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該如何返還(不當得利返還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規定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有哪些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這類的問題,但是因為我們對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有很多的東西都不是很清楚。對于這個問題,那么接下來,我整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和各位朋友一起來了解了解關于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有哪些。
一、民法典規定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有哪些
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范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于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范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
2、受益人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后為惡意的利益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
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并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范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于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
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于損失與利益的范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于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于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后,收繳國庫。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于獲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不當得利返還的范圍的一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范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
返還不當得利的具體規則
法律分析:利益獲得方返還不當得利的范圍受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已經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部分,不應該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態,如形態已改變,其財產價值仍存在或可代償,仍屬于尚存部分。
2、受益人是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
3、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應該返還給誰
法律主觀:
一、不當得利返還就可以了嗎
如果確實為不當得利的話,那就必須退回,否則對方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最后的結果可能不但需要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可能還需要承擔訴訟費用之類的。
至于返還的方式主要分為兩種:1、原物返回,即當原物尚存時,應原物返回;2、作價返回,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態度誠懇并且是善意的,一般都不會有問題。
二、不當得利屬于什么行為
不當得利,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就看主觀是否是認知的故意。
通說認為不當得利是事件,通說是最大的。
不當得利具體定義: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三、不當得利的具體特征
具體特征根據有三:
①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以上就是關于不當得利返還就可以了嗎的相關內容,根據有關規定被人起訴不當得利之后,只要造成受害人的后果不是非常嚴重,一般歸還這些物品就不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因此我們要保護好自己的利益。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不當得利善意取得返還原則
法律主觀:
不當得利是指行為人取得他人的財物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而使他人受損的事實。 不當得利的成立條件是: 1、須有一方受有利益; 2、須他方受有損失; 3、須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須無合法根據。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的人身依法應 承擔民事責任 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返還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返還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當中,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不當得利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利益。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其屬于不當得利,利益已經不存在的,無需返還。如果得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屬于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返還利益并賠償損失。如果得利人將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1.文頭。一般寫“民事起訴書”或“民事起訴狀”。,2.列明訴訟主體。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有第三人的,還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訴訟主體的,要按照“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的順序寫明。,單位訴訟主體的,要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聯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3.訴訟請求。訴訟請求要用序號分開,每條按照“請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來寫。,4.事實與理由。即先說明事實(比如受到侵害),再說明要求賠償的理由(實體法的規定)和提起訴訟(程序法的規定)的理由。,5.文尾。文尾要寫清遞交訴狀的法院、具狀人(原告)起訴時間。,不當得利財物拒不歸還,權益受損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怎樣追回
法律分析:不當得利的損失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還損失,如果協商解決不了的,損失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
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②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于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說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利益獲得方返還不當得利的范圍受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
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①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已經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部分,不應該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態,如形態已改變,其財產價值仍存在或可代償,仍屬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一.給付發生的不當得利:
1.給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當事人一方雖然沒有給付義務而為給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為不當得利: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財產(但是如果是單方面違法的,照樣構成不當得利,如綁架的贖金、黑社會的保護費等)。
2.給付的目的未達到; 3.給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給付以外的不當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2基于受損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5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該如何返還
1、不當得利一般通過原物返還或者作價返還。 2、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3、原物不存在時,可作價償還。 4、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應一并返還。 5、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返還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返還不當利益請求權的標的的范圍,也就是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受益人返還的不當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1、受益人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無合法的根據。于此情況下,若受損人的損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還的利益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利益已不存在時,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返還的利益范圍以受損人受到的損失為準。
2、受益人惡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時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沒有合法根據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損人的損失時,受益人除返還其所取得的全部實際利益外,還須就其損失與得利的差額另行賠償。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而后為惡意的利益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
不當得利返還的方式包括
1.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2.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不當得利就是指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受益人具有返還的義務,但是具體的返還范圍和返還方式都是比較復雜,因受益人取得該物時的主觀心態以及原物的狀態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