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訴訟費誰出(打官司的訴訟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一般由誰承擔
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最后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有什么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訴訟費是原告出還是被告出
法律分析:由敗訴方承擔。一般來講,在起訴狀中原告都會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即使原告不提,法官也會按照誰敗訴誰承擔后果的原則判定輸的一方承擔損失后果,這都要等到案件審理了結后才能確定。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訴訟費應該誰承擔 是原告還是被告
在民事(這里包括經濟、海事案件)和行政訴訟當中,訴訟當事人即原告或被告為參與民事訴訟需要交納和承擔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在不區分收費主體的情況下可以分為訴訟費、申請執行費和律師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申請執行費也列在第一章的訴訟費用的收費范圍之內。作者認為,申請執行費具有與該章其它訴訟收費相對獨立的特征,因而將其單獨列出論述。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和司法實踐,上述三種費用的交納方式是:訴訟費在立案時由原告預先交納;申請執行費在原告申請執行時預先交納;律師費用由委托人交納。三種費用的承擔(或負擔)方式分別是:訴訟費由敗訴的一方承擔;申請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或被申請人)承擔;律師費仍由委托人承擔。
律師費不是民事案件當事人必須交納的費用。作者在本文中附帶提出律師費的交納與承擔問題的目的,是想討論法官在案件判決中駁回原告“由被告承擔律師費”訴訟請求是否正確這一問題。
訴訟費、申請執行費和律師費三種費用的交納和承擔目前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直接關系到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國家法律的公平保護(不僅僅是保護),有時甚至關系到訴訟當事人對訴權及申請執行權的行使。以下將分別論述三種費用的交納和承擔問題,不涉及這些費用的數額。
一、訴訟費的預交和承擔問題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訴訟費由原告預交并不表明訴訟費最終要由原告承擔,《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之所以由原告預交是因為在案件判決以前,人民法院還無法確定敗訴方是誰,也無法確定責任該由誰承擔。因此,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的判決部分都有一項關于訴訟費承擔的內容。顯而易見,這種規定是科學的合理的。
二、申請執行費的預交和承擔問題
《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費,由申請執行人預交?!北容^該條第一款“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之規定。作者認為,《辦法》的規定毫無道理!通常,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認為被告應當向原告承擔責任。從本質上說,原告很可能就是受害者,再由其承擔預交訴訟費的義務不合情理。但是,訴訟費由原告預交實屬無奈。因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以前,難以確定真正的受害方是誰,也不能確定敗訴方和責任方,亦即人民法院在判決作出以前無法確定訴訟費該由誰承擔,所以才規定訴訟費由原告預交。然而,申請執行費的預交發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以后,申請執行費用的承擔者此時已經確定?!掇k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在此情況下,《辦法》仍然規定由申請執行人預交申請執行費,這種做法的實質究竟是保護申請執行人還是被申請人?特別在目前“執行難”成為突出社會問題的情況下?
三、律師費的交納與承擔問題
作者在此提出這一問題,是因為這種費用與律師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有關。當事人在委托律師打官司時,經常問到這樣的問題:如果對方敗訴了,讓對方拿律師費是否可以。本人認為可以但會明確告訴委托人,盡管應該但法院很少這樣判。在司法實踐中,曾經發生過這樣的案例,法官在判決原告勝訴時卻不支持原告“由被告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理由是這樣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作者認為法官的這種判決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判決。
因為,民事案件的訴訟是由敗訴方“引起”的,盡管不一定是由敗訴方“提起”的。如果敗訴方能夠和勝訴方不通過訴訟而解決糾紛,雙方的訴訟完全可以避免,訴訟費和律師費都可以避免。正是因為敗訴方的原因致使訴訟發生,從而引起這些對雙方來說不必要的費用的發生。一般情況下,訴訟并不必然地引起律師費的發生。因為,當事人可能親自參與訴訟而不需要委托律師。但是,在此情況下,該當事人必然直接參與訴訟,查閱法律法規、起草訴狀、立案、交納訴訟費用、參與庭審等一系列與訴訟有關的活動。
當事人參與這些活動的付出本身也是一種勞務上的付出,毫無疑問應當屬于該當事人的直接損失。也就是說,無論當事人是否委托律師,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都要有損失。當事人在委托律師參與訴訟的情況下,這種參與訴訟的活動由律師代為行使,當事人雖然可以省卻自身的勞務付出,但他必須為律師的代理訴訟付出報酬。這種報酬即律師費只要不超過國家有關律師費的收費標準,當事人支付的律師費理所當然地應當作為委托方的直接損失而由過錯方賠償。因而法官對這種損失不予支持是錯誤的,沒有完全保護勝訴一方的合法權益
從上述三種與訴訟有關的費用的預交與承擔上,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無論從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來看還是在司法實踐中,《辦法》關于申請執行費預交的規定和法官駁回當事人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判決都沒有正確、充分地保護訴訟當事人非責任方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對非責任方合法權益這種消極的、不充分的保護從現實角度講則支持了應該承擔責任的敗訴方。這與法律的正義性格格不入
目前,執行難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再加上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費的規定和對律師費承擔的判決不合情理,嚴重影響了公民對訴權和申請執行權的行使。老百姓在付出了訴訟費、律師費和申請執行費之后,得到的往往是一張法律白條。在此情況下,對于一些標的較小的爭議,當事人的選擇很可能是放棄;對于一些標的較大的爭議,當事人也是以一種無可奈何的態度提起訴訟的
作者為此建議,修改《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有關申請人預交申請執行費的規定,審理案件的法官應當客觀地支持當事人關于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訴訟請求。從而使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平地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這樣才是妥當的。
打官司時原告出的訴訟費,官司打贏后訴訟費該由被告補償給原告嗎
是的,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由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原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退回訴訟費,被告將訴訟費交給法院。
法律分析
提起民事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訴訟費是當事人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它訴訟費用。訴訟費一般情況下是由原告進行預繳,判決書下達后由敗訴的一方承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當事人需要持繳費通知到指定的銀行進行繳費,然后拿銀行繳費的回單到法院開具訴訟費預收專用票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結束后,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給雙方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訴訟費數額。案件經人民法院審查并判處原告勝訴的,原高可以拿著判決書要求人名法院退還其所交的訴訟費用或者要求被告支付訴訟費用。被告是否按照規定繳納訴訟費與原告無關,人民法院不能以被告尚未交納訴訟費為由拒不退還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對于被告敗訴沒錢交訴訟費或拒不履行繳納訴訟費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七條 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愿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一般由誰承擔
訴訟費一般由誰承擔,按以下原則負擔:
1、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2、按比例分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3、協商負擔:調解、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民事訴訟的流程如下: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法院訴訟提出;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撤訴流程如下:
1、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受理撤訴請求的法院有二級以上人民法院,但是撤訴前,當事人有義務告知對方,并要提出撤訴申請,撤訴申請書應當由撤訴人按照實際情況書寫,清楚地描述撤訴的申請事項、理由以及撤訴的必要性,并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書。
2、法院調查撤訴情況
當撤訴申請被提交后,法院會對撤訴情況進行調查,對撤訴申請人的身份、撤訴理由等進行核實,調查雙方意見,以及訴訟有關的案件、有關的文件的真實性。
3、雙方同意撤訴
雙方同意撤訴,并簽訂撤訴協議書,在協議書中,應該明確撤訴的事項、撤訴的時間以及撤訴的原因等。雙方在認可的情況下,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字確認,并將協議書遞交至法院,法院收到協議書后,即可作出撤訴裁定。
4、法院作出撤訴裁定
法院收到協議書后,會根據撤訴申請情況,作出撤訴裁定,撤訴裁定一般包括撤訴申請人及其身份、撤訴對象及其身份等信息,還要清楚地描述撤訴的事實,以及撤訴的時間,并在裁定上簽字確認。
5、雙方履行撤訴協議
撤訴裁定生效后,雙方應當按照撤訴協議的約定,履行撤訴協議,以保證撤訴的有效性,撤訴后,當事人應當及時繳納撤訴費用等。
訴訟費是誰承擔呢?
在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用是由敗訴方承擔的。這是因為訴訟費用是訴訟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支出,包括法院的費用、律師費用、鑒定費用等。勝訴方的費用通常由敗訴方承擔是因為敗訴方在訴訟中扮演了錯誤的角色,導致了本次訴訟的發生。因此,敗訴后需要承擔相應的后果,包括訴訟費用。
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勝訴方也可能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訴訟費用。例如,在案件中的訴訟請求部分勝利,勝訴方需要承擔一定比例的訴訟費用。還有一種情況是在訴訟過程中,勝訴方采取了不當的訴訟行為,給法院造成了額外的支出。這種情況下,勝訴方也可能需要承擔部分的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無論是勝訴方還是敗訴方,都需要對本次訴訟中的支出承擔一定的責任。法律的本意是希望訴訟雙方能夠在公正公平的情況下解決爭端,而非利用訴訟程序來謀求不當利益。因此,無論是起訴方還是被告方,在提起或參與訴訟之前,都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和行為進行審慎的考慮,并盡力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從而減少不必要的訴訟費用支出。
民事訴訟法律師費和訴訟費由誰承擔
民事案件上訴費用和律師費用誰承擔
若無特別說明,律師費自己出,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但仍要寫在訴訟請求中。法院不會判由敗訴方承擔你的律師費。
在中國不是強制的律師代理,就是說國家認為可以不請律師,所以說這個律師費就不是必須得開支,所以法院不支持。除非是侵犯著作權之類的案件等特殊的案件一般是不會支持律師費的;目前法律就是這么規定的。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是有標準的,而不是亂收費。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按照標準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三部分內容: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1)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2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2)申請費。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等等。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第一,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第二,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第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4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2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關于訴訟費問題,有以下幾點尚需說明:
第一,如果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應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并分別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交納。
第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53條規定,“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數額。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巧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p>
第三,終結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可向人民法院請求復核,不得單獨就訴訟費用的決定問題提出上訴。
總之,應對訴訟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法律事務的處理也是一項理論性、技術性都非常強的專業活動,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法律事務,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