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面試問題)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如下: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填寫申請表格,或醫患雙方共同向醫學會申請鑒定;
2、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解及協助醫患雙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當醫療事故爭議調解不成功,患者家屬可以在知道醫療爭議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市醫學會提出醫學鑒定,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書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4、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規定期限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尸檢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尸檢應由提出異議一方交納尸體檢驗費。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時間超過規定期限,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5、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理的醫療事故鑒定申請,規定期限內移交給市醫學會;
6、按有關規定,提出要求鑒定的一方,應先向市醫學會交納醫療事故爭議鑒定費。若鑒定結果為醫療事故,則該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若鑒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則該鑒定費由提出鑒定方支付;
7、市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醫療事故爭議鑒定;
8、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鑒定結論送達申請人及另一方當事人;
9、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若鑒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是不用賠償任何費用的;若鑒定結果為醫療事故,則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進行賠償。
醫療事故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第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第二,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第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有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第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醫療糾紛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發生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愿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
(1) 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 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3) 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其和解行為才合法有效。
醫療事故責任發生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程序是:
1、確認為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3、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是:檢查事故原因、協商處理、投訴處理、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起訴處理等,對于醫療事故糾紛的相關事項認定,也是需要根據有關證據來司法機關的調查情況來進行認定的。
醫療事故的糾紛處理程序為:
第一,首先到醫院進行檢查,確認是不是存在醫療事故,找到原因并進行治療,留下必要的證據。
第二,確認醫院存在醫療事故的話,可以向醫院里面專門的科室進行投訴。
第三,可以向當地衛生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第四,當事人及其家屬也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二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下列事項:
(一)解決醫療糾紛的合法途徑;
(二)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三)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
患者死亡的,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啟封病歷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復制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病歷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對已完成病歷先行封存;病歷按照規定完成后,再對后續完成部分進行封存。醫療機構應當對封存的病歷開列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各執一份。
病歷資料封存后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病歷資料封存滿3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流程
醫療事故處理程序具體如下: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處理注意事項:
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是醫療機構與患者就醫療事故所達成的賠償協議的一種文書。
一、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雙方當事人,即醫療機構和患方。
2、患者的基本情況。
3、雙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4、醫療事故原因。
5、賠償數額。
6、賠償款給付時間。
7、違約責任等
二、明確醫療事故等級醫療事故等級是醫療機構和患方認定賠償數額的關鍵因素。所以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就該醫療事故有了明確的等級鑒定,且該鑒定必須是雙方都予認可的。
三、詳盡醫療事故原因患者在簽訂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時應當詳細寫明醫療事故原因,即醫療機構在該事故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存在因果關系的。
四、賠償數額和給付時間作為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核心,賠償數額應當精確全面,有理有據。賠償款項給付時間應當具體確定,不宜用“大約、左右、大概”等約數字眼。
五、違約責任在協議書中應當增加醫療機構逾期不予給付賠償款項,由此延誤患方治療,病情惡化的后續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承擔?;蚴峭ㄟ^法律途徑解決付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