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買賣合同管轄權在哪(買賣合同管轄權規定)
買賣合同履行地管轄權規定
法律主觀:
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可以在條款中直接說明如果發生糾紛,應該去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這樣就可以確定管轄法院時合同履行地。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管轄
法律主觀:
一、買賣合同管轄地規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轄區的,各該人民都有管轄權。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轄。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管轄。
4、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管轄。
5、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轄。
二、合同履行應遵循哪些原則
合同的履行除應遵守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外,還應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則,即適當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三、違約合同官司怎么打
1、首先需要準備起訴狀,各項證據材料,包括合同及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2、各項材料準備好以后,到管轄地法院立案廳立案就行了。
3、立案后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調解-庭審(開庭、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后陳述、休庭)-領取判決-申請執行。
在如今社會上,以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合同更加規范性。我們都知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雙方意見達成后,終止合同。讓市場交易更具有安全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口頭買賣合同管轄權
口頭買賣合同管轄權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若合同雙方自行約定了管轄地的,按照約定確認。且約定地的范圍限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訴訟管轄權規定
法律主觀: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23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作為一種典型合同,如果發生糾紛,理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該條規定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 合同履行地法院 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轄權。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所以,如果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已經約定有管轄條款的,應當首先按其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口頭買賣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一、如何確定口頭買賣合同的管轄權
口頭買賣合同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管轄的特殊規定
(一)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購銷合同的履行地一般都為在合同當中所提及的交易地點,合同中未做規定的以實際的交易地點為準。
(三)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四)財產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五)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六)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八)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十)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三、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核
確認主體是否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簽約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的:
(1)在訂立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格證明如營業執照的原件,同時注意其證件復印件等非原件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防止造假。
(2)注意審查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銷、被暫扣等情況。
(3)可以通過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審查對方實際注冊資本和資金,確保其有合同實際履行能力。
(4)確認買賣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該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的,對其進行履約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對其單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鄰居等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信息,最后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體是法人組織的應以營業執照名稱為準,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
(三)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
1、合同標的物應全稱具體,不能簡寫,注意標的物不得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要寫具體注明,必要時可通過附件說明標的的實際情況。
3、數量、價款要明確,包括數額的計量單位,大多數事項應由雙方協定,同時需要標出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項須明確填寫,不得含糊。
(四)質量要求方面
產品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按照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也可以協商確定。買賣合同應對貨物質量重點加以約定,以便于驗收,避免糾紛。賣方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如果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符合說明書上的質量要求。
(五)產品的包裝標準
貨物的包裝方式對于貨物的完好至關重要,包裝不到位就可能發生貨損,引起糾紛。對于包裝方式可以按約定的包裝,無約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計算,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用模棱兩可的詞語。
2、履行地點指的是交貨地點,要寫清楚、具體、準確。
3、履行方式指的是雙方應約定交貨、提貨、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要寫得具體明確。
(七)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
交貨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的關鍵內容,它涉及雙方的利益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問題。一般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風險承擔隨之轉移。因此對交付的相關內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八)檢驗標準、時間、方法。
合同中應當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準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提出異議的時間及賣方答復的時間、發生質量爭議的鑒定機構。買方收到標的物后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標的物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買方怠于通知的,視為所交貨物符合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方應及時檢驗,并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
(九)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應該具體、明確。對用支票進行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免被套走標的物。針對虛開支票欺詐的,我們可以通過兩種途徑防范,一種是款到交貨,根據支票轉賬所需時間,要求買方款到賣方賬面后才交貨,但這種方法一般很難使買方接受除非貨物供不需求。另一種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去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從而避免損失。
(十、違約責任方面
違約責任的約定,應該具體可行。如果雙方違反了應盡的義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行為的懲處,合同雙方應在 合同違約責任 條款中加以詳細描述。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要明確具體。此外,對于約定的爭議處理機構和起訴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轄權。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1、合同主體名稱和簽訂人名字首尾須保持一致。
出賣方應該注意買受方合同尾部的單位名稱須與合同首部的單位名稱一致、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上的單位名稱須與書寫的單位名稱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與真實名字一致,不能有錯字、別字、漏字或簡稱。
2、對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對其代理權進行審查。
對于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才能避免無權代理的情形。
3、防范合同惡意履行。
合同惡意履行的情況比較復雜,但在訂立合同時如能進行積極的事前防范將極大的減少合同風險。對對方資信有質疑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關證據,出現糾紛時,積極行使訴權通過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4、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
盡管我國《民法典》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各種形式,但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雙方責任,容易被人利用進行欺詐。因此,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布有標準的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交易情況可以適當調整合同部分條款內容,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如果有疑問的還可以咨詢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或工商局。保證買賣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
從上可知,口頭如果約定了買賣合同的管轄權的,也可以視為有約定從約定,只要是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即可。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