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樹木賠償標準價格表(砍伐樹木多少棵判刑)
國家征地果樹最新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1、蘋果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2、梨樹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補償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600元。3、桃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補償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80元。4、葡萄樹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補償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補償90-18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80元。5、棗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補償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補償80-65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20元。6、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補償10-18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補償180-9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50元。7、雜果樹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補償5-1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補償10-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補償30-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40元。
法律客觀: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占地樹木賠償標準
經濟的快速的發展,導致城市快速的擴張,土地的征用所帶來一些列的問題,比如占地樹木的補償問題。對于所占地上面的樹木有不同的種類那么賠償的標準會是怎么樣,具體是怎么規定的。因此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占地樹木賠償標準,希望可以解決大家的相應的問題。
一、占地樹木賠償標準
1、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18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2、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元。
二、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
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5-20元;
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1元。
三、國家征地補償標準
農村土地征收賠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綜上所述,占地樹木的賠償標準是根據樹木的性質,還有樹木的年齡的大小規定的不同的補償標準。
國家征地樹木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1、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1800元;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2、柞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元。3、紅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3100元;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4600-6200元;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9600元。4、落葉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25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元。
法律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