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什么證據最有效(打官司什么證據最有效果)
法律講究證據,什么證據最有效?
證據對官司的輸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證據、可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主要分刑事、民事、行政__三大類。
證據的原_: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適用一切證據、裁判案件的最基本的原_。
證據的種類:
刑事__法第四十八條_定: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_、檢查、辯認、偵查實驗等筆錄:_聽_料、電子、數據。
民事__法第六十三條_定:當事人陳述八類。
行政__法第第三十三條_定:書證八類。
證據必_具備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證據必_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是訴訟的核心__、在任何一類案件審理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鏈條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照證據做出公正的裁判。
證據是訴訟的基礎、_有充分真實證明材料就_去打官司,_花_用的_用,_有證據等于無源之水一一_浪___精力_用...。
最有效的證據應當具有排它性和連貫性。
比如證明,你說你去了蘇州,僅僅有一張車票不足以證明。但是你車票到達蘇州的當天在火車站錄像自拍就可以。這個視頻當在手機里播放時,就屬于原始證明,可以證明你在那一天確實在蘇州,而且具有排它性(不可能在其它地方。),如果同時你還有住宿發票,旅游自拍,通話詳單地點顯示,酒店錄像,甚至是商務合影,會議記錄等。
那么,手里的發票,自拍,通話詳單,錄像,合影等就組成了一個證據鏈,足以證明在某一天你本人只可能在蘇州,不可能在任何其它地方。
也就是說,要有主要證據,這個證據具有排它性。然后要有輔助性證據形成證據鏈,證明這個證明的唯一可能性。
比如離婚,法律規定,夫妻情感不合分居兩年以上就符合這個條件。那么在法庭上夫妻雙方如果需要證明兩年以來沒有在一起,就是關鍵。
假設,你以此為由提出離婚,丈夫完全可以說你們分居根本不滿兩年。
對方辯護律是可以質證的。
打一個比方,夫妻同室但不同床,不可以!
夫妻分居但都住在一個單元里,對不起,也不可以!因為你不能證明從來沒有進過他的房間。
比如小區錄像顯示,你曾經進入丈夫房子的所在的單元,對不起,這證據也不夠嚴謹。
誰主張,誰舉證,而你的舉證不足以具有排它性,和唯一性,那么結果一定是麻煩的。
同樣以離婚為例,你要證明分居兩年從哪一天開始計算,而又有什么證據。這個證據分為兩大重點,一是證明你離開了,二是證明你始終在另一地居住。比如我說我6月12號開始分居,證據呢?
哪怕有聊天記錄,電話錄音,QQ截圖,搬家公司票據,車票,機票都可以。
然后要證明從6月12號開始,始終沒有回到老公所在的那個樓。人證,物證等等。
去年回答了一個問題,說有一個女孩被強J,自己身上有輕微的傷,說記得男人某個部位的特征,也就是一個胎記,是否可以,我的回答是不可以。
因為,正常歡好也可以看到那個胎跡。男女玩虐待游戲也可以,通J模式更是可以,一夜情也可以,玩到HI摔了一下也可以。
也就是說,只要對方不承認,身上的傷痕和對方的胎記,不具有強奸罪證據的排它性。
比如有的女人被家暴之后,第二天報警。其實警察很難處理的,因為沒有排它證據,有可能只是小兩口置氣,更有可能是謊報,甚至是勒索,至于頭上的傷痕,更可以是自己摔的。
法律是證據的法律,這是法律的尊嚴所在。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法律裁定中,只有口供,沒有任何證據是不能定罪的。
人證不如原始物證。只有口供不得定罪??诠┍仨毥Y合一定的物證和其他證明途徑驗證才可以對犯罪行為人進行處罰,就算所有人都說甲殺了人或有罪,警方也耍找到物證或者目擊證人及其他證明力比口供更強的證據才能定案。即便犯罪嫌疑人親口交待也不能定罪。
刑事案件及各案都必須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單一證據不為證據,更不能定罪。證據必須客觀充分。也是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則。維護社會安定,司法必須公平公正。防止冤假錯案比懲罰犯罪更重要。可現實并非如此。
為什么很多訴訟離婚被駁回的理由都是「沒有提交證明感情破裂有效證據」,到底什么樣的證據才算是有效的?
兩個人的婚姻走著走著,沒有感覺了,離婚越來越普遍,然而,許多訴訟離婚的案件因為缺乏有效證據而被駁回,因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通常需要當事人提供足夠的、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證據,才會判決離婚。那么能夠證明感情破裂的有效證據可能包括哪幾種:
1. 長期分居:如果夫妻雙方長期分居,且沒有共同生活的意愿,這可能被視為感情破裂的有效證據。需要注意的是,分居的時間長度、原因以及雙方在分居期間的行為等都可能影響法院的判斷。
2. 家庭暴力或虐待:如果一方對另一方進行了家庭暴力或虐待,這通常會被視為感情破裂的有效證據。這可能包括身體上的暴力,也可能包括精神上的虐待。
3. 婚外情:如果一方有婚外情,這通常會被視為感情破裂的有效證據。需要注意的是,婚外情的證據需要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確證性,例如第三方的證詞、照片或視頻等。
4. 經濟問題:如果夫妻雙方因為經濟問題而產生嚴重的矛盾,這也可能被視為感情破裂的有效證據。例如,一方有嚴重的賭博、債務問題等。
5. 其他證據:除了以上幾種情況,任何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都可能被法院接受。例如,雙方長期不進行性生活、不履行夫妻義務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情況,具體的證據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此外,法院在判斷感情是否破裂時,通常會綜合考慮所有的證據,而不僅僅是單一的證據。因此,如果你在離婚訴訟中遇到問題,最好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
有效的證據需要具備哪幾個條件
有效的證據需要具備哪幾個條件如下:
1、證據材料所反映的事實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具有客觀性特征。
客觀性是指民事訴訟證據本身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而不是虛構的、捏造的。比如說,我們向法院提供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必須是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的,而不是一方為達到非法的訴訟目的,而私刻另一方的公章或偷取另一方的公章,采用偽造方式取得的。
而且,該合同中的有關雙方權利義務條款,必須是在訂立合同當時,經過發包方、承包方充分協商之后達成的,而不是一方在事后自已加上的??陀^性是證據的本質屬性,它是一份證據材料成為有效證據的前提條件。
2、證據材料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著聯系,即具有關聯性特征。
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存在一定的聯系。如發包方與承包方前后訂立了三份《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但是發包方違反了第二份合同的約定,未依約支付工程進度款。
那么,在提起支付工程進度款的訴訟中,提供給法院的必須是雙方訂立的第二份《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而非另外兩份。
因此,在訴訟中提供的證據材料必須與雙方爭議的事實有一定的關聯,而不是漫無目的、不加選擇地胡亂提供證據,這不但不能達到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目的,還會造成訴訟工作量的增大,增加訴訟成本的開支。
3、所提供的證據材料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即具有合法性特征。
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拓展資料: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打官司什么證據最有效
以手機短信為例,其作為證據使用,應當庭出示,并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一、手機短信
1、手機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律師解析: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并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律師提示:建議作短信保全證據公證,公證人員會對短信的內容、存儲短信的設備進行拍照或攝像,方便法院客觀采納事實
2、審查手機短信應注意哪些情況?
解析: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因手機短信存在刪改的特性,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審查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
(3)審查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4)必要時可申請鑒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但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刪改的特性,還存在運營商不提供個人隱私信息等問題,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由于真實性存疑,法官很少直接依據此類短信、微信截圖認定案件事實。但如果雙方對此短信、微信聊天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或者該截圖經過了公證,則該電子數據基本能滿足作為證據使用的真實性要素。但除真實性要素外,舉證人仍須證明該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即證明短信、微信、電子郵件中另一方的真實身份。如2012年出臺的《辦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四條四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保全網上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的,公證人員應當告知其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真實身份,則保全的電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證據效力。為破解此類證據關聯性障礙,當事人在簽合同時,最好能做個約定,明確某個微博或微信等賬號為其所有,表明該賬號的發言即為其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錄音證據
1、錄音證據的取證的司法解釋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復》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即《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但是,屬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
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2、如何進行電話錄音才有效呢?
實踐中,電話錄音一般應符合下列做法。
①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
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申請進行司法鑒定,但鑒定費用您先預交(費用很貴,一般按照分鐘收費),最后鑒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當然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②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義務內容
例如:是欠款,那么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理由。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
③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
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④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⑤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竊聽的錄音一般會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⑥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后,在拷貝到電腦后,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盤(法院需要)。
3、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但在現實中當事人往往缺乏取證技巧,導致獲得的錄音證明力不足。在此,探討一下有關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問題。
①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盡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對象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后,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持防備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盡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②錄音器材
盡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采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復制的。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對象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可能會把電話掛斷,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
③取證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約見,則應根據情況而定,徑直上門容易獲得“攻其不備”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況,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話被中斷。
④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對象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1)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系,在交談時盡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2)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采信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著眼于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于法律責任的爭論。
(5)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⑤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
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并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于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三、電子郵件
1、電子郵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解析:舉證一方應提供郵件的來源,包括發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庭審出示證據時,若雙方均無異議,可直接出示郵件紙質件;否則,應在計算機上當庭演示,并下載打印成紙質件。
若對電子郵件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郵件,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律師提示:建議對郵件作庭審前進行證據保全,省卻庭中郵件的演示環節、方便法院參閱公證書中內容
2、可供判斷電子郵件真偽的因素有哪些?
解析:盡管電子郵件以電子信息形式傳播和收發,不如傳統書證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識別,但電子郵件也有其自身優勢,即其發件人和收件人為唯一,每個電子郵箱對應唯一的用戶,其互聯網的帳號、密碼、用戶名在相對時間內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斷郵件真偽的因素有:
(1)將電子郵件與其他證據進行比對,必要時要求相關人員進行對質;
(2)審查郵箱的取得方式,系從網絡服務商處購買的,還是免費注冊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3)審查郵件發、收時間。郵件如經國外的網絡服務商發送或經國際郵件轉發器遞送,必須要經過一定的時間,否則不符合客觀情況;
(4)必要時,請網絡服務商提供協助,從電子郵件的傳輸、存儲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蜻M行鑒定,從電子郵件生成、存儲、傳輸環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
四、網頁證據
1、對于網頁證據如何組織舉證?
解析:將網頁作為證據出示時,舉證方應提供網址、時間,并將網頁當庭演示,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內容。同時,提供網頁的紙質件,以備留檔查考。經雙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網頁紙質件,不再演示網頁。上述過程應在庭審筆錄中完整體現。若對相當網頁已作公證的,可不當庭演示網頁,而直接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2、如何審查網頁證據的真實性?
解析:訴訟雙方對網頁證據真實性發生爭議,而該網頁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經當事人申請,可要求相關網站提供協助,從計算機系統傳輸、存儲的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請有關單位專家作鑒定,從網頁證據的生成、存儲、傳遞和輸出環境的可靠性提出專家意見。由于網頁信息更新快,時效性強,訴訟中應注意對網頁證據的保全,可通過公證、攝像、下載等形式固定網頁。一般而言,經過公證的網頁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律師提示;公證人員建議當事人將進入所需取證網頁的過程全程截屏或屏幕錄像,以便法院能全面審查網頁證據的內容
綜上,人們日常使用的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須符合證據三性的要求,其關鍵點在于必須確定該電子數據本身的真實性并核實數據收發主體的真實身份以滿足案件關聯性要求。
起訴侵權要什么證據
一、權利證據
1、原告主體資格證明,自然人的為身份證,企事業單位的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
2、專利權證書,證明專利權授權時的權屬狀況。
3、專利登記薄副本。一定意義上來說,專利登記薄副本是比專利證書更為重要的證據,因為專利證書記載的是專利授權時的權屬狀況,在授權之后,專利的權屬狀況可能會發生改變,如專利權轉讓,專利被宣告無效等,這些內容在專利證書上是反映不出的,但卻會在專利登記薄副本上反映出來,但在實務中一些專利權人卻沒有提供,一些司法機關對此也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
4、專利授權公告文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為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外觀設計的為公告授權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
5、專利年費收據:證明專利持續有效。其實這一證據在提供了前述的專利登記薄副本的情況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為在專利登記薄副本的最底行會注明“該專利年費已繳納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實務中專利權人提供專利年費收據的證明目的在于說明專利已繳納年費,專利持續有效。但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的繳費實務中,即使專利已被宣告無效,或因沒繳納年費而導致專利權終止后,繳納專利費也是可以進行的,從而取得專利年費收據。因此通過專利年費收據證明專利持續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時甚至是錯誤的。如此以來,前述的專利登記薄副本就顯得極其重要了。筆者認為之所以在實務中出現用專利年費收據來證明專利持續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的影響,該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提交證明其專利權真實有效的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專利年費交納憑證。這里專利年費交納憑證是專利真實有效的文件之一,卻并未提及專利登記薄副本,不能不說是一個瑕疵。
6、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提起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訴訟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因此在該司法解釋出臺后,不少法院在原告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時,若沒有提供實用新型的檢索報告,法院拒絕受理。但此種做法明顯的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隨后最高法院在答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中明確表示,出具實用新型的檢索報告并不是提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條件。但若不提供檢索報告,被告提起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如無其他可以不終止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該中止訴訟。筆者曾代理原告在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一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在立案時,立案庭的法官認為筆者沒有提供涉案專利的檢索報告和專利年費的繳費收據,而擬不予受理。經過筆者與該院知識產權庭的法官溝通,根據前述的規定,知識產權庭的法官給立案庭去電話,案件才得以受理。不過被告很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案件自然就中止審理了。因此原告在起訴時最好提供實用新型專利的檢索報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審理。
二、侵權證據
1、書證:通常是公證書,專利權人通過市場調查,發現了侵權行為后,通常會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對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及購得的侵權產品進行公證或對侵權現場(如許諾銷售)或對侵權產品的安裝地進行勘查公證,取得公證書,從而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在公證取證的過程中,專利權人最好主動向銷售者索取產品宣傳冊、銷售侵權產品人員的名片、購貨發票或收據,以進一步的明確,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同時專利權人可要求公證機關對前述資料的來源和真實性作出說明,一并記載在公證書中。另外順便提及一下,在選擇公證機關時,也應有所考慮,如在省會城市,可以選擇省公證處,而不要選擇區公證處,一則可能區公證區缺乏經驗,二則可能區公證處出于地方保護或者擔心受到打擊報復,而以各種理由推托。筆者曾在天津市和鄭州市兩個城市申請公證時就碰到這樣的問題,區公證處推托不予受理,不過天津市公證處和河南省公證處卻及時的受理了公證申請,并高效的作出了證據保全公證。
2、物證:專利權人從市場上購得的侵權產品。購得的侵權產品應由公證人員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給法院之前,原告應確保封條完好無損,否則被告將可能在質證時提出異議,對侵權產品不予認可。
三、損失證據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現在司法實務中,提供損失證據的案件較少,客觀原因是此類證據舉證難度較大,舉證成本較高。因此出現大量的專利權人通過與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就成為經濟損失的證據。在國內一專利管理先行一步的企業,通常會與其業務單位簽訂名義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辦理相應的備案手續以及專利許可使用費的付款和繳稅憑證,但被許可方實際并未生產專利產品。此種情形下,合同約定的許可使用費不應作為賠償的參照依據。因為此時約定的許可使用費已不能客觀反映專利的市場價值。
2、財務審計報告: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侵權賠償的數額確定除參照前述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外,還有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賠償。在原告主張以自己所受到到的損失作為賠償數額的依據時,應提供自己單位產品獲利情況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權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權產品的數量,兩者相乘之積就是原告的損失數額的依據;在原告主張以被告的獲利作為賠償的依據時,原告通常要申請法院保全被告的財務會計賬冊,經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后,以審計結論確定被告的侵權獲利情況,從而明確被告賠償的依據。最后在法定賠償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證明被告侵權情節及專利產品市場價值的輔助證據,作為法院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的參照因素。
在法庭上哪些證據可以作為有效證據?急急!
只要不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都可以作為有效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2、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3、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