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債權債務風險怎么規避
如何規避債權轉讓中的債務風險
規避債務轉讓風險的辦法是,債務轉讓需獲得債權人同意;需確定債務屬于可轉讓的債務;并且連同從債務也一并轉移,但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不能轉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投資規避風險的方法有哪些?債權投資高效率的步驟
債權投資規避風險的方法有:1、選擇合適的投資對象,仔細研究債權投資對象的財務狀況,確保投資對象的財務狀況良好,以降低投資風險;2、分散投資,將投資金額分散投資于多個債權投資對象,以降低投資風險;3、定期審查,定期審查投資對象的財務狀況,及時發現投資風險,以便及時采取措施;4、結合保險,可以通過購買保險產品,以降低投資風險。
債權投資高效率的步驟:1、熟悉債權投資市場,了解債權投資的基本概念,以及債權投資的優勢和風險;2、確定投資目標,根據自身的資金實力、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確定投資目標;3、選擇合適的投資對象,仔細研究債權投資對象的財務狀況,確保投資對象的財務狀況良好;4、簽訂合同,簽訂債權投資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5、定期審查,定期審查投資對象的財務狀況,及時發現投資風險,以便及時采取措施;6、結合保險,可以通過購買保險產品,以降低投資風險。
怎么防范債權轉讓的風險?
一、怎么防范 債權轉讓 的風險? 1、避免簽訂已過 訴訟時效 或 債務人 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 債權人 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 律師 參與談判和調查,要求債權人提供催收債權的通知,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往來信函,由律師判斷該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從而確定是否簽訂合同。簽訂合同前受讓人還應自行或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如經調查發現債務人住所無法找到同時其財產下落不明的,即使債權轉讓的對價很低,受讓人也不應貪圖紙上富貴而簽訂合同,避免利益受損。 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 轉讓合同 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前應進行充分調查了解,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 債權債務 關系等,并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二、債券轉讓的必備條件是什么?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 違約責任 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 不當得利 返還原債權人。 綜上所述,債權人出于某些原因可能將債權轉讓出去,債權是合法才能轉讓,由于這種行為蘊藏法律風險,作為雙方應該采取措施規避。尤其是受讓方,對債權的真實性做調查,要求和對方簽訂書面轉讓協議。并且,找公證處進行債權轉讓公證,增強法律效力。
股權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規避風險?
一、 股權轉讓 前的 債權債務 如何規避風險 甲、乙是A有限公司的股東,甲是A公司的董事長,兼任A 公司法 定代表人。2011年8月,甲、乙將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丙。 2011年6月,C向B借款200萬元,甲未經乙同意,擅自以A公司的名義為C提供保證擔保。借款到期后,C未及時還款,B向法院起訴,要求C公司還款,并要求A公司 承擔連帶責任 。 A公司抗辯,甲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供保證擔保,違反 公司章程 及法律規定,擔保無效,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判決A公司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案件評析:在股權轉讓過程中,作為受讓方,最擔心的就是存在“或有 債務 ”,比如未在公司財務報表中列明的借款、對外擔保等。本案就屬于典型的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或有債務”的情形。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出讓方往往不會披露或不完整披露公司存在擔保等事項。股權轉讓完成后,出讓方就不再是公司股東,不享有 股東權利 ,不承擔股東義務。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而股權轉讓以后,以公司名義對外產生的權利義務,依然要由公司來承擔,不受股東變換的影響。顯然,若公司承擔了“或有債務”,會致使 公司債務 增加,從而影響股東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經理未經股東會批準設立的擔保,一般認定為有效。盡管公司 法規 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但該條法律調整的是公司內部權利義務關系,不能以不符合公司管理程序的行為為理由來對抗 債權人 ,公司蓋章行為對外應視為公司同意對外提供擔保,應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A公司應當對B承擔擔保責任。丙可以以甲存在欺詐為由,主張撤銷 股權轉讓合同 。但本案中,甲收取的股權轉讓款,已用于償還自己的債務,若丙撤銷合同,則存在短時間無法返還丙股權轉讓款的問題。 “或有債務”是股權轉讓過程中很難避免的問題,為了盡量減少這種糾紛,在股權轉讓之前和轉讓過程中,應有所準備:選擇可信的對象。由于有限公司是人合加資合的公司,人合的特征更加明顯,在受讓股權之前,應多方面了解出讓人及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的為人,謹慎選擇合作對象。全面了解公司債權債務。在股權轉讓前,應對目標公司的資產負債、財務狀況等進行全面了解,對業務合作單位的債權債務進行核對確認,并通過專業的財務、法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取得相對完整、全面的報告。 合理設置付款時間和 違約責任 。對于簽訂的 股權轉讓協議 ,建議分次支付轉讓款,以應對轉讓以后出現的“或有債務”。另外,建議約定若出現未在資產負債表中列明的債務,出讓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要求出讓方提供擔保。對于股權轉讓,要求出讓方對出讓股權提供擔保,也至關重要。在上述案例中,若有一個有實力的人給甲方提供擔保,丙方的權利實現起來就會容易的多。 股權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規避風險 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得知的是股份在轉讓的時候可能會存在著還有債權債務的情況,如果是還有債務的話可能就需要向原股東追償,因此我們需要將這一方面寫入股權轉讓的合同中去,以此來約束雙方以免出現責任不明確的情況。
債務轉讓風險的規避
法律分析: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范措施: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收購中如何防范目標公司的債務風險
在公司收購的債務風險問題中,以下幾種方法主要針對事前對上述公司收購債務風險的防范:
(一)通過簽訂事前協議的方式明確責任關系明確責任的約定可以是獨立的責任明確協議,也可以是收購協議中的條款。在該約定中要明確責任的承擔主體,賠償方式,數額,補救措施等具體內容。在條款設置上要簡明,清楚,沒有歧義,全面,有一定的預見性,真正起到防范風險的作用。一份事前協議的質量,往往能體現收購方在法律,經營風險防范領域的素質,一份詳盡明確的事前協議能體現出收購方法務工作者的較高的知識技能。對于事前協議的編寫應該是事無巨細的,在事前約定的越詳細,越具體,那么對于如果收購之后發生債務問題的解決就會越簡明快捷。
(二)要求收購方的交易對手提供有效的擔保有效的擔保要求收購方的交易對手提供與交易價款相應的物?;蚴且笃涮峁┛煽康谋WC人保證。擔??梢苑譃槿吮Ec物保,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可以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權利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際為一種債務,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收購方的收購交易對手可以以目標公司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向收購方提供擔保。當發生上述債務時,對收購方來說能夠有所保障,達到降低損失的作用。雙方約定以提供擔保的方式作為風險防范的方法的關鍵是擔保合同的設置,擔保合同中應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保證的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采用提供擔保的方式防范債務風險時還應對保證人的資信狀況,財產狀況,擔保能力等有詳盡的調查和認識;對擔保物的所有權,具體價值,擔保物的變現能力以及在擔保物上是否還存在本次擔保之外的擔保等情況也應有所掌握。
(三)保險品種的設置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保險是一種補償或給付的經濟制度,其目的在于穩定生產,確保人民生活安定。保險是以合同形式確立雙方的經濟關系,通過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三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從這一點來說,由于協議收購的方式體現為一種商業決策方式,是企業進行正常的經營決策的一種方式,因此,對于協議收購的方式設置保險的可能性并不是太大。但是對于要約收購來說,收購方進行收購時的交易對手為目標公司的小股東,由于小股東并不直接參與目標公司的經營與管理,因此基本不能參與做出關于公司的重大決策,因此收購方可以要求目標公司或者自己購買相應的保險,以確保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