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賠付標準(傷殘鑒定賠付標準一覽表)
工傷鑒定賠償標準最新
工傷賠償標準: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6、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7、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8、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9、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10、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如果你沒有勞動合同及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無法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你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經工傷認定,但經勞動能力等級鑒定不構成傷殘。需要賠償醫療、務工、交通、護理、營養等費用;若構成傷殘,需要 根據等級不同計算賠償金。1-10級賠償標準不同,級數越大賠付越小。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獲得的補償是不一樣的。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交通傷殘賠付標準是什么
交通傷殘賠償的標準是什么?
一、傷殘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殘疾等級(一級為100%,二級為10%,依此類推)x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將增加年齡);
(2)殘疾賠償金(75歲以上人群)=殘疾等級(一級100%,二級10%等。)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二.殘疾輔助器具補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由受傷和殘疾受害者購買和準備的自助器具,以補償其受到創傷的身體和器官功能,幫助他們照顧自己或從事生產勞動。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按照通用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有特殊傷害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準備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期限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遍適用性”是確定合理費用時的指導原則。該原則的基本要求:
1.它是“普通”的,即準備的輔助裝置要排除豪華和奢侈,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2.它是“適用的”,適用性有兩個測試標準:
(1)能真正起到功能補償的作用;
(2)滿足“穩定”和“安全”的要求。
三.醫療費用補償標準
醫療費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后,必須支付的用于醫療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在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按照實際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用于器官恢復訓練的后續治療費用后另行起訴。但根據診斷書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醫療費用等具體損失采取差額賠償原則,即實際支付多少。后續治療費用以標準化補償標準為準。后續治療費用是指“對治療后體征固定,剩余功能障礙或損傷尚未恢復的損傷進行二次治療所需的費用”。定型賠償不考慮特定被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而是基于損害賠償的社會適當性和社會正義性的損害賠償固定標準原則。
四.損失時間的補償標準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受傷至完全治愈期間(即誤工)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繼續喪失工作的,喪失工作時間可以計算至固定傷殘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計算;被害人不能用證據證明其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上一年度上訴法院所在的相同或者類似行業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計算?!度松頁p害賠償說明》按實際差額賠償實際費用和損失時間。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損失時間的最大損失不能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的三倍,無固定收入的按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督忉尅窙]有對損失的時間設定最大限度。關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有兩點需要明確:
1.固定收入必須有合法證明;
2.受害人實際上必須減少固定收入。如果受害者受到損害,其雇主不會扣留或扣壓其所有收入,其損失的時間費不應得到補償或少付。
動詞(verb的縮寫)護理費用補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數量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規定計算誤工時間;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從事同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者恢復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無法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護理期限不得超過20年。殘疾受害者的護理水平應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和為殘疾人準備輔助器具的情況來確定。
被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被害人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支付護理費用的,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責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護理費用5-10年。如果被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且賠償義務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護理費用,是否應當返還額外的護理費用?我們認為,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依據法律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被害人依據法院的判決一次性獲得護理費。對于額外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沒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不得索要。
不及物動詞交通費補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的實際支出計算。交通費一般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的差旅費標準支付。普通公共汽車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或出租車,但受害人應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以官方賬單為準;相關憑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次數一致。如果沒有,則應從賠償金額中扣除相應的金額。
七、醫院伙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被害人住院期間或者死亡被害人生前住院期間需要補助伙食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確定。被害人確需到其他地方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應當賠償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補助對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沒有住院,就沒有這種賠償。
八、營養費用的補償標準
營養費是指人體受損后發生代謝變化,無法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物質的需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應當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確定。
交通事故導致殘疾是很常見的。在司法實踐中,傷殘賠償的標準認定也十分復雜。由于人體殘疾的種類和情況太多,不同種類和情況得到的殘疾鑒定等級也不同。具體情況要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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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
法律主觀:
傷殘鑒定標準是分為一到十級傷殘。一級傷殘最嚴重,十級傷殘最輕。每級致殘率相差10%。賠償為一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1
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傷殘等級賠償標準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賠償標準: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為《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賠償標準一般為勞動者月收入額的倍數。勞動者因工傷造成運動障礙和一定程度的瘢痕,影響正常生活,一般會認定為工傷傷殘。
司法鑒定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
(一)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1、1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2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3級傷殘劃分依據為: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僅限于室內的活動;明顯職業受限;社會交往困難。
4、4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職業種類受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二)賠償標準:醫療費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住宿費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一、申請傷殘司法鑒定的程序
(一)鑒定的委托
案件主辦單位為鑒定委托的主體。
委托單位應審查被鑒定人提供的病歷資料真實性,并在病歷資料復印件上蓋章確認。
委托單位必須經過認真調查確認當事人存在被傷害的客觀事實,才能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
(二)鑒定的受理
被鑒定人必須持有辦案單位開具的傷情鑒定委托書、病歷資料原件和復印件以及相關的輔助檢查資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等,在規定時間由委托單位辦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醫應及時予以受理、檢驗。
經檢查,認為提供的病歷資料不齊全或尚需到醫療部門進行其他檢查的,委托單位應負責督促當事人及時進行相關的檢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須的病歷資料。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當事人材料不全、拒絕提供鑒定所需完整病歷資料或進一步檢查的,法醫有權拒絕受理。
辦案單位沒有開具委托書并提供鑒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醫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鑒定文書。
(四)鑒定的依據
法醫傷情鑒定依據的標準為“兩部兩院”頒布實施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GA/T 146-1996),《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釋義》、《人體損傷程度司法鑒定指南》及法醫學教科書可作為作出鑒定結論重要的參考依據。
(五)鑒定時限
對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意見。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意見。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意見。
(六)鑒定意見
鑒定人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應當載明委托人、委托鑒定的事項、提交鑒定的相關材料、鑒定的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等內容,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通過分析得出鑒定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七)鑒定人
鑒定人對鑒定意見負責,不受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多人參加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八)鑒定意見的領取
辦案人要及時領取鑒定意見和所提供的醫院診治及案件相關材料,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或者和鑒定機構協商后由鑒定機構郵寄送達其鑒定意見。
(九)鑒定意見的審查與告知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十)補充鑒定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補充鑒定:
1、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2、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
3、對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4、鑒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
5、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補充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補充鑒定由原鑒定人進行。
(十一)重新鑒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工傷傷殘賠償金不管造成的是幾級傷殘,此時的賠償都是按照實際發生的情況作出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
根據新發布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規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分為十級,每一級別的規定是不同的如,一級傷殘: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2、頸部及胸部損傷
3、腹部損傷
4、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具體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1、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標準: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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