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對女方有好處嗎(男方提出離婚對誰有利)
如何離婚對女方有利
【法律分析】
如果雙方協議離婚的,雙方簽定離婚協議后去民政局辦理離婚即可,并沒有說對女方有利這一說法;無法達成協議離婚的,一方可以向對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但如果女方有下面證據,訴訟離婚對女方有利:男方有出軌、同居、家暴、吸毒等行為。協議離婚是夫妻針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方同意,協議離婚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證財產。訴訟離婚是指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經過立案,開庭審理,最后拿到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相較于協議離婚,訴訟離婚更多的解決夫妻間有爭議的問題,如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多少、子女撫養權歸誰或債務該如何承擔等問題。如果男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對財產分割差距太大,可以考慮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男方不同意離婚,女方起訴有用嗎
男方不同意離婚,女方起訴有用。
如果想離婚對方不離的辦法有兩種,分別為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訴離婚需要的證件材料:
(1)離婚起訴狀;
(2)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復印件;
(3)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4)財產分割相關證據(房產證、存折、汽車、公司營業執照、股權比例證明和其他財產清單)。
2、訴訟離婚具體步驟:
(1)調查收集證據;
(2)寫離婚起訴書;
(3)帶齊材料到法院立案;
(4)如果有需要的,可以進行訴前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
(5)庭前詢問或開庭,如果案件復雜,可能需要開幾次庭,如果需要的,還可以進行補充證據;
(6)案件審結宣判,拿調解書或判決書。
3、起訴離婚時間:
訴訟離婚的法定時間為1至6個月,實踐中一般離婚案件的時間為1到3月。
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起訴離婚時女方都享有哪些特別的權利
起訴離婚時女方都享有哪些特別的權利
男女平等是我國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則。然而,在現實生活當中,女方往往會承擔更多的家務,并在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達成公平的結果,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對于起訴離婚后女方所特別享有的權利進行了規定。
一、無論男方是否有過錯,女方在分割離婚財產時都應該獲得額外的照顧。應該獲得額外的照顧。比如在男女雙方就某些財產的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法院往往會從財產的價值、功用,并結合女方的實際需求等方面來分割此類有爭議的財產。雖然如此,在本婚姻律師看來,此類照顧僅是適當照顧,不會明顯偏離均等分割的結果。
二、為了保證女方及子女的利益,法律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終止妊娠六個月內以及分娩后一年內,禁止男方發起離婚訴訟。
三、在子女撫養問題上,法律規定處于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歸女方撫養。因此,假如男女雙方均主張離婚后孩子要歸自己直接撫養,而孩子尚不滿兩周歲,除非女方具有明顯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情形外,法院將會傾向于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
除了上述法律明確賦予給女方的權利外,還有如下幾項法定權利在實際訴訟中也通常是由女方所享有的:
一、獲得家務補償的權利。法律規定,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一方工作等負擔了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可以提出補償的要求。
二、獲得生活困難幫助的權利。如果一方在離婚時生活困難,可以向有能力的另一方索要經濟幫助。
三、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如果一方存在重婚、與婚外異性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重大過錯,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獲得離婚損害賠償。
四、分割離婚財產時受到照顧。如果一方存在過錯,則無過錯方可以在分割離婚財產時要求獲得照顧。
起訴離婚女的吃虧嗎?
任何方提出離婚都談不上吃虧的問題。
其實在法律上,對于是哪一方提出離婚的,沒有什么差別,沒錯的一方該分的財產不會少,有錯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不會多,法律是公平的。
前面提到法律是公平的,會照顧無過錯方,但若女方急著要離婚的,對于男方要多分財產的要求選擇同意,那么,這屬于離婚雙方的私人達成的協議;若女方不同意男方要求,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女方拿不出證據,而男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是不會判離的。因此女方提出離婚的在分割財產這一塊可能會吃點虧。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怎樣處理:
首先就是可以到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協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不愿意協商的情況下,堅持離婚的一方可持訴狀、結婚證、本人身份證、未成年孩子的戶口或者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等證據起訴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法院將對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法庭調查,予以綜合分析;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并根據查明的相關事實依法進行判決。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而另一方又堅持不離,一般情況下法院是判決不準離婚的;目的是再留給雙方一個機會,希望通過雙方特別是不同意離婚的一方的努力表現以及溝通,使夫妻關系有所改善;使婚姻能繼續維持下去。如果一方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的六個月期限后仍然堅持離婚的話,可再次起訴,法院基本上就判決離婚了。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女方起訴離婚會吃虧嗎
女方起訴離婚不會吃虧,離婚無論哪方先提出都是一樣的,無論誰提出,人民法院都會依法判決。一方如果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的,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在婚姻關系中,打算結束婚姻的大部分都是男方,我國的女性大都比較傳統,不到萬不得已都不會主動提出離婚。但隨著時代進步,人們觀念的改變,也有很多女性主動提出了離婚。只是女方在提出離婚時,另一方可能就會抓住女方急于離婚的心理,以堅決不離為手段,迫使女方在財產方面或其它方面讓步。為了早日解除婚姻關系,早些擺脫,可能就不得不在財產方面或其它方面考慮讓步,以達到“拿錢買時間”的目的,從而早些離婚。所以女方如果提出離婚,就要運用法律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以及財產。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女方起訴離婚對女方不利嗎
法律分析:女方起訴離婚不會對女方不利。我國明確規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所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離婚的自由,不會因為一方先提出離婚法院在判決時就會不利于這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的時候,走法律程序對男方有利還是對女方有利?
離婚的時候,走法律程序對男方有利還是對女方有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對誰有利或不利。如果硬要說對誰有利一些的話,可能、也許是女性吧。因為婚姻方面的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照顧女方和孩子的利益的前提下進行。
一、誰起訴誰沒有區別。離婚的首要問題是能不能離、可不可以離。而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大前提仍舊是能不能判決離婚。愿不愿意離這個問題,對于男女雙方來說是平等的。只要你沒有過錯,又不愿意離婚,對方能奈你何?法院又能奈你何?
二、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從這一點出發與你們協議離婚又有什么區別?調解是所有離婚案件必經程序,這是法定的必須調解。夫妻雙方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離不離婚、小孩歸誰撫養、財產如何分配、債務誰來承擔這4個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仍舊會尊重你們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三、完全講法律的話,在小孩撫養上男女有細微差別。我們國家法律明確要求,原則上兩周歲以下的小孩由母親撫養更為合適。兩周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男女是一樣的。
所以,整體來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是一句空話,男性和女性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而在夫妻爭議最大的財產問題上,我們國家采取的是夫妻財產法定制,也就是夫妻二人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故,一般情況下不存在對誰有利的問題。
離婚對女方有利條件的有哪幾點
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其基本原則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谝?,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5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另外,其第6條還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