罪,嚴重疾病患者犯罪等。如盜竊犯罪中,犯罪數額雖達到犯罪標準,但剛剛超過數額較大標準的;搶劫犯罪中,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搶劫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錢財,后果不嚴重的等等,堅持適用輕緩刑罰。對鄰居糾紛、同事矛盾、同學打鬧、夫妻口角、親屬爭執等引發的傷害案,做好區別對待。其中針對故意傷害的這一特點,對被害人有過錯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是親屬、同事、朋友關系,因一時沖動拳腳互毆未使用兇器的,案發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應堅持適用輕緩刑罰。
四、堅持以人為本,落實憲法精神、體現刑事法律精神,保障人權。
我們要通過司法活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貫徹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我們在刑事司法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在司法活動中也要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努力營造尊重人、愛護人、幫助人的良好作風。特別是對那些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輕刑”犯罪分子,悔罪態度較好,可盡量適用輕緩刑事政策,能讓其在司法機關的管教、單位的檢查、親屬的幫助和群眾的監督下,努力進行各種形式的自我改造。這樣做可避免使偶犯、初犯等輕刑犯在管教期間受到累犯、再犯、教唆犯的影響,“交叉感染”而染上新的惡習,刑滿釋放后重新犯罪。我們要如何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就是要看是否有利于促進嫌疑人的全面發展。對實施了輕罪的行為人適用輕緩刑事政策,可以使他們充分體驗到社會的寬容和溫暖,有利于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和自身發展,這樣做也是落實了憲法的精神。
筆者認為,從刑事政策的走向來看,我國當前推行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將逐步體現 “輕輕重重,以輕為主”的思想。“輕輕”即總體從立法、司法等各個層面從輕處置輕罪,對輕微犯罪行為人少一點刑罰報應觀,多給予一點人文關懷和適度寬容,處理比以往更輕,即輕者更輕,從而以最低廉的手段達到矯正犯罪的目的:“重重”即從重重點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就是對嚴重犯罪的處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所以,在我們以后具體的司法活動中,要正確理解并掌握“嚴打”刑事政策和輕緩刑事政策的辨證關系,在刑事法律的適用過程中正確把握“寬嚴相濟”,保證憲法精神的落實和刑事司法精神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