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出庭會怎么樣(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會判離嗎)
男方起訴女方離婚女方不出庭后果
法律主觀:
1、女方起訴離婚,被告男方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作缺席宣判。否則就要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六個月后再行起訴,不然等到六個月后,起訴離婚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還需再等六個月。
2、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在離婚訴訟案件的實踐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弊端主要表現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為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離婚案件的實質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現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等等。為解決這一矛盾,審判實踐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
(1)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
(2)明確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
(3)慎重分割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出庭怎么辦
法律主觀:
女方起訴離婚男方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如果經過兩次傳票還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男方因特殊情況不出庭的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但是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法律客觀:
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訴訟離婚對方不出庭會判決離婚嗎
法律主觀:
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的法院的判決:如果是原告不出庭的,法院不會判決離婚,因為法律規定,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訴處理。所以在此情況下法院不會判決夫妻二人解除夫妻關系。如果是被告不出庭,被告缺席判決,只要法院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無法挽回的,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會依法予以判離。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對方起訴離婚我不出庭會怎樣
被起訴離婚不去開庭會有什么后果,具體如下:
1、若提交了正當的理由,法院可延期審理;
2、沒有提交正當理由且拒不到庭的,法院一般會向被告發出傳票,如果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3、經傳喚后仍不出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4、若是缺席判決,可能會失去為自身進行辯護的權利及相應的訴訟權利;
5、對財產分割不服,不能另行起訴。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起訴離婚需要滿足的條件: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夫妻雙方都愿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的;
3、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為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對于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合意離婚,如果當事人基于一些原因不愿意進行離婚登記的,也可以適用訴訟離婚。
綜上所述,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對離婚或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者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判決而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去會怎樣
離婚案件當中,如果被告不去法庭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時,法院缺席判決是有條件的。按照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男方起訴女方離婚女方不出庭后果有哪些
這是離婚案件中,原告和法官都特別不希望出現的事情,因為太麻煩。
離婚案件,本人必須親自到庭,否則,法官就得等,即便傳票有效送達了,開庭時被告沒來,也不能開庭,還得再通知,再發傳票。二次或者三次有效送達后仍不到庭的,有的法院可以直接缺席審理,有的還要等,再不來,才會進行公告送達。
缺席審理的離婚案件,尤其是第一次,通常無法查明客觀事實,法院難以靠單方證據直接判決離婚;還要再次起訴。
缺席判決離婚的案子,法官只處理婚姻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因為共同財產無法查實,所以通常不處理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這部分需要另行解決。
而這一過程,被告都是有各種主客觀理由的,不會因此被認定為故意妨礙訴訟程序,而遭到懲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被告不到庭會影響法院判決嗎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主要是審查的是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已破裂。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了離婚的五種法定情形: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由于離婚案件涉及人身關系的變化,一旦判決離婚就意味著一個家庭的解 體,在實踐中,不乏有判決離婚的被告因極端情緒進而引發社會矛盾,造成惡劣影響的?;诖耍ㄔ簩τ谌毕袥Q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在被告不到庭情形下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但如果因為被告不到庭就判決不離婚顯然會縱容被告,滋生被告不到庭就能對抗離婚請求的不良風氣。
對方起訴我離婚,我不出庭結果會怎么樣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一、起訴離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二、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法院會對是否準予原被告離婚進行缺席判決,但不會對雙方當事人的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判決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對方不出庭會有什么結果
法律主觀:
一、什么是離婚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二、離婚一方不出庭會怎么樣
由于離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
但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離婚缺席判決是可以的: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于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p>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后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后,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彪x婚案件屬于解除夫妻身份關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據身份關系不得代理的原則,離婚訴訟只能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三、法院訴訟離婚程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在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等情況下,離婚缺席判決是可以的缺席判決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女方不到場能判離嗎
起訴離婚,女方不到場,是否能判離視情況而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案件被告不到場,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如原告僅僅陳述夫妻感情破裂,而沒有拿出相應的證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被告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可以只由訴訟代理人出庭,但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于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系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
如果被告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法院可以傳票傳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一般來講,普通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后,本人是否出庭完全依其自愿,法院并不強行要求當事人出庭參加庭審,后果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本條對離婚案件作出特殊規定,要求當事人原則上仍應該出庭參加庭審,除非“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或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因為離婚案件涉及當事人雙方的人身關系,與當事人有更緊密的聯系,尤其是婚姻關系,如果本人不參加法庭審理,法官往往無法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等實質性問題查清案件事實。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了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法律才有此設定。
如果犯了重婚罪被判刑,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出庭會怎么樣
如果男方重婚罪,去法院起訴離婚,女方不出庭,法院不會判決離婚,如果女方重婚罪而不出庭,法院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