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去抵押有什么特別規定
在經營活動中,企業需要考慮到資金周轉問題,為此可能需要抵押或質押資產以獲得資金支持,其中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個可能的選項。但是,在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時,需要注意存在的特別規定,以避免未來出現法律風險。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國家為了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而對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并依照法定程序劃撥給社會組織或個人用于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以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抵押物,取得借款資金或其他財物進行經營活動,由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非常重要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因此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存在一些特別的規定。
首先,抵押人應當是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法持有人,而且在抵押時應當已經有取得該使用權的法定程序,并有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及驗收決定書等土地法律文件等。此外,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必須經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批準,并進行公示和登記,登記后方可對抵押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問題解決方式:
在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時,貸款人和抵押人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 合法性問題:抵押人應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土地出讓等方面全面了解規定,并綜合判斷取得法律文件的法律有效性,并獲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2. 登記問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登記手續必須完備,包括公示、登記等環節。
3. 風險問題:抵押人和貸款人應當充分了解市場狀況和風險評估,嚴格控制抵押物的價值與借款的金額的比例。
以上問題需要抵押人和貸款人認真審查,以避免出現法律風險。
引用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程序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告知申請人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時公告”。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法》,第54條規定:“國家對土地實行統一所有,實行分類管理,實行有償使用,實行多層所有權,其中,建設用地使用權屬于國有財產”。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不動產為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繳納登記費用進行登記,登記證明抵押權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例分析:
某公司為獲得500萬元的借款,向銀行進行抵押,抵押物為該公司持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銀行在審核過程中發現,該土地原為農村集體土地并未經過國家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劃撥,且沒有簽訂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該公司提出相關土地法律文件時,出現了重要的缺失,導致該抵押物的合法性不被確認。銀行決定拒絕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避免未來法律風險的發生。
預防方法:
為避免類似案例的發生,抵押人需要注意以下方法:
1. 審查土地法律文件。
2. 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法性。
3. 獲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批準并進行公示和登記。
4. 控制借貸規模。
總結:
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但在操作中需要遵守特別規定,從而避免未來法律風險的發生,特別是要注意土地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抵押人和貸款人應當切實遵守規定和法律,以保證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