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行為如何處理?
挪用公款罪怎么辯護(一)“歸個人使用”的全面解讀
1、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2、(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
3、法律分析:(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二)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并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三)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并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4、挪用公款罪的三種認定情形(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5、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本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沒有數額和時間限制。這是否意味著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數額大小,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非法活動都是犯罪?一種觀點認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和非法活動在立法中沒有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
1、挪用公款后,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應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第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等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3、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第三條 本解釋施行后,我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5、一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里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公司告員工挪用公款
普通用人單位員工犯挪用資金罪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還可以要求員工返還資金并且賠償損失。
法律主觀:挪用公款的,公司處理如下: 挪用公款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挪用公款的,公司應該立即報警,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企業發現財務人員有挪用資金的行為時,是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認為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會立案。
如果為進行非法活動,而挪用本單位資金金額在5000到20000元以上的,那么公安機關就可以進行立案追訴,行為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處罰有哪些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如果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法律分析: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并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