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控人對公司債務連帶責任承擔多少(有限公司的債務誰承擔)
公司法人和實際控制人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一般由實際控制人承擔公司的責任,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包括對公司的賠償責任、在特定情形下對債權人的責任、配合法院的調查詢問以及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是: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 2、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責任; 3、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實際控制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說明
實際控制人之定義。根據《公司法》第216條的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常見的實際控制人有以下幾種情形:
實際控制人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之股東,即所謂“通過投資關系”;
實際控制人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隱名股東,即所謂“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
實際控制人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存在。他既不在公司登記中顯示,也不在章程中顯示,可卻實際支配著公司,亦有人稱之為“影子股東”。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實際控制人侵占公司資產、掏空公司資產等行為,債權人如何追究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就此,公司法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第21條之規定,“I.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II.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薄豆痉ń忉尪返?8條、19條、20條又增加了幾種情形,涉及到未及時清算、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惡意注銷的實際控制人責任問題(條文略)。此外,《公司法解釋三》第14條規定了股東抽逃出資下實際控制人作為協助人的責任問題(條文略)。實際控制人濫用其權利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多種多樣,上述規定僅僅解決了部分問題。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實際控制人轉移公司財產,此種情形下,債權人能否起訴實際控制人承擔責任?顯然,上述幾個條文無力于解決這一問題。我試做如下探討:
第一種方案:代位權訴訟。實際控制人轉移公司資產,對公司構成侵權,產生侵權之債,公司本可以向實際控制人提出主張,但怠于提出主張,此時可由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實際控制人對債權人承擔責任。詳見《民法典》第535條以下之規定。
第二種方案:撤銷權訴訟。司法實踐中,實際控制人轉移公司資產,往往取得了股東的同意,甚至股東會也有所表決,此時無法認定為對公司構成侵權。就此,如果公司轉移該財產的行為存在撤銷權因素(如贈與他人),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詳見《民法典》第538條以下之規定。
第三種方案:類推《公司法》第20條。上述兩種方案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代位權訴訟以侵權數額為準(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往往大于侵權數額,且侵權數額查明存在困難)、撤銷權有除斥期間之限制?!豆痉ā返?0條第3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痹摋l規定了股東濫用權利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司法實踐中所謂“法人人格否認”、“揭開法人面紗”等)。該條未涉及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問題。但是,實際控制人隱在股東背后,通過股東濫用權利損害債權人利益,既具有隱蔽性同時在客觀上又損害了公司與債權人利益,比股東濫用權利更具有危害性,根據“舉輕以明重”的法律適用原則,實際控制人的責任理應類推上述規定。
我曾因辦理案件所需檢索出8個案例,歸納為如下裁判規則: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可以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見如下文章:《裁判規則丨濫用控制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來此案經過調解結案,未作出進一步裁判。但我認為其中的裁判規則仍然有參考余地。
近日,最高法又公布了一個案例,在判詞中云:“一審、二審法院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認定某1利用其實際控制人地位,轉移XXXX2公司財產,致使XXXX2公司無力償還XXXX1公司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XXXX1公司的合法權益,判令某1對XXXX2公司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結果并無不當?!痹撆性~用“耐人尋味”的語氣稱,“結果并無不當”,但并未闡明具體的法律適用。這種類似判詞在各級法院的判決書里十分常見,當事人除了罵娘之外,似乎也是無可奈何。不過,我認為,本案應當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條第3款之規定,并不存在法律適用上的障礙,為上述裁判規則又增添了一個最新案例。
另外,據悉,目前相關的案例檢索網站都不再顯示案例當事人、案號、合議庭成員等相關信息,這為今后類案檢索帶來一定的麻煩。其實隱去當事人信息即可,隱去案號、合議庭成員、裁判法院,似乎沒有必要。
以下為判決全文,供讀者諸君賞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XXXX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1。 委托訴訟代理人:略。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某2。 委托訴訟代理人: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1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某3,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2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某4,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二審上訴人(一審被告): XXXX3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某5,該公司總經理。 一審被告:某6。
再審申請人某1、某2因與被申請人XXXX1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X1公司)、XXXX2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X2公司)及二審上訴人XXXX3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X3公司)、一審被告某6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民終5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某1、某2申請再審稱,1.二審法院未組織雙方當事人對XXXX1公司補充提交的證言證據進行質證,直接在判決中引用該證言,且未按法定程序調查收集證據,程序違法。2.一審法院未對賠償確認函中5139.02噸焦炭所涉賠償情況進行詳細調查,二審法院僅對XXXX1公司進行了簡單詢問,未要求XXXX1公司提交相應的損失證據,對XXXX2公司是否完成交貨義務的事實認定錯誤。3.二審法院認為在未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貨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4.某4、某5分別系XXXX2公司、XXXX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某6系本案一審被告,本案判決結果與三人有直接利害關系,二審法院采信某4、某6、某5證言做出判決存在錯誤。5.一審、二審法院認定某1系XXXX2公司、XXXX3公司實際控制人,而某2在XXXX2公司減資時未依法通知債權人,故某1、某2應對XXXX2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存在錯誤。某1、某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主要問題為,1.某1、某2在本案中的責任認定;2.原審是否存在程序違法。
一、關于某1、某2在本案中的責任認定問題
(一)關于XXXX2公司應否向XXXX1公司返還貨款及利息。依據本案查明的事實,XXXX1公司與XXXX2公司于2019年6月1日簽訂兩份工礦產品年度買賣合同,該兩份合同第九條對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截至2019年12月10日,XXXX1公司給付XXXX2公司貨款共計151634530元,XXXX2公司累計供貨金額145863792.04元,尚有5770737.96元已付款未供貨,且月供貨量均未達到合同約定的2萬噸。XXXX2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向XXXX1公司出具賠償確認函,自愿以一批約5139.02噸的焦炭用于賠償因其遲延或未按約定數量供貨而給XXXX1公司所造成的損失,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二審判決予以確認,并無不當。XXXX2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XXXX1公司出具確認函,確認其應退還未供貨部分款項5770737.96元。XXXX1公司與XXXX2公司所簽訂年度買賣合同約定的供貨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期滿XXXX2公司未能按時足額供貨,XXXX1公司依據2020年4月14日確認函要求XXXX2公司退還多預付的貨款,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某1、某2關于未解除合同不得要求返還貨款的主張不能成立。XXXX2公司與XXXX1公司雖曾于2020年4月8日確認函中,確認將前述5139.02噸焦炭不含稅作價411.11萬元用以抵償XXXX2公司所欠XXXX1公司的部分貨款,但該確認函已被之后的2020年4月12日賠償確認函和2020年4月14日確認函所變更。XXXX2公司向本院提交XX于2020年5月31日出具的說明,擬證明2020年4月12日賠償確認函和2020年4月14日確認函系受XXXX1公司欺騙而出具,但該說明無其他證據佐證,不足以推翻原判決。
(二)關于某1的責任認定。XXXX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4、監事某6和XXXX3公司法定代表人某5的當庭指認和證言顯示,XXXX2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發起人為XX、某1及某2,某4、某6受XXXX2公司實際控制人某1和某2的指示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XXXX2公司的經營收入已由某1和某2轉入由其控制的關聯公司XXXX3公司;某5受XXXX3公司實際控制人某1和某2指示代持股份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參與公司經營和管理,該公司全部業務均由某1和某2負責處理。寧夏回族自治區某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XX)寧02XX執XXX號限制消費令認定,某1為XXXX3公司實際控制人。某1在一審中雖對與某2、某5、某6之間的親屬關系予以否認,但在二審中認可其系某2之父、某6和某5之舅。XXXX1公司預付XXXX2公司的案涉部分貨款4200萬元由XXXX3公司收取,XXXX3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收取XXXX2公司款項存在正當合理理由。XXXX2公司現已不再實際經營,無力償還多筆到期債務。一審、二審法院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認定某1利用其實際控制人地位,轉移XXXX2公司財產,致使XXXX2公司無力償還XXXX1公司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XXXX1公司的合法權益,判令某1對XXXX2公司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結果并無不當。
(三)關于某2的責任認定。XXXX2公司于2019年6月1日與XXXX1公司簽訂案涉年度買賣合同時,其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2019年7月15日,XXXX2公司減資1500萬元,其中股東某2減資735萬元,但XXXX2公司未依法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亦未依法通知XXXX1公司,致使XXXX1公司未能要求XXXX2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一審、二審判決認定XXXX2公司的減資程序違法,損害了債權人XXXX1公司的合法權益,判令某2在其減資735萬元范圍內對XXXX2公司案涉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某2提供的2019年7月8日、7月10日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雖顯示其將735萬元的股權轉讓給了某4,但該轉讓直至2019年7月15日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XXXX2公司減資時某2仍然具有該公司股東身份,應當對債務人承擔法定注意義務,其以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且股權已轉讓為由進行抗辯,不能成立。
二、關于原審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
XXXX1公司在二審中提交了某4、某6、某5分別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本人手持其出具的情況說明的照片,某1、某2對此發表質證意見認為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但某1、某2在二審中對該組證據用以證明的親屬關系予以認可。某1、某2以質證時證人手持證言的照片中文字內容不清楚為由,主張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不能成立。某1、某2主張XX與XXXX1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其利益,某4、某6、某5的證人證言不真實而不能采信,均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或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予以證實,其主張二審法院未就此進行調查取證屬于程序違法,不能成立。
綜上,某1、某2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某1、某2的再審申請。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
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與情形有,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實控人和法人責任劃分
法律分析: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為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東;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百分之三十以上;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職責:法定代表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第二款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第三款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關于實際控制人是否符合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條件,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人人格否認的責任主體限定為公司股東,由于否定法人人格制度的適用原本就是在窮盡其他手段之后,對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的“不得已選項”,本身就應當慎重適用,故此,不宜對適用的責任主體隨意做擴大解釋。另一種觀點認為,實踐中存在大量的實際控制人濫用權利的現象,具體表現為實際控制人通過間接持股的方式、通過協議安排的方式、通過持有投票權的方式甚至通過親屬關系對公司實施過度支配與控制,進而完成各種利益輸送損害債權人利益,故此,應當將實際控制人納入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范圍,對其濫用權利導致公司無法償付債權人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