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建筑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及格線是多少)
建設工程法規與相關知識介紹?
建設工程法規與相關知識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工程法律制度、招標投標法、建筑法、民法等相關建筑法律內容。通過相關資料的查詢,中達咨詢為相關備考的建筑人士推薦《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書刊,該書刊具體介紹建設工程法規法律的具體內容。具體內容如下: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基本目錄:
1Z301000 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1Z301010 建設丁程法律體系
1Z301020 建設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30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1Z301040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
1Z301050 建設工程債權制度
1Z301060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制度
1Z301070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1Z301080 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1Z301090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
IZ302000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設下程施工許可制度
1Z302020 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
1Z302030 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
1Z303000 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相關信息:
書 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
作 者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寫委員會
頁 數345
出版社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2年5月
建筑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什么
建筑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什么
建筑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城鄉建設法、地方性法規及行政規章。
2、國家有關的建筑工程標準。
3、施工合同及相關交易制度。
4、施工預防性安全生產要求及處理辦法。
5、施工過程中的材料采用與選用原則。
6、施工企業的人員配備情況以及作業流水協調原則。
7、建筑物使用運行保障要求以及對不合格問題的處理方式。
建筑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具體有哪些?
建設法律關系主體責任、權力、利益的匹配,是調動各方積極性的前提:光有責任沒有權力和利益,工作會越來越消極;如果沒有一定的利益,責任主體也不會認真承擔相應的責任,行使相應的權力;責不清、權不明、利不公,更會拖累整體工作效率。
事實上,大到工程質量事故,小到工程質量缺陷,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中的問題或多或少都與這三者的失衡相關。因此打造責權利一致的長效管理機制,歷來是工程質量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
現代管理理論以責為中心,要求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圍繞質量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還規定了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制。而實踐中各方主體間責權利的不匹配,也向工程質量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要求。
1、建設單位:無上權力應與首要責任相匹配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項目建設的發起者、組織者、受益者,工程建設過程中項目的決策權、經營權和管理權都掌握在其手中。且由于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最終用戶往往是不同的主體,因此最大化自身利益常常成為建設單位的首要選擇。實踐中,一些建設單位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出現的壓低造價、壓縮工期等行為,都為工程質量問題埋下了隱患。
盡管《條例》規定了建設單位的發包、招標、實行監理、竣工驗收等質量責任,《辦法》也明確建設單位因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但監管部門對于建設單位承擔責任的監督主要依靠事后追懲,尚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
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的指導意見》要求的“突出建設單位首要責任”為工程質量管理的責權利配置提出了方向,當然還有待制度創新與實踐落實。
2、勘察、設計單位:龍頭責任需有相應權力、利益
勘察、設計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開展工作,在工程建設中起著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龍頭作用。其中,勘察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直接影響著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設計質量也直接決定著工程項目所能達到的質量水平。故《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辦法》更是要求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但在白熱化的市場競爭下,勘察、設計單位(人)的“權、利”,與其“終身責任”嚴重失調,根本無法匹配:不少勘察、設計單位為了生存,盲目追求速度、無限降低收費,甚至不惜造價、違規也要迎合建設單位需要。
從落實質量責任終身負責制的角度看,未來需立法保障勘察、設計單位(人)“責、權、利”匹配,尤其要保障合理的勘察設計收費。
3、施工單位:利益驅動權力行使,有利也有弊
施工單位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中居于主體地位,卻也屬于工程建設中的“弱勢群體”:建設單位基于強勢地位,往往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工期、降低造價,甚至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同時在產業集中度低、市場供需失衡的當下,為“擠”出利潤,施工單位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等投機行為也愈演愈烈。
近年來,我國已著手從利益角度維持施工單位權力的正常運轉,如3月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復工復產指南》嚴禁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以各種方式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并要求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
與此同時,針對當前施工單位中普遍存在的額外利益驅動力(圍標串標、轉包掛靠、濫竽充數等),未來監管也需加強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維護良性競爭的建筑市場秩序。
4、監理單位:定位不清晰、職能不限定、責任無限大
監理單位主要負責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是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中的關鍵一環;監理作用的充分發揮,也是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關鍵前提。而監理單位礙于身份尷尬(由建設單位聘任)往往不能充分履行責任,也難以保證監理工作的獨立性、公正性、科學性。
針對監理單位職責缺失和履職不力的現狀,近年來在工程監理的改革進程中,強化履約監管、倒逼權力行使已成為主流方向:部分地區探索建立起了工程監理履約保證金和索賠制度,保險市場也創新開發出了建設工程監理履約保證保險。
另外針對我國監理企業深陷的“取費低、待遇低、素質低、影響差”惡性循環,未來政策還需推進監理服務價格合理化,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應加強對監理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管。
概而言之,責權利一致對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而言可謂至關重要:合理的責任設定,是充分調動各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前提;責任一經確定,權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實行利益驅動,也能夠更有效地發揮各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建筑法規要點知識
◆法規體系
定義: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各主體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注意它不是獨立體系,是分散系
建設法規的體系-----注意下位法應服從上位法
憲法
法律:建筑法、招投標法、土地法…
行政法規: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建筑師條例
部門規章:監理收費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等規定
地方性法規:河北省建筑條例
地方政府規章
體系:法律法規、規章等形成關聯、補充、協調的完整統一的框架
其中:
法律:全國人代會及其常委會制定頒行主席令發布…
行政法規:國務院依法制定頒行總理令發布
部門規章:建設部或國務院有關部委依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依法獨立或聯合制定并頒布
◆劃撥出讓概念特點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1.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國家交出讓金的行為。
2.特征:民事合同、有期限、有償(交出讓金)--成本高、可交易、地下資源屬國有。
二、土地使用權劃撥
1.劃撥:指縣級以上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或無償將該幅土地使用權交付其使用的行為。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劃撥的5特征:
具有行政性、無償性--成本低、無期限性、不可交易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地下資源國有性。
◆法規關系構成要素
二、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主體:⑴國家機關⑵社會組織⑶公民個人。
客體:指建設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分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質或智力財富
內容:即建設權利和建設義務。
◆房地產轉讓條件
房地產轉讓
指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1、轉讓的一般條件(出讓土地):3條
(1)已支付全部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2)按土地出讓合同投資開發,屬房建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時建成房屋還應持有房產證。
2、房產轉讓的額外條件(劃撥土地)。
(1)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審查批準。
(2)應變性的,政府批準后由受讓方繳納出讓金并辦出讓手續和使用權證書。
(3)不變性的,轉讓方將轉讓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3、房地產轉讓的禁止性條件---不得轉讓
(1)司法裁定和行政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轉讓的情形。
注意:出讓土地時,轉讓其房地產的土地使用年限為出讓合同約定年限-此前已過年限
◆工程設計一般原則
工程設計原則----以下6方面
貫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
綜合利用資源,滿足環保要求
遵守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重視技術和經濟效益的結合
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觀、適用和協調
◆竣工驗收具備條件
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共5條
---據《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構配件和設備的 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
指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如下法定過錯情形之一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42條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大抗辯權
概念: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依法對抗對方請求的權利。其結果可以使對方的權利延期發生或者消滅,從而保護自己的利益。
(1)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66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業主方每月按照施工方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若施工方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則業主方可以拒絕支付當月相應工程的工程款。
(3)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合同約定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其債務。但在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有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下可中止履行其債務: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規劃條件概念
關于規劃條件的概念:
規劃條件: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出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由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向建設方提出的關于出讓地塊的地塊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的規劃條件。
該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規劃一書二證得概念和辦理節點
⑴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業與民用項目)在核準與備案制前,建設單位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意見書。
——規劃法36條:按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前,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出讓土地?--無需
⑵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和建設項目用地的實際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請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核發的確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界限的證件。
——規劃法40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城市、縣規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或個人核發的確認其項目符合控規和規劃條件要求的證件。是申請開工的必備證件。
----鄉村另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申辦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規的項目,還應提交修建性詳規。對符合控規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城鄉規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概念
新、擴、改建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時間、申領人、范圍及審批
無證不得開工。已開工者立即停工,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
●施工許可表現形式
開工報告:按國務院規定的權限、程序批準
施工許可證:
規模限額以上須辦
規模限額以下可不辦
規模限額:300m2以下、或30萬元以下
●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 據991015《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規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不合規定無效;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應審查;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工期不足1年到位資金原則≮合同價50%、否則≮合同價30% 。業主出具銀行證明、付款保函或第3方擔保
(8)應委托監理的已委托;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許可證有效期與延期
建設單位應自領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延或超過延期時限----自行廢止。
●施工許可證終止與恢復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設單位應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做好維護管理工作?;謴褪┕r,應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開工報告有效期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預售許可證概念辦理條件程序
預售條件(要同時滿足):
(1) 已交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 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 按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目前有變化)。
(4) 向縣級以上房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建設工程招標
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
(一)強制招標范圍與規模標準:
范圍 :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利、城市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等項目。
2.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教、文、衛、社會福利、商品住宅等項目。
3.使用國有資金、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等項目。
4.國家融資等項目。
5.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等項目。
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價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重要設施材料等采購的單項合同估價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價50萬元人民幣以上;
4.單項合同估價低于以上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
◆招投標條件
建設工程招標應具備的條件:
1.需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
2.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3.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4.土地征用已完,已達三通一平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招投標方式
建設工程招標的方式 :公開與邀請
1、公開 :無限竟爭性招標,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2、邀請 :有限招標,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3人)。
3.兩者主要區別 :
(1)發布信息方式、階段不同:
(2)選擇范圍不同:
(3)競爭激烈程度不同:
(4)招標工作量與成本、時間不同
◆招投標有關時限,投標有效期
投標截止時間
依法必須招標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設計招投標管理規定》第11條:特級和一級建筑工程≮45日;二級以下建筑工程≮ 30日;概念設計招標; ≮ 20日。
停售資格預審或標書時間 :
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自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投標保證金
投標擔保
形式:保函或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
保證金數額: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
保證金有效期:到簽訂合同或提供履約保函為止,《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37條規定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超出投標有效期30天。
退還:63條簽合同后5工作日內向未中標人退還。
保證金被沒收情形:
(1)投標人在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件;
(2)中標人未按期交履約保證金或簽合同。
◆評定標、中標
評標
1.評委會
組成:招標人代表+有關(社會)技術、經濟等專家。成員總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專家≮成員總數的2/3。
專家確定:由招標人隨機抽取(一般項目)與直接確定(特殊項目)。實行專家回避制。
評委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2.評標依據
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招標文件以外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3.投標文件矛盾處理
大小寫金額不一致以大寫為準;總價與單價不一致以單價為準,但單價明顯小數點錯誤除外;不同文字文本解釋有異議時以中文為準。
4.投標文件澄清
投標文件內容含義不明、不一致、或明顯文字錯誤,或純計算錯誤等情形,評委會可要求投標人作必要澄清說明--應書面。但這僅是對問題的解釋補正,不能對投標文件構成實質性影響。
5.評標報告或結果
依招標人委托權限:一是推薦合格中標候選人1-3人(按序談判),二是直接確定中標人。
中標
1.發出中標通知書
《招投標法》45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
2.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和中標人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4.提供履約擔保和付款擔保
履約擔保:指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要求中標人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刹捎寐募s保證金,還可采用銀行、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出具的履約保函,通常為建設工程合同金額的10%左右。
中標人不按規定提交履約擔保的,將失去訂立合同的資格,其已提交的投標擔保不予退還。
付款擔保:
《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第48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p>
◆◆合同的效力
包括:合同生效時間、效力待定合同、無效合同、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合同等
▲合同生效時間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附條件合同:生效/解除條件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失效。不當地阻止/促成,則視為成就/不成就 。
附期限合同:生效/終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屆至時合同生效/失效。
效力待定合同
指合同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如缺乏締約能力、處分能力和代理資格),其效力能否發生還尚未確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由法定代理人追認---1月內;
②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此條另見下片
③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追認、獲處分權,則合同有效,否則無效。
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無權代理:無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無效,可1月內追認。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責任由行為人承擔。善意相對人有撤銷權。
表見代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越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無效合同
指雖然己經雙方當事人訂立、成立,但因其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了國家、集體、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不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的免責合同條款 :
《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合同等
概念:指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但因非對方的過錯而導致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允許當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
▲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權消滅:
①撤銷權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②撤銷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房地產交易的概念及面積差異處理原則、商品房計價方式
1、含義
指房地產流通交易活動(如土地出讓、出租、抵押和房地產轉讓、出租、抵押、贈與等)的總稱。
2、商品房的計價方式與面積誤差處理:
計價方式:套(單元)、套內建面、建筑面積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與合同建筑面積之差/合同面積)×100%
面積誤差處理:
(1)按套(銷售單元)計價時,房價不受影響。
(2)按套內建面或套建筑面積計價時:
建面誤差比絕對值≤3%時,據實結算;
建面誤差比絕對值>3%時,買受人有權選擇退房與不退房。
建面誤差比絕對值>3%時,買受人有權選擇
退房與不退房。
當不退房時,誤差比絕對值
≤3%的部分,據實結算;
> 3%的部分:
當登記面積小于合同面積時,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開發商雙倍返還買受人;
當登記面積大于合同面積時,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開發商承擔,產權歸買受人。
◆質量保證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
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一)概述
根據《質量管理條例》,政府對質量的監督管理主要以保證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為依據,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此有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為主要內容,以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為主要手段。
政府委托質監部門專門管理工程實施…
(質量保證規定所對應的知識點沒有確切把握,請自行更改或補充完整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