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方式是怎樣的(強制執行怎樣查詢)
判決書下來怎么申請強制執行
判決書下來可以通過以下方法申請強制執行:
1、聯系執行法官: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聯系執行法官,咨詢申請強制執行的具體流程和要求。
2、準備申請材料:申請人需要準備相關的申請材料,包括判決書、申請書、執行裁定書等。
3、遞交申請材料:將申請材料遞交給執行法院,可以通過郵寄、傳真等方式提交。
4、等待執行:法院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如果符合要求,法院會對被告進行執行通知,要求其履行判決。
5、監督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申請人可以通過法院或者執行法官進行監督,確保執行結果符合判決內容。
申請強制執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獲得法院的判決書: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需要先獲得法院的判決書,只有判決書被告方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2、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判決書必須已經生效,即經過上訴期后,沒有被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判決已經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3、被執行人無有效履行: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履行判決,或者拒絕履行判決,申請人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4、申請人提供了有效的執行擔保:申請強制執行前,申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有效的執行擔保,以保證被執行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綜上所述,申請強制執行的具體要求和條件可能會因地區和案件類型而有所不同,建議在申請前咨詢當地法院或者律師,了解具體的申請要求和流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的方式是什么
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直接執行
1、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托、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2、清償順序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現金,應及時清償債務。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則由人民法院執行員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辦法。
3、利息要是有生效的民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上面的財產。都要計算利息的,一般是2.1%*2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9條,應當加倍支付利息。
(二)間接執行
只有在強制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以暴力進行反抗,妨礙執行員執行職務時,才可以依法對他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拘留;如果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這種強制措施,并不是民事強制執行的手段。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一般來說,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是因為當事人未履行自己的相關責任,并且逃避自己所應該履行的相關責任。而權益方受到了一定的損失,所以向法院提出相關訴訟法,院就會執行強制措施來解決原告所涉及到的相關問題,以此來保證原告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其他強制執行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觀:
我國《 行政強制法 》 第十二條: 行政 強制執行 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強制執行方式具體如下: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我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 訴訟保全 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 五、強制交付財物或票證第二百四十九條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 傳喚 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 六、強制遷出房屋或土地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強制執行措施和強制執行方式是什么?
強制執行措施和強制執行方式是采取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當然了,也可以控留提取被執行人的一些收入,除此之外,還可以采取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等方式。所以申請強制執行是有很多種方式。
一、強制執行措施和強制執行方式是什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痹趫绦袑嵺`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哿艉吞崛∈蔷o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p>
二、其他的強制執行的方式是怎么樣的?
強制遷出房屋或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在當代的社會,可能很多人對于執行方面的一些措施并不是特別的了解,主要還是因為大家不知道什么是強制執行,實際上如果已經經過了人民法院的判決并且發生了法律效力,那么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之后,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方式比較多,比如說有查封,扣押,凍結等多種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作為一種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具體方式必須由法律、法規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一)對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劃撥;
2.強制扣繳;
3.強行退還;
4.強行拆除。
(二)對人身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拘留;
2.強制傳喚;
3.強制履行;
4.遣送出境。
(三)對行為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即強制實施某種行為。這種情況還較為少見。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有哪些?
(一)、間接執行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二)、直接執行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由于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強制執行就是屬于行政機關采取強制的手段對違法者實施處罰,對于強制的方式會根據不同的方式來,一般對財產強制執行的,會讓當事人給予罰款,如果是對人身的強制執行,那么就是扣留或者是傳喚等等。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民事執行 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 債權人 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 債務 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執行方式
法律分析:法院強制執行常見手段有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哿艉吞崛∈蔷o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