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起訴小三返還財產(離婚后起訴小三返還財產判決書)
離婚后還可以起訴小三返還共同財產嗎
離婚后還可以起訴小三返還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婚夫妻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1、離婚時,再婚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再婚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綜上所述,離婚以后財產分割方式如下: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以由雙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讓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怎么起訴小三返還財產
起訴小三返還財產需要以下證據
1、小三的身份信息。
2、雙方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證據。
3、雙方之間有金錢來往的證據,不需要全面,可以只提供一部分,足夠立案就可以。
一、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如下: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二、一方出軌共同離婚財產分配方法
1、離婚后由雙方協商,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財產可以一人一半,有過錯方可以少分,離婚過錯主要指以下五種:
①重婚;
②與他人同居;
③實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⑤有其他重大過錯。
2、對家庭付出較多、貢獻較大可以多分;
3、弱勢群體、撫養子女的可以酌情多分,一方沒有工作,身體患病,或者撫養子女,離婚的時候應該予以照顧,可以給與多分財產。
三、起訴第三者返還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
1、首先要確定老公給的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一般可以以侵犯自身財產權為由,起訴小三的行為,并要求其退回屬于自己部分的財產;
2、起訴小三一般以小三所在地法院管轄為原則;
3、起訴小三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訴狀;
4、起訴小三需要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5、將所有的材料全部交予受案法院后,等待法院的相關通知就可以。
四、起訴具體證據
1、小三的身份信息。需要知道小三是誰你才能去起訴,否則法院不受理。了解小三的身份信息有很多渠道如可以根據收款賬戶人姓名,委托律師去派出所模糊查詢。
2、雙方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證據。這個證據比證明婚內出軌的證據要求低一些??梢允占奶煊涗?、親密照片、出軌方主動承認的錄音,簽署的悔過書等等。
3、雙方之間有金錢來往的證據,不需要全面,可以只提供一部分,足夠立案就可以。立案后,配偶可以申請法院的調查令,調查出軌方的銀行交易流水,微信轉賬記錄等,根據查到的金額,變更訴訟的請求,把后面查出來的追加進去。
五、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是什么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有制形式作出約定,如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的,采用共同財產制。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歸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六、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判定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七、如何追回夫妻共同財產
追回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法院實施保全措施后,申請人必須提起訴訟。申請人提起訴訟,可以請求追回夫妻共同財產,并請求再次分割該部分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怎么起訴小三返還財產
可以攜帶身份證、起訴狀等證據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立案起訴小三返還財產。起訴必須符合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如果是自然人,需要提交其戶籍、身份證明材料。原告、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需要分別提交其工商登記資料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原配起訴小三返還財產后,男方還能告小三詐騙嗎
可以。
1、小三存在欺詐行為,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以非法手段使男方產生誤解,進而達到欺騙的目的。就可以向小三提起詐騙訴訟。
2、小三的欺詐行為具有主觀惡意,即明知欺騙行為會給人造成損失,但仍然故意為之。就可以向小三提起詐騙訴訟。
婚外情贈與“小三”的財產能否要求返還?
對此問題德國民法典有明確規定:“配偶一方不得處分其在共同財產中的應有部分和在屬于共同財產的各個標的中的應有部分”;瑞士民法典也規定:“任何配偶一方不得處分其在共同財產中的應有部分”:美國統一婚姻財產法規定:當一方配偶對婚姻財產行使管理、處分權時,其在1年內以婚姻財產贈與第三人的禮物累計金額不得超出500美元,或者根據該配偶的經濟能力,其贈與的數額是合理的、恰當的,除非配偶雙方共同贈與第三人,超過該數額之其他贈與必須經由配偶雙方共同贈與。否則,另一方配偶有權啟動返還原物之訴或恢復財產原狀,要求損害賠償之訴。該方配偶可起訴行使贈與的配偶一方、受贈方或者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