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方式有哪些(納稅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擔保的形式有哪五種
法律分析:擔保的五種方式有: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現實生活中,我們用的比較多的擔保其實就是抵押、保證和定金了,尤其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使用定金的可以說是很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包括有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包括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是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它不需要債務人提供任何物質擔保,只需要保證人的信用擔保即可。在實踐中,保證通常用于小額借款或者短期融資等場合。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是一種常見的擔保方式,它通常用于大額借款或者長期融資等場合。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或者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與抵押的區別在于,質押需要將擔保物交付給債權人占有,而抵押則不需要。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通常用于加工承攬、貨物運輸等場合。
定金是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通常用于商品房買賣、租賃等場合。
以上是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每種方式都有其適用的場合和特點,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可以分為哪幾種
一、擔保方式可以分為哪幾種
1、擔保方式可以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保證是以第三人的信用做擔保的,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以本人的信用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做擔保人的條件是什么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年齡在18-65周歲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在當地有常住戶口或固定住所;
3、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無不良信用記錄;
4、與本案無牽連關系;
5、能履行擔保義務。
合同擔保的五種方式是?
擔保法規定合同擔保的五種方式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擔保法規定合同擔保的五種方式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分別舉例說明合同的五種擔保形式
擔保的有五種方式: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保證是債的擔保方式的一種,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此可見,第一,保證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第二,保證是擔保他人履行債務的行為;第三,保證是就主債務履行負保證責任的行為。另外,還應注意,保證擔保的保證與通常意義上所說的保證是有區別的,這是一種債權擔保制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擔保需要訂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權人是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為擔保債權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財產。抵押擔保有以下特點: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4.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權利。所謂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隨意處分抵押物。所謂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對抵押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質押擔保是貸款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銀行存款單、債券等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貸款銀行保管,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貸款銀行依法處分質物償還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目前對質物有較嚴格的要求,僅限于銀行存款單、國家債券、國有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及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且銀行存款單必須是此項貸款經辦銀行的存單,且銀行承諾免掛失;憑證式國債僅限于此項貸款經辦銀行代理發行并兌付的國債。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前,依照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筆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擔保應注意以下事項:1、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使當事人已簽訂了定金合同,如果未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3、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得到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留置是我國經濟生活中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合同擔保形式。其設定的目的,是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在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前,債權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當規定的留置期限屆滿后,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得到清償。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了義務,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不得濫用留置權。歸納起來留置擔保具有以下特點:(1)留置擔保,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產生留置權,不需要當事人之間有約定為前提。(2)被留置的財產必須是動產。(3)留置的動產與主合同有牽連關系,即必須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動產。(4)留置權的實現,不得少于留置財產后兩個月的期限。(5)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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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方式可以分為哪幾種?都可以由什么人來做擔保?
在民間借貸中,常見的擔保形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保證擔保,一種是抵押擔保。
1、關于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擔保的范圍一般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擔保又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凡在保證中沒有特別約定的,擔保人均按照連帶保證承擔責任。兩種保證的區別主要在于何時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就民間借貸而言,一般情況都是設立連帶保證,只要擔保人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實現債權。
在民間借貸中,經常發生與擔保有關的錯誤是混淆了保證人和中間人的概念,其實,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保證人將來對債務的履行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中間人只是起著介紹、見證的作用,將來對債務的履行不承擔責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錯用了上述兩個名稱,在法律上將會產生兩個截然相反的后果。
設定擔保的債權,債權到期時一定別忘記向擔保人主張權利,因為擔保是有時效約束的,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條:“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彼裕皶r主張權利,也是實現債權的一種保障方式。
2、關于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不轉移對財產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民間借貸常見的抵押一般是車輛和房屋,我國法律對這兩種財產抵押有明確的規定?!睹穹ǖ洹?2021.1.1生效)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F實中,經常有出借方因沒有要求擔保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而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在主合同(借貸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見,民間借貸在采取抵押擔保時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避免因擔保合同無效而喪失債權的全部實現,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抵押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除了車輛和房屋外,還有土地使用權、林木、航空器、船舶以及企業的設備和動產等等。另外還要注意,不是什么財產都可以設定抵押的,比如土地所有權,宅基地,被依法扣押、監管、查封的財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財產就不得抵押。
其中抵押是最為受歡迎的擔保方式,有擔保之王的稱號,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擔保權人可以實現自己的擔保權。
擔保有幾種保證方式
一、擔保有幾種保證方式
【法律分析】保證擔保方式有:(一)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痉梢罁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下列不能作為保證類預訂的擔保方式的是()
B
三、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參考資料:||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可分為人保和物保兩種基本形式,在我們過去的培訓講座中只對具體的擔保形式中所應注意的法律問題進行了闡述,卻未對幾種擔保形式在法律上的利弊權衡進行分析,因此這一講擬對此問題進行闡述。此問題對銀行的現實意義在于:借款人所愿提供的擔保只限能夠保證銀行債權的實現,因此除了在特定的情況下,銀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人與物的雙重擔保(而且雙重保證也并非萬無一失,其實現亦有特定的條件,具體請見「金融法苑」-第23期-1999P26唐應茂文),在一般情況下,銀行都面臨著選擇人保還是物保的難題,正確的選擇就意味風險的分攤和經營成本的降低。
一、擔保的另一層含義意味著風險和成本
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其經營的基礎與根本就是信用,既包括銀行自身的信用,也包括借款人的信用,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與其說銀行經營的是貨幣,不如說其經營的是信息。但信息的收集是需要成本的,因此這就會導致信息偏在的一方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名詞看上去費解,道理其實簡單。舉個例子,李老太辛苦一輩子攢了一筆錢,她有兩個侄兒都想借錢去投資,但李老太知道他們其中的一個人喜歡從事風險很大、回報也很大的項目,但無法知道具體會是誰。因此如果在一個固定的利息下,只有那個更愿意冒險的侄兒更樂意借錢,但對李老太來說,她收不回這筆欠款的可能性增大了,因此她寧愿不借錢。在這里銀行的情況類似,也就是說借款的企業比銀行更了解自身的資信情況,因此在銀行由于信息稀缺而無法根據借款人不同的信用水平而制定區別對待的利率時,就會促使只有風險更高的企業愿意借款,這就增大了借款人違約的風險。這里不同的是,銀行不是李老太,它是經營貨幣的企業,因此它會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擔保只是借款人信用的補充和后備,只是一種為降低借款人道德風險的補充措施,是第二位的還款來源,其存在本身就意味著作為第一還款來源的借款人的償還能力的某種缺陷,因此擔保的潛臺詞是風險。而且擔保的選擇,實施與履行本身就是一種交易成本,目前存在的繁復的擔保法律制度從一個意義上講是為銀行提供了保護,但從另一個意義上講卻是銀行由于信息稀缺而不得不支付的額外成本。因此擔保的存在并非使貸款的償付進入了“保險箱”,若判斷失誤或操作不當,反會引致新的風險和成本。因此下文將對人保和物保兩種基本的擔保方式予以利弊分析與比較。
二、物保優于人保之處
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銀行最好要求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這樣才能更好的起到對借款人信用補充的作用。因此這里也只對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進行比較。
1、對擔保人資信的審查比對擔保物的評估更費成本,更少確定性。
上文已經提到銀行風險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獲得信息的成本過高,具體而言就是對企業資信情況進行準確評估的困難性。尤其在一個不成熟的市場里,信用沒有歷史記錄、沒有量化成一定的等級并能進行科學的歸類,而且也沒有暢通便捷的渠道去提供關于信用的信息,這時的市場就是不透明的,信息供給的稀缺性會導致企業總體信用欠佳,也會導致銀行在進行風險評估時不僅高成本,選擇的空間亦很小。而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的信用就是擔保的基礎,是借款人信用的補充,因此對保證人的信用審查與對借款人信用的審查幾乎是同等重要的。因此要求銀行不僅要對保證人現實的資信狀況進行全面嚴格的審查,還需對其在保證期間內資信狀況是否會發生重大變化進行預測和評價。而物的擔保只需對特定的擔保物的合法性和實際價值進行審查,只要盡到足夠的謹慎,物的價值估定是相對客觀的,只要市場相對穩定,其貼現的價值基本是穩定的。
2、擔保實現的方式與財產執行的范圍。
在連帶保證的情形,債務人和保證人所有資產均可作保,銀行可根據其資產狀況,對雙方的存款、房產、車輛、機器設備等財產任意選擇,要求進行扣劃、拍賣、變賣(但已被設定抵押、質押的資產除外),直至債權得以實現。這使銀行對資產擔保的形式具有了更多的選擇權。更多的選擇就意味著風險的分散。但是,上述權利的滿足必須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進行,即使贏得了官司,如保證人或債務人拒絕履行,銀行還得向申請強制執行。這其中的訴訟成本和社會成本是不言而喻的。情況更遭的是,現實中的情形往往是銀行打得贏官司拿不回錢。而且如果擔保人資不抵債,銀行對債務人和保證人資產的權利要求與其他的債權人處于同等受償的地位,無優先受償權。這就是選擇權與優先權的互換,不可能兩全。這也就對連帶保證人的信用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在物保的情形,如果債務人不能償債,銀行只需將擔保物以拍賣等方式變現,在支付相應的變現費用后,銀行對價金享有優先受償權,不受債務人是否破產的影響。
3、銀行必須承擔保證人的道德風險和市場的系統風險,而物保只有貼現的風險
我們已經說過人保的基礎就是保證人的信用,而且保證人并非債務人,銀行不能對其處置資產的行為進行控制,因此就無法控制保證人的道德風險。如果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向外大規模的提供財產抵押或質押,或發生大量轉移財產的行為或由于某些不可預見的因素使其資信狀況迅速惡化,其實際的擔保能力就會大大降低,從而對銀行債權的擔保構成威脅。而且一般債務人所能提供的保證人都與其具有某種行業的同質性和業務的關聯性,此時銀行就必須承擔他們“一損俱損”的風險,即市場的系統性風險。而在物保的情形,擔保物的變現性和其價值將會隨使用而損耗是銀行面臨的風險,但從整體而言,其價值不會偏離實際的使用價值太遠,只要物的市場波動不會太劇烈。因此物保比人保具有更高的可預期性。
三、人保優于物保之處
這其實就像一個硬幣的兩面一樣,上面所提到的人的保證的缺陷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其實就是其優于物的但保的地方。人保最大的優點就在于其便捷和高效。而且如果擔保人的信用足夠,其擔保的效率將高于物保,具體而言:
1、保證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較之物權擔保合同效力更為穩定、手續更為便捷。
保證合同的效力只取決于主合同的效力和保證人的適格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的影響。合同成立即生效。而物權擔保合同的生效除必須具有上述因素外,還受合同是否需要進行登記,登記形式是否完善,抵押、質押物是否存在及是否具有法律障礙(如所有權是否具有,是否在法律允許范圍和是否合法登記等)等不可預知因素的影響,對這些因素的查證屬實需要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而且由于我國的登記管理機關政出多門,互不隸屬,同時又未實現計算機聯網查詢,因此在擔保的效力問題上,保證合同與物權擔保合同相比,只要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資信狀況與保證資格進行了合理的審查與確認,其所面臨的未來擔保合同無效的風險相對較小。而且借款人在設立抵押、質押時必須對擔保物的價值進行評估、投保、并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質物的轉移交付,程序復雜,而且還必須支出評估、保險和登記費用等,保證合同相形之下更顯便捷、高效。
2、物的擔保使銀行面臨物和人的雙重風險,而保證只有一層信用風險。
擔保物的風險是指擔保物的交換價值在擔保期間內發生了較大變化而對債權實現的阻礙。而人的風險則指抵押或質押人的信用風險,主要指在其實施欺騙行為或償還能力的惡化(這主要發生在以尚在建造的建筑物為抵押的情形)。在實踐中問題最多而且最難解決的就是重復抵押的問題,使得抵押貸款數額幾倍于抵押值。
茲以一案例說明,某住房發展商A將一商業大樓的第8層樓面抵押給了銀行X,并進行了合法登記。A在沒有通知X和向B隱瞞這一抵押事實的前提下將該層樓面轉讓給了B,并與B簽訂了預售合同。B又以此預購商品房作抵押向銀行Y申請抵押貸款,并予以了抵押登記。于是同一層樓面在同一登記處先后作了兩次登記,唯一不同的是抵押權證上的權利記載范圍一為7層,一為8層,但這只是對樓層計算方式的差異,實際上是對同一樓面的兩次足額抵押,即為重復抵押。當然在本案中,B由于A的欺詐而沒有獲得對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權,致使銀行Y獲得的后一抵押事實上是無效的。即使假設后一抵押是有效的,根據登記的先后順序,后一抵押實際上也已無物可抵。該案的特殊之處在于,銀行接受抵押的風險可能不僅來自于抵押人本身,甚至來自于第三人,因為在本案中抵押人B亦為受害人,而且在本案中登記機關亦有疏于審查之責,。在這里即使銀行盡了合理的審查義務,恐怕亦難發現真相,而抵押機構又只提供形式而非實質審查,在一個信用機制尚未建立的市場里,這種風險幾乎是無法避免的。
而來自連帶保證人的風險就主要是保證人的信用,除了市場系統性的風險外,銀行在提供貸款之前的合理評估就可將這種風險控制在合理的程度。
四、人是活的,物是死的
綜上所述,也許“人是活的,物是死的”這句話準確的概括了兩種擔保方式的特點與利弊?!盎睢币馕吨憬荨⒏咝Ш透嗟倪x擇但同樣意味著不穩定和風險:“死”意味著確實、固定和更易掌握但同時意味著擔保的單一和貼現的風險。但是隨著企業信用的逐漸累積和重要以及對資產的價值更重于其流動而非保值,人的擔保將更為確定而物的擔保更在于以有限的資產盤活更多的資金而非僅限于其自身的價值時,兩種擔保方式將逐漸趨同。因此事實上對人保和物保何種方式更優的問題時,離不開具體的市場背景。在一個成熟、透明和信用量化的市場里,人保較之物保交易成本更低。但在信用普遍不高,企業性質趨同和系統風險很大的市場里,物保更為穩妥。這是對開頭問題的一個回答,也是對我國銀行實踐中更樂于接受物?,F象的一個解釋。
四、保證類預定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1.貸款擔保是日常生活中極其常見的一種擔保方式,擔保機構為放款人一般是為金融機構,主借款人一企業以及自然人為主由第三方進行擔保。貸款擔保的存在,有利于緩解企業以及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經營過程中由于資金的不足而造成的壓力。
2.貸款擔保一般分為流動資金的貸款,固定資產的貸款,以及票據貼現,個人消費,個人經營,以及下崗人員擔保等??梢园l現貸款擔保的種類是比較多的,每個人或者每個企業可以根據自己需求的不同,各自的特點不同進行貸款擔保。
3.綜合授信擔保,主要適用于企業貸款的需要產生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信用額度,期限等自身的情況,將各種的貸款方式進行組合,并且循環再利用。
4.保函業務分為付款保函和履約保函兩種方式。其種類比較多,在此不作一一的贅述。
5.此外含有履約擔保,再擔保,出口退稅貸款擔保,國內保理業務擔保,以及工程保證擔保等擔保產品。但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其產品和業務范圍也將進一步的擴大和發展。同時非銀行的金融機構也會在辦理一些融資擔保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