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例5篇(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例5篇宅基地怎樣遺囑繼承)
農村土地糾紛經典案例分析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
日前,江蘇省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法對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戶農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作出雙方將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的裁決。
1994年,石淑華作為家庭承包方與發包方本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東西長127米,南北寬14.2米,面積為2.62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一直用于農業生產經營。
2004年4月16日,縣政府為石淑華補發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該證書載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華又取得0.51畝土地用于農業生產,兩宗土地面積。
2003年7月,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人自行達成口頭協議,將位于該村西石淑華正在經營的3.13畝承包地一貫制,準備用于包括石淑華在內的9戶建房所用,后未能辦妥建房手續。并且,石與張等8戶達成的口頭協議,未經村委會同意并報發包方備案。但協議達成后,張愛多等8戶農民在石淑華的土地上進行了生產經營。石淑華要求返還自己的承包地,并賠償損失300元未果,遂申請至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庭經過審理該案,查明上述事實后認為,石淑華對依法取得的3.13畝承包地擁有合法經營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戶農民以口頭方式地進行承包地互換,其互換目的在于改變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轉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為無效協議。申請人石淑華雖然有權主張自己合法承包經營權,但其作為意向建房9戶人之一,自身亦有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張愛金等人無權占有或強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占有、使用的該承包地應依法恢復原狀,予以返還。
為此,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定,依法裁決被申請人于裁決書生效后七日內,將與申請人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申請人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
1、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與集體之間土地糾紛的歷史原因和經濟原因。
(1)歷史原因:一是國有林場或農場與相鄰村組集體之間,因歷史原因沒有相關文字地圖明確劃分土地邊界,從而引發國家與集體之間的土地邊界權屬糾紛;如羅甸縣國有林場與五星村、新苑村等村的土地邊界權屬糾紛。二是山區農村地廣人稀,為方便管理,人民政府整合幾個自然寨為一個行政村,各自然寨卻分別是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有各自的集體土地。但是在土地改革時期卻沒有劃分好集體土地界線,四至界線不清,沒有相關的文字依據,造成了后來發生村與村之間、組與組之間的集體土地邊界權屬糾紛。
(2)經濟原因:山區農村地廣人稀,有很多的荒山荒坡,相鄰自然村寨之間的村民都有去開荒的,在沒有出現經濟價值之前,沒有人提出爭議,一但出現較大經濟價值就會發生糾紛。這種類型的土地糾紛在羅甸縣南部比較突出,特別是羅甸縣自龍灘電站庫區移民搬遷以來,庫區涉及移民搬遷的三鎮五鄉(龍坪鎮、茂井鎮、紅水河鎮、大亭鄉、班仁鄉、鳳亭鄉、八總鄉、羅妥鄉)發生最多的是集體土地邊界糾紛,基本上每個行政村都發生過這類土地糾紛,引起糾紛的直接導火索是龍灘電站庫區淹沒補償金。
2、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糾紛的歷史原因和經濟原因。
(1)歷史原因:一是目前在山區農村,除了辦理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的宅基地是由土地管理部門專業測量登記,并明確登記有宅基地的四至界線、長度、寬度、總面積和圖紙外,其他的如農村土地承包證、自留山證等相關土地使用證都是由當時文化水平較低的村組干部進行登記,并且登記土地的戶名和大概東南西北四至界線和估計的總面積。如一份自留山管理證上登記的四至是:“東抵溝、南抵路、西抵王某土地、北抵張某土地,面積3畝”。由于沒有登記明確的界樁、長度、寬度和面積,必然會引起土地邊界糾紛。二是山區農村建房不像平原地區全部統一規劃,山區村民建房會根據地形條件進行修建,而農村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一般登記實際建設用地,而沒有相關房前屋后的相關用地登記,這也是引發土地糾紛的原因之一。
(2)經濟原因:私自違法轉讓土地或占地、用地手續不完備是引起個人之間土地糾紛的.經濟原因。目前在山區農村,由于土地管理工作不到位,出于經濟利益原因,有很多城郊結合部的村民以每平米幾百元至上千元的價格私自轉讓承包的土地給他人違法占地建房,引出多占多建的現象,從而引發相鄰土地糾紛。2004年以來,羅甸縣因龍灘電站庫區淹沒土地,有大批的移民需要搬遷建房用地,由于移民搬遷工作部門、土地管理和規劃部門工作不到位,造成大量移民進入縣城城郊私自購買集體土地違法占地建房,形成了幾個城中移民聚居點的城中村,由于移民私自建造的房屋缺少規劃,亂占違建的現象非常嚴重,引發了一系列的土地糾紛。
處理土地糾紛的方法
1、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法律關系。
(1)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受理主體
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受理主體主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根據土地確權申請主體和土地爭議性質的不同,可由不同級別的人民政府進行受理處理。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和《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無論是土地還是林地,通常確權的行政主體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時規定,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或者林地使用權爭議,鄉級人民政府也有權處理?!渡址ā返谑邨l明確規定鄉鎮政府僅有權處理使用權爭議,《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對此沒有限定。由于我國土地制度中不存在個人所有權,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因此,鄉鎮政府不能作為對當事人之間因土地(林地)所有權爭議的受理主體,只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受理主體。
(2)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范圍和性質
在行政法學上,行政機關居中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裁決的行為,被統稱為行政裁決行為。而政府的土地確權行為恰恰是對當事人土地權屬糾紛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屬于行政裁決類行政行為。因此,土地確權案件的案由我們也可以明確為:土地確權行政裁決案件。確權包括對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
(3)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的處理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法律規章,規定了處理土地確權糾紛的相關程序。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當事人申請后,經過受理、雙方當事人舉證、調查程序后,人民政府作出土地確權處理決定書。人民政府作出土地確權處理決定后,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所以還要經過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經行政復議后,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當事人仍然對人民政府關于該土地權屬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人民法院處理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案件的行政確權和行政復議前置條件。
2、土地侵權糾紛的法律關系和訴訟程序。
土地侵權糾紛是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因第三人侵害其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而發生的爭議。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土地侵權案件、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土地違法案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因此,屬于《民法通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等相關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二審終審制。其中,土地侵權糾紛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進行特別規定調整,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及分析
農民甲將自己的宅基地轉讓給了農民乙,后又取得一個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民乙在該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卻被鄰居張控告,指出農民乙沒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民乙是否有資格使用宅基地?請大家和我一起閱讀下面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了解。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例及分析
案例
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又取得一份宅基地。李某便與同村王某簽訂了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李某將這份宅基地以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王某,王某將款項支付給李某。當王某開始建房時,被鄰居張某阻止,致使王某無法建房。王某以侵權為由,將鄰居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權,排除妨礙。鄰居張某以王某無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為由,請求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意見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1、李某能否取得這份宅基地的使用權?!锻恋毓芾矸ā返?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李某在已擁有宅基地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取得這份宅基地的使用權。
2、李某與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143條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視為無效合同。從本案來看,該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因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為無效合同。
3、王某的訴訟請求能否被支持。因李某與王某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王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則王某建房的權益就不受法律保護。顯然,鄰居張某就不能構成對王某的侵權。因此,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同時,還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對該案所反映的情況予以調查處理。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特點
1、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憲法》第10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币虼耍氐乃袡鄬傩?,已經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為集體所有?!锻恋毓芾矸ā返?條第2款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眲t更進一步明確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
2、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人員。
3、原則上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賣、轉讓或抵押。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隨同宅基地建筑物轉讓:
一、宅基地使用權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權的轉移而產生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
二、受讓人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4、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無償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照顧和優惠,具有福利性。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方法
法律主觀:
隨著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和城市房地產價格的飆升, 農村宅基地 的潛在資產價值也在逐步顯現。在農村,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和城鄉接合部,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 宅基地使用權 建造房屋或直接購買農民住房的現象早已存在。而且,隨著城市化的加速,這一現象會愈演愈烈,從而引發的宅基地爭議和糾紛也越來越多。相關研究表明,在土地糾紛中,農村宅基地糾紛類型所占比重最大,占案例總數的38.3%。 宅基地糾紛,主要指宅基地權屬爭議或者非權屬爭議方面的爭議。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定義為:宅基地權屬確定之前的,有關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爭議或爭執。宅基地非權屬爭議糾紛主要指宅基地權屬確定以后發生的宅基地 侵權 、宅基地違法及其他宅基地糾紛。 宅基地權屬爭議不同于宅基地侵權。所謂宅基地侵權,是指在土地權屬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發生的侵犯宅基地權益的行為。這類糾紛應當按照民法中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進行調節,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例如退還宅基地、拆除非法營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設施等。相較而言,宅基地權屬爭議必須先由人民政府進行行政調查處理,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 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而宅基地侵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這兩種爭議處理方式是不同的。 宅基地權屬爭議也不同于宅基地違法。所謂宅基地違法,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有關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情況,例如非法審批宅基地、非法占用宅基地、破壞宅基地等非法行為。關于這方面的糾紛,就屬于宅基地違法爭議。宅基地違法屬于公法調整的范圍,對于這些違法行為,土地管理部門可依法給予相應的 行政處罰 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根據 刑法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宅基地權屬爭議是平等主體之間因宅基地權屬不清,而產生的 民事糾紛 ,由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屬于私法范疇。宅基地權屬爭議雙方不能自行和解的或者經和解后一方反悔的,由相應的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裁決,而對調解和裁決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此時,這種糾紛才轉為公法調整的范疇,由 行政復議法 或 行政訴訟法 進行調整。 宅基地糾紛特點 案件的涉及范圍廣,呈現多發易發特點。有關資料顯示,近10年來全國每年民間調解的宅基地房屋糾紛數量約55.2萬件。從土地爭議案件在各類糾紛案件中的比例來看,宅基地房屋糾紛在全國每年調解的各類爭議中占10%。而隨著農村宅基地流轉市場的建立,在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過程中,宅基地糾紛更會越來越多。 長期性。宅基地糾紛的長期性主要表現為這類案件發生的年代久遠。由于歷史的原因,不少宅基地糾紛跨越了從1949年~1956年宅基地的私有制,到1956年后宅基地的公有制兩種不同性質的年代;另外,我國對宅基地總體上進行了4次確權,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的“四固定”、1982年《憲法》頒布前后土地權屬的重新登記。因此,一些宅基地糾紛案件時間跨度大,調查取證極其困難,并且在處理上,不僅要考慮當時的時代背景和當時的政策,還要兼顧當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復雜性。即在糾紛處理上,牽涉主體范圍廣,涉及法律多,處理程序復雜。宅基地作為農民最重要的財產之一,在糾紛的處理過程中,會涉及農戶、村民組、村委會、鄉 和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涉及法律關系眾多、主體復雜,從而也引致了適用依據和適用程序的復雜性。 宅基地糾紛法律處理程序 宅基地權屬爭議糾紛處理程序。1.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的特殊原則。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原則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原則。主要是指對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在最終提起行政訴訟之前,必須經相關的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現有利益保護原則?,F有利益保護原則,主要內容是指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即在確權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的現有狀況,不得破壞宅基地上的房屋、林木及其他附屬物現存狀態。 2.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根據《 土地管理法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 法律法規 的規定,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主要有協商、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具體如下: 一是協商。協商是爭議雙方對自己權利處理的一種方式,是私法自治原則的體現,所以,協商必須建立在自愿、平等、真實的基礎之上。協商處理的內容不能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體的合法利益,否則協商內容也無效;經過自愿、平等充分協商達成協議的,雙方在和解協議上簽字蓋章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是調解。首先,爭議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者一方對調解協議反悔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的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調解??h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其次,書面審查。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以后,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再次,調查處理。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門經審查,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經調查屬實的,以自愿、合情、合法的形式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未達成調解意見,所以法律關系一直處于不穩定狀態,為了恢復正常的法律關系,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所以,《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30條規定,受理爭議案件的機關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政府或宅基地主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三是行政裁決。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對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后,未達成調節協議的,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應當報上級或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即行政裁決。對此行政裁決,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即發生法律效力。研究表明,通過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下達處理決定解決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數占總數量的47.4%,基本接近半數。所以,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即下達的有關處理決定,是解決宅基地權屬爭議的主要形式。 四是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有關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對于下列兩種情況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一,有關人民政府對上述調查處理意見作出的處理決定;第二,對于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的申請,有關的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對于以上兩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宅基地非權屬爭議糾紛處理程序。對于宅基地非權屬爭議糾紛的處理,如宅基地侵權、宅基地違法或其他宅基地糾紛,不牽涉宅基地確權問題的,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按照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一樣,先行協商。對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申請調解、行政裁決。對于處理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筆者認為,在處理這類矛盾時,應當重點把握宅基地權屬爭議和宅基地非權屬爭議的區別,兩者區別的關鍵點是宅基地權屬確權,在確權之前主要是權屬爭議,在此之后的侵權、違約等行為為非權屬爭議。但由于宅基地糾紛具有復雜性,有的跨越歷史幅度大,矛盾積累時間長,具體復雜問題要結合具體的政策和法律,進一步研究解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例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 土地管理法 》的規定, 宅基地糾紛 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 土地所有權 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皳艘幎?,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霸摲ㄟ€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于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糾紛案例
法律分析: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為建設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屬于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對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權利人如需變更土地用途,必須依法經過批準。二是面積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農村自住用宅基地發生土地糾紛該如何解決
法律主觀:
農村宅基地產生的土地糾紛通常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宅基地歸屬等糾紛。比如,宅基地上的房子跟宅基地能否轉讓問題。農村宅基地只要簽訂協議,即可轉讓,但是宅基地屬于村集體,只有本集體村民間才可轉讓,否則無效。根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 非農業建設 ?!鞭r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 宅基地使用權 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 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的資格是聯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農村 房屋宅基地 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于無效的買賣。 根據最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指出,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違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沒收違法所得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限期拆除在違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可以并處罰款;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違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锻恋毓芾矸ā返诹l第四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糾紛案例
1981年2月,黃某以一戶三人(黃某與妻子張某、大兒子)名義申請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兒子出生。2002年大兒子結婚,黃某因車禍去世。2003年,小兒子因結婚另行申請了宅基地建房;大兒子也將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張某隨大兒子居住。2004年,大兒子居住房屋面臨拆遷,獲得了拆遷補償款10萬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36萬余元。小兒子得知后,認為宅基地補償款屬于申請宅基時的黃某、張某和大兒子共同所有,三人應各享有12萬余元。父親黃某已經去世,其享有的12萬余元應作為遺產由母親、哥哥和自己共同繼承。大兒子反對,雙方對簿公堂。
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從表面看爭議標的是宅基地補償款,實質是對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的爭議。因宅基地使用權是宅基地補償款的發生原因,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即明確了宅基地補償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因出生而獲得(但并不一定實際享有),因死亡而消滅。黃某于2002年因車禍死亡,自然失去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宅基地補償款當然也無權享有。小兒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補償款的訴請于法無據,判決駁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