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從什么時候開始算時間(刑事拘留當天算不算一天)
拘留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拘留從被拘留的當天開始算,刑事拘留從宣布刑事拘留之日開始算。刑事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行政拘留是從限制人身自由的當天算起。行政拘留的期限以日為單位,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出所當日應當計算在內。
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為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限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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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拘留的期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拘留是按照進拘留所的時間開始算的嗎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從當天算起,過晚上12點算1天。
刑事拘留從宣布刑拘證算起,過24小時算1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決定拘留的機關在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者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
刑事拘留期限從什么時候開始算起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的時限是從拘留通知書上的日起開始算起。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日內提請檢查院批捕,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計算公式:1~3+7=8~10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日,檢查院應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計算公式:3+(1~4)+7=11-14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三條 第二款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后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
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無法通知的情 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
刑事拘留時間怎么算
法律主觀:
1、刑事拘留以日為計算單位,期間開始之日不在期間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天為止。二、刑事拘留期限37天。在此期間,不逮捕的將改變強制措施或釋放。3、《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人員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交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審批時間可延長一至四天。(1)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審批時間可延長至30天。②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書后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情況。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則依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時間應自執行拘留之日起計算,將犯罪嫌疑人帶回公安機關的時間已經很制了其人身自由,應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對符合法定條件,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應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后立即辦理法律手續。
刑事拘留從哪天算起
法律主觀:
1、如果《拘留通知書》注明了拘留開始于x時,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間應該從那時起開始計算。如:“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睂嵺`中公安機關使用的《拘留通知書》上一般會寫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時將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 2、此外,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拘留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算
行政拘留是從限制人身自由的當天算起。行政拘留的期限以日為單位,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出所當日應當計算在內。如果行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公安機關在依法對其裁決行政拘留時,應當將其刑事拘留的時間折抵行政拘留時間。
刑事拘留起算時間是宣布時間還是執行時間
法律主觀:
不是以宣布時間起算。 正確的計算方法是: 刑事拘留 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例如, 犯罪嫌疑人 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兩天,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 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期限起算點是哪一天
法律主觀:
一、刑事拘留期限從哪天算
刑事拘留時間以日計算,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始的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從第二天起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首先,辦案人員要進行拘留申請。
(1)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當辦案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達到須刑事拘留的條件時,應依法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由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最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2)對于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如貪污賄賂等),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要立即執行,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然后,是上門對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在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若有人聲稱公安機關上門拘留,記得查看拘留證核實其真實身份。
再次,辦案人員應該及時通知家屬。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意外,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最后,拘留處理后的結果。拘留后,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若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綜上所述,刑事拘留的期限以日為單位,因此按照法律的規定應該是從次日開始起算,當日不能計算在內。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拘留期限拘留當天算時間嗎
法律主觀:
公安刑事拘留期限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
一、刑事拘留期限起算日期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執法機關在一定的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又稱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算起,具體算法如下:第一,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有利于法律條文前后適用的統一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睂嵺`中公安機關使用的《拘留通知書》上一般會寫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時將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書》注明了拘留開始于x時,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間應該從那時起開始計算。第二,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符合公平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傲课薄蛾P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關于刑事訴訟中期間的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此規定保證了在實踐中,羈押期不會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長,體現了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將執行拘留的首日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更有利于體現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目的,維護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第三,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在計算折抵刑期時能夠更加準確。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為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二、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嗎刑事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其運用是否正確直接關系到公民人身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能否得到切實的保護和尊重。也就是說,在運用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過程中,要強化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不可濫用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二是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然而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案件,偵查機關都是在接近30日時才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批捕。如此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當前延長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延長的理由五花八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僅限于“特殊情況”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兩種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隨意延長,否則,系變相非法超期羈押。但實際情況怎樣?僅向鵬辦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現過如此一些五花八門的理由;“案情較為復雜”、“案情復雜”、“重要的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證”等等。2、延長理由正確,但延長的期限違法。如向鵬辦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況”而延長拘留期限是正確的,按照第69條規定,此種情形只能延長1至4日,但偵查機關卻延長了5日,明顯違法。3、將延長拘留期限作為變相延長偵查期限的“妙計”。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長拘留期限。如某盜竊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竄人員,盜竊了1輛摩托車,事實非常簡單,證據也很充分,但偵查機關以“流竄作案”為由延長至30日才提請審查逮捕,嚴重影響了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審理。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期。但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后的第一日。
刑事拘留規定的時間是什么
刑事拘留規定的時間是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