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
破壞經營生產罪立案標準
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如下:(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破壞生產經營的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破壞,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如何區分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在行為上有相似之處,因為行為人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毀壞公私財物,盡管如此,兩者仍有本質區別,應當注意區分:
1、主觀的目的不同。
(1)本罪采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毀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
(2)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而后罪其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
2、所侵害的對象不同。
(1)本罪的對象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活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人使用的機器設備、服役期間的耕畜等。而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
(2)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閑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設備,亦不能成為本罪對象,但可以構成故意破壞財物罪的對象,后者還包括生活資料。
3、直接客體不同。
(1)本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工?;顒樱?/p>
(2)而后者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侵害,而這里生產經營的范圍涉及面就很廣了,包括了農業、漁業、工業、林業等,而與這些產業存在密切聯系的行業,如建筑業、商業等等,其實也是處于這樣生產經營的范圍之內的。而在主觀上面,明確要求了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出于個人恩怨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破壞生產經營罪量刑標準
破壞生產經營罪量刑標準主要取決于犯罪情節和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等因素。一般情況下,破壞生產經營罪屬于輕罪或普通刑事案件,較為常見的判處有拘役、有期徒刑和罰金等。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他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的行為。這種犯罪的危害主要在于,會引起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對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判刑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1. 犯罪情節和危害程度:包括犯罪手段、目的、對象、后果等因素,越嚴重的罪行,其刑罰量刑也會相應加重。2. 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包括犯罪動機、主觀故意程度等因素。對于故意犯罪和重大后果的犯罪,其刑罰量刑也會相應加重。3. 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破壞生產經營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了明確的量刑標準,根據情節輕重和危害程度情況,一般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何避免破壞生產經營罪?避免破壞生產經營罪,首先需要了解自身權利和義務,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同時,企業和個人需要加強安全管理和防范,提高安全意識,加強技術防范,盡可能預防安全事件的發生。此外,對于發現威脅生產經營安全的行為,可以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進行有效打擊。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一種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需要加強打擊。量刑主要取決于犯罪情節和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等因素。企業和個人應該加強安全管理和防范,提高安全意識,預防安全事件的發生,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經營秩序罪立案標準
破壞經營秩序罪立案標準:
1、行為人有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符合一點: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后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如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是一般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3、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4、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5、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6、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破壞經營秩序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范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筑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設備、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犯罪。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
綜上所述,如果是由于過失導致對他人生產經營的設備造成破壞的,不構成此罪。不過并不是所有破壞他人生產經營設備的行為都會被立案偵查,它要求該行為造成的財物損失達到五千元或已經有三次以上的破壞行為,在滿足以上條件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才會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礙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
實施了妨害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公共利益損害等。
1、實施了妨害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行為:例如,采用暴力、威脅手段進行強迫購買或銷售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接受服務;故意破壞生產工具、設備等。
2、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公共利益損害:例如,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設置障礙物、堆放雜物等妨礙他人正常開展業務活動;通過非法占地和建設導致企業破產停業等情況,給社會經濟帶來重大損失。
破壞生產經營罪量刑標準
通過閱讀你的材料,我感覺很熟悉,我記得昨天我回答過。但是我依然給你詳細回答,這次主要針對法律問題: 第一、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二、違反本罪,處罰范圍: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你現在是否收到逮捕通知書,如果沒有盡快去找公安協商處理,有可能就關幾天就出來,如果說就是進行司法程序了,只有委托律師會見,看看找找法律上有沒有構成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于處罰的條件?;蛘呖纯词遣皇菢嫵煞缸飵讉€角度出發為你家人辯護,達到依法維護你家人合法權利目的。 希望上面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如有需要可繼續追問!
阻礙經營活動構成什么犯罪
法律分析:阻礙經營活動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根據相關的法律的規定,通過暴力的方式阻礙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構成犯罪的,按破壞生產經營罪以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
非法經營罪數額認定: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非法所得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50萬元以上或非法所得10萬元以上;
3、雖然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我國公安機關對于涉嫌非法經營罪的案件,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刑事立案: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的行為除侵犯市場秩序外,還侵犯了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妨礙經營生產罪的認定
妨礙經營生產罪的認定:(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分析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出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行為對象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生產對象等。破壞的必須是在生產中使用的機器設備。如果破壞的是倉庫中尚未投人使用或者已經廢棄不用的設備,則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殘害耕畜的,構成本罪;殘害肉用畜的,一般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其他方法,是指這兩種方法之外的足以使生產經營不能正常進行或者使已進行的生產經營歸于無效的方法。例如,切斷電源,制造停電事故;偷改設計圖紙,導致質量事故;毀壞種子或者禾苗;堵塞銷售渠道;以極低的價格賤賣公司產品、股票、債券等。以特定的危險方法破壞生產經營,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等論處。以破壞特定對象達到破壞生產經營的目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等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非法經營案最新立案標準和量刑
一般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如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并進行處罰,人民法院會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予以罰金處罰:
1、行為人非法經營金額達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達1萬元以上的;
2、單位或公司非法經營金額達50萬元以上,或者通過違法手段所得金額達10萬元以上的;
3、雖然沒有達到上述金額的標準,但連續兩年內因非法生產、或銷售賭博機行為累計受到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同時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的。
出現以下 情況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中“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以罰金處罰或者財產沒收:
1、行為人非法經營金額達25萬元以上,或者通過違法手段所得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
2、單位或者公司非法經營金額達250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