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司機與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車主有連帶責任嗎
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
一、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睓C動車所有人無過錯且對機動車不享有“運行利益”和“運行支配”,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車輛買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避囕v買賣合同成立并交付后,雖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不阻礙車輛所有權的轉移,只是違反相關行政法規、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分期付款買賣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反復規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出賣方雖保有車輛所有權,但對車輛不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雇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主的責任承擔
機動車主作為雇主對機動車的運營享有“運行利益”,其雇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的規定,直接確定機動車主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五、出租或有償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出租或有償借用高度危險作業的車輛,車主對公共安全負有更大的責任,車主對車輛負有維修保養以確保車輛處于良好運行狀態的義務,對租借人負有謹慎審查以確保車輛交付適宜駕駛人員使用。車主雖然喪失對車輛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棄且目的是為了取得運營經濟利益,因此,不管車主出借有無過錯,但其享有“運行利益”,應與租借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況且,車主應當對運營車輛積極投保第三責任強制險、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來化解車輛運營風險。
六、無償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如果出借人有過錯,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無過錯,且對車輛又不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不應當與借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不承擔任何責任,會導致車主對自己擁有的高度危險物不能盡到最大的謹慎義務,因此,車主應當在強制責任保險范圍承擔賠償責任,這與車輛作為侵權物、國家設立強制責任險的精神相一致。
七、車輛被質押、被修理保管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車輛被質押、被修理保管情況下,車主喪失了對車輛“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肇事者駕駛車輛非出于車主自愿,因此車主無過錯,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機動車掛靠情況下被掛靠人的責任承擔
在掛靠情況下,掛靠人對外都是以被掛靠人名義出現的,被掛靠人負有謹慎監管掛靠人管理使用車輛義務,有義務繳納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和有關商業三者險,而且對機動車運營享有“運行利益”,為保護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掛靠人應當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掛靠人追償。
九、肇事者擅自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肇事者擅自駕駛情況下,如果車主無疏于管理的過錯,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車主對自己所有的危險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隨意擅自使用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應當與擅自使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以加強高度危險作業的機動車所有者謹慎保管使用義務,更好地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連帶責任亦稱“連帶債務”。“民事責任”的一種。指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即債權人可對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后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的一種債務形式。如合伙債務的債權人,對于合伙成員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均可請求其同時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償合伙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輛所有人在什么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
車主負連帶責任的情形有: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掛靠的風險主要包括:
1、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2、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以該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被掛靠方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其他法律風險。
二、租借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該哪方承擔?
租車、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依法承擔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先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由車輛用戶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如果車主有過錯,承擔適當的責任。
當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者因租賃、借用等情況不是同一人時,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者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壞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只有在發生損壞時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中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是按照什么法律依據
現實中,機動車車主與實際駕駛人員分離的情況也不少,但是有些情況下作為車主并不會對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而有些情況下卻需要車主對事故承擔連帶責任。那么交通事故中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是按照什么法律依據呢?接下來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交通事故中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是按照什么法律依據
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是《民法典》明確規定的,當然是有條件的,不是說所有的交通事故,車主都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轉讓并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侵權責任】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侵權責任】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盜竊、搶劫或搶奪機動車侵權責任】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拼裝車或報廢車侵權責任】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對“交通事故中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是按照什么法律依據”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
車輛所有人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車輛所有人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1、車輛所有人與駕駛員為雇傭關系;2、駕駛員為職務行為;3、出售拼裝車或報廢車;4、機動車為掛靠登記;5、車輛所有人出借機動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新交通法車主連帶責任包括什么
1.新交通法中車主連帶責任包括哪些內容?
(1)事故涉及車輛為個體、承包、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所有人,駕駛人受雇運輸,所有人或用人單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2)事故車輛在合同期、租賃期內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業主、承包人、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三)事故車輛駕駛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擅自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的活動,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4)事故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分享利潤的,視為共同所有人,由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5)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的合法所有人在征得所有人同意后,將車輛交付給第三方。法定所有人與第三人為共同被告,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6)造成事故的車輛駕駛人未履行職責、未經車主同意使用車輛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車主負責墊付;
(7)被告是因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事故,不當的緊急避險措施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緊急避險人為共同被告,車主或駕駛人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二、誰對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責任?
(一)交通事故責任人對事故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負有賠償責任的駕駛人暫時不能支付賠償的,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車輛所有人應當先行支付;
(二)事故涉及的車輛為單位所有,駕駛人執行職務,即在工作或者生產期間執行駕駛職務,其行為得到單位或者車輛所有人指定或者認可,單位或者車輛所有人應當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三)委托他人買車,買受人發生車禍的,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委托他人維修、保管車輛或者在停車場停放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維修人、保管人、停車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駕駛人與車輛不屬于同一單位,駕駛人與使用機動車的受益單位為被告,受益單位先行賠付的;
(六)無償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駕駛人和受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7)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的,其繼承人不放棄繼承,只在繼承財產數額內承擔責任。繼承人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不會因為沒有遺產可以繼承而承擔賠償責任;(八)持有車票或者按照規定免費乘車的旅客,持有打折車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乘坐無票公共汽車的,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9)順風車,即順風車,原則上不能免除駕駛員的責任,應考慮具體情況,按照過錯相抵原則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
(十)學會對駕駛交通事故負責,教練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一般來說,在交通事故中,車主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此時車主和實際行為人不是同一個人,否則,作為行為人的車主對事故負有責任,而不是承擔連帶責任。有時候車主把車借給別人用,但是借車的人卻發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車主把車借給別人沒有錯,其實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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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規車主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中車主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主要有:1、雇傭司機從事運輸業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或雇主應該承擔事故賠償責任。2、肇事司機執行職務時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活動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一、新交通法車主連帶責任包括什么
(一)肇事車輛為個體戶、承包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主,雇用司機從事運輸,車主或雇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二)肇事車輛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三)肇事車輛司機執行職務過程中,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四)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視為共同車主,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五)車輛合法占有人經車主同意,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六)肇事車輛司機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擅自用車,司機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墊付;
(七)因緊急避險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險情人為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司機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中根據發生事故情形的不同,車主對于事故責任承擔對象也會有所不同。但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需要車主承擔連帶責任,例如車主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并且沒有犯錯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車主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一、交通事故車主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1、交通事故車主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要看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借車人有賠償能力,無事故逃逸等行為,車主不需要承擔責任;
(2)如果借車人在事故發生后逃逸,保險公司應在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車主也不負責;
(3)事故造成的損失較大,造成事故的司機無法賠償。法院會判決車主墊付賠償金,但墊付金額不會超過汽車本身的價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怎么劃分
1、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2、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3、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將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
將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車主不一定承擔連帶責任。車借給別人出了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交付當事人:,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3.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4.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屬于民事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民事訴訟時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權者主張權利,則時效從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車主無過錯要負連帶責任嗎
車主無過錯,不負連帶責任。
借出的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承擔主體的確定:
1、借車給別人出了事故,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一般情況下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2、但是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汽車借給別人開出了事故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情況有: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車輛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二、車主和司機不是同一人的其他情形及責任承擔:
1、基于車輛買賣關系: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2、基于雇傭職務關系:
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司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當與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司機追償。如果車主只是將車出借給司機并無過錯,車主對司機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3、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的: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盜竊、搶劫、搶奪行為:
因盜竊、搶劫、搶奪行為致使駕駛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5、基于雇傭職務關系:
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司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當與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司機追償。
(1)對受害人的責任承擔(對外責任):
此種情況下,車主無疑為用人單位,司機只要是因執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致人損害就應由用人單位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司機存在過錯與否在所不問。
(2)車主對司機的追償權(內部責任):
車主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后,在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侵權行為是由于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且該行為超出了法律賦予的職權或單位的授權范圍,車主(用人單位)則可以行使追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交通事故中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是按照什么法律依據
一、交通事故中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是按照什么法律依據
1、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的。當然是有條件的,不是說所有的交通事故車主都承擔連帶責任,有些情況下作為車主并不會對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肇事車輛為個體戶、承包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主,雇用司機從事運輸,車主或雇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2、肇事車輛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3、肇事車輛司機執行職務過程中,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4、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視為共同車主,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5、車輛合法占有人經車主同意,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6、肇事車輛司機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擅自用車,司機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墊付;
7、因緊急避險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險情人為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司機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