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找不到債務人能怎么辦(法院找不到債務人怎么辦理)
別人欠我錢被起訴了法院找不到人會怎么處理?
如果別人欠你錢被起訴了,但法院找不到該被告人,法院將會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法院通常會在公告欄或者當地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將欠款人的基本信息、訴訟事項以及法院的聯系方式等。如果在一定時間內,欠款人沒有出現或者沒有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法院將會認定為被告人無法聯系,此時,法院將會進行判決,判決內容可能包括:裁定拍賣被告人名下的財產,用于清償債務;
裁定被告人的親屬或者擔保人承擔債務;
裁定由原告自行承擔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款人被判定無法聯系,但后來又出現了,欠款人可以通過申請復議或者申請再審等方式來申請撤銷原來的判決。因此,在起訴別人欠款之前,建議盡可能了解欠款人的聯系方式和資產情況,以便在法律程序中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強制執行找不到債務人怎么辦
強制執行找不到債務人申請強制執行找不到債務人可以暫時停止執行,等到知道對方在哪里的情況,然后再恢復執行,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
強制執行找不到債務人怎么辦
1、申請強制執行找不到債務人可以暫時停止執行,等到知道對方在哪里的情況,然后再恢復執行。
2、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
3、如果執行法院不作為,可以半年后向上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4、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5、如果執行法院不作為,申請執行人可以在半年后向上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請注意,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申請執行人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隨時申請執行,并且申請執行的時間應當在期限之內。
被執行人的哪些財產可以被執行
理論上講,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均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但是法院執行中,執行申請人有義務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法院也有職責依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
根據實踐經驗,當事人應當委托律師積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然后由法院進一步查實后進行執行,尤其是當前法院案件多、執行人員少、各部門對法院的執行不配合等因素困擾執行,因此當事人主動另辟蹊徑、查找線索成為案件得以成功執行的關鍵。
目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屬于法院執行的重點,也是律師調查查找的重點: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托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法院執行局辦案流程
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后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后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后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后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執行中采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6、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欠債判決后找不到人怎么辦
法律主觀:
一、找不到欠債人債權人怎么辦
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債權人追討借款有以下兩條法律途徑,可供選擇:
(一)債權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追討借款。
債權人起訴時,應當到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只要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借貸關系存在,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受理條件,人民法院就會立案受理。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后一般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露面,法院對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作缺席判決,判決生效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只要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仍可采取拍賣債務人的房屋等財產的辦法,來為債務人清償債務。
(二)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債款?!睹穹ǖ洹返谒氖畻l【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同時規定: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三)債務人惡意逃債,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詐騙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司法實踐中,不少騙子利用合同形式、以公司名義租用地方騙取供應商的貨款,然后一走了之,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債務人的行為,已經不是商業上的欺詐和拖欠,而是騙取財產目的的詐騙犯罪。債權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刑事控告受理后,就不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二、債權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嗎
(一)在破產法上,債權人申請不具有集體訴訟的性質,是不能代為全體債權提出申請債務公司破產。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只能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因此,按照破產法的規定精神,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為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請求權。直白地說,就是債權人申請債務公司破產清算的目的是能拿到錢,不能折抵成錢或不是欠錢的,不可以提出要求破產申請。
2、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當債務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否則,不管債務公司是否有償還債務的能力,債權人一般不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的。
3、債務人確實存在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如不存在這種事實,債務人有支付能力或履行債務的能力,仍未按期清償債務的,屬于一般債務糾紛。
(二)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形式條件:
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債務公司破產清算的,應當向法院提供以下資料:
1、債權發生事實及有關證據;
2、債權性質與數額;
3、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供證據;
4、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5、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
6、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債務人找不到可以去法院起訴嗎
債務人找不到,可以去法院起訴,但要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屬于受訴法院管轄和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欠款人失聯法院也找不到怎么辦法
法律主觀:
如果 債務人 失蹤已經滿兩年, 債權人 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失蹤,然后起訴要求其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債務 。如果失蹤不滿兩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還款,法院會進行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債務人不出現的,法院缺席判決,然后債權人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 來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償還債務。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找不到欠款人怎么辦
法律主觀:
債務人欠錢不還且下落不明的,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追討欠款:
1、債權人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
2、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借款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
3、如果該借款有保證人,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代替償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法院聯系不到欠款人怎么辦
法律主觀:
法院聯系不上欠債人可以作出公告送達,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決,根據生效的判決文書義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欠錢不還起訴之后法院找不到人
欠錢不還法院起訴找不到人的,可以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進行缺席判決處理,特別是存在連帶責任人的,可以一起列為被告,并要求承擔相關賠償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一、欠錢不還法院起訴找不到人怎么辦?
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法律文書、缺席判決。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人,可以將其列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內是一般責任擔保人,在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情況下,你可以起訴擔保人,要求容其承擔擔保責任。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及家屬必須居住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會拍賣。
對于債知務人不按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償還債務的情形,當事人不能與債務人就債務償還協商解決的,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是有用的。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如果債務人仍然不按判決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
二、債務人失蹤的年限與訴訟的關系
(一)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
延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眰鶛嗟脑V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時開始計算。同時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一百四十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p>
由此可知,可以通過以上方式延長訴訟時效,避免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受保護。
(二)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
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系人,債權人屬于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后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欠錢不還的行為,顯然是造成了嚴重的侵權行為,對于相關事項的處理,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欠錢原因,以及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來進行處理,如果是屬于債務人無法還款的,或者破產等原因的,那么應當協商進行延期還款或者分期支付。
法院起訴欠款人聯系不上怎么辦
因為欠錢糾紛起訴但是找不到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公告送達,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如果根據生效的法律判決文書債務人以人不履行其義務,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則會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等。
當事人要提起訴訟的,可以準備好起訴狀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遞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立案并且通知當事人,如果不符合條件,則法院會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流程具體如下:
1、當事人起訴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法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
6、辦理立案手續后,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一直找不到欠債人怎么辦
法律主觀:
債權人 可以到法院起訴還款。對方 欠錢不還 找不到人的,如果有明確的被告,居住地址,聯系方式法院就可以受理。由于 債務人 下落不明,法院在 立案 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 傳喚 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 債務 。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