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會不會執行欠債人的唯一住房
當事人唯一的住房可以被執行嗎
法律主觀:
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即使是唯一住房亦可執行: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綜上所述,債權人在借款時就應當收集證據,如果日后發生糾紛也要及時處理,不能 超過訴訟時效 ,如果債權人在起訴以后債務人還是拒不還款,債權人可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對方只有唯一的住房,在滿足一定條件下也是可以執行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會不會強制執行欠款人唯一住宅的財產
對債務人的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法院(court)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機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對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被告人有權力獲得辯護。被告人除自己進行辯護外,有權委托律師為他辯護,可以由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為他辯護,可以由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為他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被執行
法律主觀:
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 扶養 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同樣可被執行。 雖然在我國法律一直秉持生存權益高于債權的理念。在執行 債務人 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并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 債務轉讓 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 房屋租賃 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老賴唯一住房可以被執行嗎
老賴只有一套房是否能執行,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是不可以進行強制執行;
(2)如果被執行人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是可以強制執行的。能被法院強制執行,要按照實際情況來定。如果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老賴唯一住房: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如被執行人是70歲老人,其成年子女有房屋,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可以被執行;
2、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為了逃避債務,被執行人故意將房屋轉移,只留一套房屋,這種情況可以執行唯一住房;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法院在什么條件下可對欠債者唯一住房進行執行
第一種情況,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第二種情況,執行依據生效之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為了逃避債務,轉讓、轉移自己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于保護的對象,因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
第三種情況,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以及所撫養家屬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提供臨時的周轉房。同時,該規定還提供了一個選擇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請執行人同意按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的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這實際上是建立了一個激勵配合執行的機制。
第四種情況,如果執行依據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須按照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執行。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以上情形,都表明法院執行“唯一住房”在強力打擊老賴的同時仍然維護了被執行人及其家屬基本權利,不至于其無家可歸。
構建法治社會,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就應有良好的制度設計,以降低債權人成本,增加不講誠信者負擔。附條件可執行“唯一住房”新規定的施行及強力執行,能最大限度壓縮老賴生存空間,倒逼其自覺履行義務。進而增加維權者信心,維護生效裁判文書尊嚴,增進公眾對規則的信仰和對法律的敬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法院會執行唯一住房嗎
法院會執行唯一住房。原因如下:
1、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已經在法律的范圍內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都可以查封;
2、根據法律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執行主體包括:
1、有強制執行權的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稅務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2、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
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后,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對債務人的唯一住房能否強制執行嗎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唯一住房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根據最高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執行人其家屬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法院可以進行查封,但在法院查封以后不能進行拍賣或者抵債,不過房產被法院查封以后,原則上是不允許使用的。
一、對債務人的唯一住房能否強制執行嗎?
對債務人的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五條
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第六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二、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房產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兩年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強制執行費是怎么規定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綜上所述,查封也屬于強制執行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是唯一住房法院雖然不能進行拍賣或者抵債,但可以依法查封,直至債務人履行應盡義務之后,人民法院才會解除強制措施,如果債務人名下還有其他財產,人民法院都能依法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