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么去法院辦理提存,到法院取錢流程
向法院申請提存是如何的
法律主觀:法律上的提存是指當債務人要履行其到期債務的時候,因為債權人的原因無法履行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提存,而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法律制度。
提存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而拒絕接受,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導致債務人不能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其債務履行的標的物可以依法送交有關部門替代履行的制度。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出現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等的情形時,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提存,以便償還債務。
合同法規定的“提存”具體到哪個部門辦理?提存的程序是怎樣的?
1、公證處為法定提存部門, 人民法院是不能作為提存部門的。
2、法律主觀:現行民法規定合同相關法律中的提存,一般指的是由于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而債務人通過將標的物或者將拍賣、變賣標的物所得的價款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其債務的一種制度。提存的行為人是債務人。
3、公法上之關系說。此說認為,提存機關是由國家設立的,受領提存物而進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義務。國家處理非訟事件的公法上關系說。這兩類觀點沒有實質性的差別。第二種認為提存為民事合同關系。
4、司法部的《提存公證規則》第4條規定,提存由債務履行地的公證機關管轄。而《合同法》對提存機關未作明確規定,這必然會影響提存制度的實施。
法院提存款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出現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等的情形時,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提存,以便償還債務。
提存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公證處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提存公正規則》第10條第2款)。
司法公證提存的資金,以及所產生的利息,都歸賬戶所有人擁有。也就是說,判決給誰就給誰。
提存期間,財產收益歸債權人所有,風險責任由債權人承擔。
財產分割案判決生效后,到法院取錢時,都需要什么手續?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法院受理;申請復議。
2、這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
3、完全可以。到法院開具協助執行通知,然后銀行辦理即可。
4、強制執行的,可以取出;一般凍結的,不可取出。法院凍結主要是應為法院介入,估計客戶有糾紛在身。解除的話要等到法院判決之后。到時就會解除的。法院不會直接劃扣錢。
5、保險公司已經將錢轉到法院后,原告方應該及時與案件承辦法官聯系,由法官辦理好領款手續。之后,原告就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證、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等法院要求的材料,直接到法院財務部門領取保險公司的履行款。
6、當事人不可以憑判決書直接到銀行取款。銀行不具備執行職能,不能憑判決書直接向當事人支付款項。判決書下來后,有個履行期,在這期間等對方主動履行,可以與另一方當事人溝通,索要判決書注明的涉案資金。
法院提存案款的相關法條
法律客觀:《提存公證規則》第二條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提存期間,財產收益歸債權人所有,風險責任由債權人承擔。
法律分析:執行案件的權利人無理當理由不受理標的物的,被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提存,法院受理后,會通知權利人領取提存標的。
執行案款無人領取要提存,無人認領之后不可能退回的,而且可以提存的。法院得結案。聯系不上申請執行人,可以提存。
第三條 財務部門應當對執行款的收付進行逐案登記,并建立明細賬。對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應當指定專人或部門負責,逐案登記,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法律主觀:法院發放執行款的流程是: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劃款賬戶確認書、銀行卡復印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