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釋放條款96條(刑事拘留一定要37天才釋放嗎)
拘留釋放條款
法律分析:釋放被刑拘人條款如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制作監視居住通知書,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由決定機關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
(一)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沒有家屬的;
(三)提供的家屬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無法通知家屬的,應當在監視居住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逮捕后釋放適用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
第七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犯,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把拘留的事實和理由通知本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四十八小時以內,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如果沒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被拘留的人犯或者他的家屬,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照辦。
第八條 執行逮捕、拘留的人員,對抗拒逮捕、拘留的人犯,可以采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使用武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
刑事拘留一般多久可以放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摩托車屬于機動車,使用假摩托車行駛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因而,您老公可能不是被刑事拘留,而是被行政拘留,最多是15天。具體多少天,由警察同志決定。
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擴展資料: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對于違法法律規定的人來說,為了懲戒他們的過錯,一般會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的處罰。要明確的是處罰的目的在于讓犯罪人員意識到錯誤,從而改正。因此做一個知法守法的好公民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每一位公民應該做到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刑事拘留一犯罪嫌疑人至30日,現羈押期限已滿,但證據不足,需要取保候審,要用《刑訴法》中哪些條文?
1.釋放使用《刑訴法》第97條,取保候審使用第65條第一款第(四)項
2.取保候審不能使用96條,96條是指被逮捕后期限屆滿辦理取保候審
3.辦理取保候審的程序非常簡單,由辦案民警填寫《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然后辦案單位領導、法制科、局領導簽字。
局領導簽字完成以后民警去法制科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審人義務告知書》上簽字。
如果是財保,則去銀行交保證金,如果是人保,保證人要填個《取保候審保證書》。
當然現在基本都是網上辦案,文書都是網上流轉。
本人曾經在法制部門工作,開過無數的取保候審決定書,請采納我的答案
刑事拘留后釋放條款96條
法律主觀:
根據《公安機關 辦理刑事案件程序 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 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處理。一是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 辦理取保候審 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院移送起訴;三是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四是具有 刑事訴訟法 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以上四種情況均需辦案機關對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并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訴訟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機關 不批準逮捕 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 變更強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